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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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总则部分

【要约】

【承诺】←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合同3】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合同生效】

注: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

表见合同有效√

【约定不明确】总原则:协议补充→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 → 受要约人承诺 → 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抗 辩 权 】 ← 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相关:留置权)

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后方权利)

↑:先履行的一方部分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1.中止履行(确切证据表明双务合同中的对方,

非第三人)→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2.合理期限内 对方恢复能力提供担保 → 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 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个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个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

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代位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诉讼费用

第三人: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

无偿转让财产(善/恶)

无偿行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 (第三人恶意)

↑两者都是除斥期间(不变、过期权利消灭)

【担保合同的效力】 ← 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 →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

主√ 担×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

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 担保人无过错 → 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

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

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

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②连带保证:

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保证——未约定约定不明时】

方式→连带

范围→全部债务

期间→未约定 6m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

约定不明 2y

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一般保证:要看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关主合同的起诉时间,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连带保证: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直接找到保证人。【担保的并存】

【债务的抵充顺序】

1.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事人没有约

定的,人按照下列顺序抵充: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

息;③主债务

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

部债务时

除另有约定的以外,①已到期的优先抵充;

②均到期的,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优先抵充;

③担保数额相同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抵充;

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合同解除——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异议期限约定→ 3m

【合同解除——效力】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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