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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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4.2.7条修改为: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二、将表5中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30 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 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