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7]公发19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3.14

【实施日期】1987.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1987年3月14日)

现就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裁决处罚的权限。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某些设在大型工矿区的公安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