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世纪的契约关系看欧洲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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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世纪的契约关系看欧洲文明

徐浩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

现代欧洲文明中的许多核心要素都产生于中世纪,契约关系就是如此,它代表了一种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互惠关系。契约起源于古代罗马,但当时主要用于商业。推翻西罗马帝国的Et耳曼人处于原始社会晚期,王权尚在形成之中,无法按照罗马皇帝的独裁方式进行统治。在此情形下,征服者将自己的亲兵制和被征服地区的契约概念相结合,建立起以采邑制为基础的领主附庸关系。对此学术界早有定论,例如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因认为契约关系是封建社会人际关系区别于古代社会的重要标准。马克·布洛克也证实,中世纪西欧领主附庸关系乃至国王与其臣僚都是一种契约关系,“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指出,契约关系没有仅仅停留在统治阶级当中,中世纪中期也进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诚然,契约关系在社会层面的推进经历了一个先抑后扬的曲折过程。封建化导致庄园化和农奴化,依附其上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传统法律的保护,遭受各种各样的经济和超经济剥削,英国王室法学家甚至大肆渲染农奴无权的理论。然而,中世纪中期人口增长导致对农业和工商业需求的扩大,刺激了广泛分工与流动,古典封建制发生一系列重要变革。马克-布洛克认为,大约12世纪以后,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取得自治权,新垦区农民也获得领主颁发的习惯特许状。为与城市和新垦区争夺劳动力,旧垦区的庄园习惯法不得不详细界定农民对领主履行义务的种类、方式和数量,由此城乡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法律保障。毋庸讳言,在此过程中,城市引领了劳动契约关系的发展,那里实行与农奴制完全不同的自由劳动,无论学徒制、帮工和妇女的中短期劳动还是各种专项工作(包括医生治病),当事双方一般都要签订契约,其中尤以工商业的学徒契约(appren—tice contract)最具代表性,详细规定了学徒和师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随着中世纪西欧城市工商业的日益专业化,以往包括全部工商业者在内的没有专业分工的商人行会,逐渐转变为分工明确的工商业的同业行会(国内习惯译成手工业行会,但这种译法并不准确,因为它没有包括各种商业行会)。大约从此开始,学习工商业的年轻人必须完成一段时期的专业训练才能开设作坊或商店,l2世纪以来这种训练发展为正式的学徒制度(apprenticeship)。该制度是师傅和学徒之间的一种契约,由行会、城市和国家管理。学徒制提供了一种寄宿制的职业教育,但年轻人必须承诺举止良好、勤劳、诚实、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和忠诚雇主。学徒必须服从雇主命令,保护其财产不被偷盗、浪费和损失,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尽量少去酒馆和赌馆,学徒期间不缔结婚约。学徒不能逃跑或犯有任何伤害其师傅的过失。只有履行上述义务,学徒方能得到师傅提供的住宿、饮食、义务教育等。利普森也认为学徒承担大量义务,例如学徒契约要求学徒顺从、自我约束

和恪尽职守,保护师傅不受损失,一年中没有偷盗师傅6便士以上的东西,不经常去酒馆或赌场。他不应躺在师傅门前,不应占有自己的任何财产,没有师傅的许可不得婚娶,必须完成所有家务,听从师傅的一切指令,按照师傅的要求改正错误。学徒契约的书写程式通常以“我承诺和同意——”开始,在大多数学徒契约中父母、监护人和学徒向师傅做出上述承诺。在典型的学徒契约中,由于学徒没有成年,没有资格宣誓遵守契约条款,由成年人代为履行。在此情况下,成年人保证该学徒遵守本契约条款,否则缴纳数额较大的现金罚金。

学徒不仅承担义务,也享有多种权利。学徒契约一律要求师傅向学徒毫无保留地传授本行业的一切技术,其他条件则存在较大差异。学徒可从师傅那里获得住宿、食物、服装、工具、工资和文化学习的机会等,但具体条件以学徒契约为准。有些学徒契约约定学徒只获得住处,佛兰德尔的阿拉斯的一份织工学徒契约规定,师傅马修·海马特在四年学徒期间教授学徒米歇尔织布手艺,米歇尔得到住处,但不能获得食物。有些学徒契约约定学徒可以同时获得住

处、食物与服装,马赛的织工师傅彼得·费萨克承诺在四年的学徒期间为学徒彼得·博雷提供食物和服装,并住在自己家里。学徒既有免费的也有付费的,但最新研究表明,学徒大多数是免费的,只有少数学徒家庭有义务向师傅交纳现金或在学徒期间向学徒提供物质支持。由于学徒不仅学习本行业的技术,还要在师傅家干家务和在作坊或商店中打下手,所以一般可以获得少量工资,1248年法国塞斯特雷的一份理发匠学徒契约规定,学徒期限仅为两年。在此期间,师傅阿曼德向学徒威廉每年支付40索里达的工资,以及食物和服装。在英国,1480年的一份皮匠学徒契约,对8年学徒期间的待遇做了规定:头7年学徒仅收到少量的零花钱,第一年3便士,第二年6 便士,如此每年增加3便士,直至第8年可达10先令。1494年一份向国王和考文垂履行过忠诚宣誓的学徒清单显示,学徒期5 年,绝大多数为7年。在第一年,他们通常每年收到l2便士的工资,而最后一年的报酬十分可观,从6先令8便士到25先令。1513年牛津档案中记录了一份学徒契约:该学徒收到12便士的工资,学徒期满时收到20先令。1531年签订的一份莱斯特的学徒契约规定,学徒一年收到8便士,第八年每周收到6便士。此外,他还可以得到食物和饮料、袜子和鞋、亚麻布和羊毛布的服装,师傅要将该行业的手艺毫无保留地传授于他。学徒还拥有其他权利。有的行会章程规定,除了技术训练,学徒契约还应包括一定的文化课学习时间。1462年一个14岁男孩学习男服经销商的手艺,学徒期为12年。师傅让他去学校学习两年,前一年半学习语法,最后半年学习写字。1494年一个金匠的学徒同意跟师傅学习10年而不是9 年,条件是师傅送他到小学学习一年。萨默塞特郡汤顿的一个织工同意教授他的学徒布列塔尼语。有的金匠因为没有教授学徒读写技能而被罚款。肖像制造者穆得和丈夫约翰·德·麦米斯在黑死病中去世,在遗嘱中她给学徒留下各种遗赠,包括委托柏孟塞小修道院的托马斯·德·阿尔斯哈姆

兄弟照料和教育其学徒三年。学徒有时还可以在学徒期结束时获得工具和全套用具。1548-1562 年诺福克的一份学徒契约规定:托马斯·赖斯布鲁克教授罗伯特·纽克该工业技艺,并提供其食物、饮料等,在学徒期结束时给其3英镑、2套服装,以及1把劈砖斧、1把锤斧、1把镐和1个抹子。双方一致同意,在学徒期间托马斯享有罗伯特在克朗索普拥有的住宅及其附属物的1/2的税收和利润。为了不使学徒的权利沦为一纸具文,行会赋予学徒投诉不履行义务的师傅的权利。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第l3条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诫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找寻别的匠师。”英国学徒也拥有向本行会会长申诉的权利。1520年考文垂的制帽匠师傅们必须每年到该城所有作坊巡视一次,将学徒唤到他们跟前,如果任何学徒三次投诉师傅没有提供充足的必需品,那

么他们有权将他带走,安排他到另-N傅那里当学徒。为防止误人子弟,行会对招收学徒的师傅还进行条件审查,如l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第17条规定:“会长与两个或三个或四个——陪审员必须调查:匠师是否有充分的财产与房屋可招收学徒。如果会长与陪审员发现那要招收学徒的匠师缺少维持学徒的必要条件,他们可向他收取适当而足够的押金,要使他能履行对学徒的一切责任;这样,学徒不致浪费时间,而其父亲也不致浪费金钱。”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师傅,学徒可以请求解除师徒契约。1369年英国雷丁的约翰·卡托提交了一份起诉书,控告他的女儿艾丽斯跟其学徒五年的伦敦绣花工埃利斯·明皮,因为他打该女孩,虐待她,又不给饭吃。5月3日,当事人被召出庭,这时,他们声称他们已经达成一致协议,条件是由被告付给原告13先令4便士,解除该女孩的学徒条件。随后,他放了她。被告还被问及为何占用这个女孩近七年,为什么不按照该市的习惯法和他自己的誓约登记师徒契约。他听候市长和市政官们的发落,他们判决解除艾丽斯的学徒条件。按照法庭命令该师徒契约交出作废。1562年埃克塞特的一个师傅被指控拒绝履行义务教授和供养自己的学徒,该学徒因而解除了他的契约。1570年一名伦敦学徒向木匠法庭控告“他的师傅没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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