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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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教材录目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节工伤保险、工伤的认定和待遇第四节

事故的预防、报警和应急措施第二章安全色与安全标志第一节劳动防护用

品的使用常识第二节事故报告和报警第三节火场逃生及急救第四

生产安全基础知识第五章

用电安全第一节

焊割安全第二节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第三节高处作业安全第四节机械加工安全第

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第六节消防安全第七节

建筑、挖掘和拆除安全第八节

交通安全第九节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一)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

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批评、检举、控

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规范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从业人

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七)

获得符合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规

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经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经管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四)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爱岗敬业,专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

女职工和未成人的保护第三节(一)女职工可依法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1、月经期的保护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怀孕期间的保护(1)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加班加点;(2)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3)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4)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为由解雇女工。3、产前保护天;15(1)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3)单位不得以女工生育为由解雇女工。4、哺乳期的保护(1)单位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加班、夜班;分钟;302(2)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4)单位不得以女工哺乳为由解雇女工。5、平时的保护单位不应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大幅度连续负重劳动。周岁)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的特殊保护:周岁不满18(二)未成年工(满16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有毒有害、繁重体力以及对其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3、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其上岗前、工作满一年以及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周岁的人不准上岗就业。16 (三)未满

工伤保险、工伤的认定和待遇第四节(一)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经管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事故的预防、报警和应急措施第二章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第一节

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生产场所、公共集聚场所统一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它们以形象而醒目的语言向人们提供了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信息。(一)安全色安全色由红色、黄色、蓝色、绿色四种颜色组成:红色表示禁止、停止;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篮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示信息。(二)安全标志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形起注意的图形标志;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符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常识第一节

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危险或有害因素,会伤害职工的身体,损害健康,有时甚至致人死亡。长期来,人们汲取了各类事故的教训和经科学实验,在劳动中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品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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