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方案

(一)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由于该项目规划地为集体用地,此处的住户较多,有234户。人群复杂,我们应进行严格的拆迁调查摸底,以全面掌握此区在住住户的基本情况。城市拆迁要涉及到很多的部门,要与各部门协调好,包括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公安、工商、园林、教育、邮政、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拆迁工作复杂繁琐,我们应积极与各部门及时沟通,以便我们的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为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详细了解开发范围内的常驻人口,有关单位以及全部房产的情况,制定了表格(见附表)以便调查统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丈量,并注意取得雁塔公安分局在此取得公安派出所及房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确保工作实效。

(一),拆迁计划

1、项目概况

该项目拟开发土地位于西安市南郊,三面临街,东靠朱雀大街,西临含光路,北接雁塔西路,南壤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住宅。该地先为农村集体用地,分布农户234户,户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该地块建筑布局混乱,建筑密度大,拆迁面积大,涉及的户数多,故拆迁工作应尽早进行,做好详尽的计划,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拆迁范围

雁塔西路中心线向南125米,朱雀大街中心线到含光路中心线以内的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还有地下的水管道、人防工程等。

3、迁补偿对象

处于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这个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我们按照《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进行补偿。所有人既包括自然人(公民),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机构。只有在拆迁具备合法的手续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时,才对其所有人进行补偿。但被拆除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当拆除临时建筑时,由于他石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给以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已属违章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另外,考虑到附属物属房屋组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下提到房屋时,均包括附属物在内,而房屋与附属物分列时除外。

4、拆迁的实施步骤

(1),委托专业的有经验的有执照的拆迁机构进行拆迁,并签订拆迁合同;

(2),组织拆迁动员,发布拆迁公告(公告见附录表),在发布公告的同一时间派公司工作人员到以下单位呈送由雁塔区拆迁办公室发出的拆迁通知:雁塔区房地产管理局、雁塔区公安分局、雁塔区工商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3),与被拆迁人签订达成的拆迁协议(协议见附录表),并到雁塔区拆迁办公室备案,同时到雁塔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灭籍手续。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参照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注意问题向进行解决。签订的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公证格式见附录表。

(4),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搬迁;

(5),有专业的拆迁公司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爆破、拆除。

(6),地盘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我们公司下步工作就是现场的“三通一平”,为工程施工准备条件。有部分工作适于拆除房屋的工作是同步进行的。

(7),清理地上、地下的障碍物。这些障碍物是指地下、地上一经费起的建筑物;与拟建的工程发生矛盾的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或改造的原有电力、电讯、自来水、雨水、污水、煤气等管线和设施;应工程建设比须砍伐或移栽的树木和比须废弃的绿地等。

(8),平整场地。清理、外运垃圾,处理原房屋的建筑材料等。

(9),接通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此项工作须有专人向所在地的供水、供电部门联系申报。按通常是将工程项目未来使用用水、用电计划一并处理。

(10),修通进出地盘的道路,为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准备条件。(二)、拆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房屋拆迁工作比较复杂,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很大,它不仅关系到我们开发企业的声誉及收益,而且关系到我们公司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在座这个工作时都必须按照我们陕西省在去年颁发并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条例执行。下面是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因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我们采取的是委托给拆迁企业进行拆迁,我们在于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严正他们的资格证书、拆迁经验以及他们在过去所拆迁的面积,还有因此在社会上的声誉情况、心用情况。并注意严正他们的每个上岗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2、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严谨、认真和礼貌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被拆迁人。整个拆迁工作应该以解释政策为主,说明拆迁工作是为了改善区域环境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以说服被拆迁人服从大局、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积极配合拆迁。

3、对被拆迁人要求过高的,拆迁人员应弄清原因,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宣传,确属无理要求有拒不退让的,应立即提请仲裁,以免延误工作进展。若被拆迁人的要求并非无礼要求,但又超出原计划(或政策)确定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员应及时研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变通处理。

4、当确需拆迁一些特殊建筑物,如涉外房屋、宗教事务房屋、名胜古迹建筑、重点文物建筑等时,由于涉及到对外政策、宗教政策、文物保护政策,不能根据一般房屋的拆迁规定加以处理,应采取慎重态度,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后进行。

5、当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时,应督促当事人在拆迁规定期限内将房屋产权关系明确,如果不能解决,则可有我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雁塔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冰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对日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能够证明一定法律行为或事件的证据依法进行收集、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主管部门人员、公证机关人员应到现场监查,被拆迁相关各方也应到场验证勘察记录,以保障现场勘察记录的证据效力。

6、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时,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取作家补偿方式对其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因为补偿的房屋与原抵押房屋的状况肯定不同,这会使抵

押协议的一些条款提前发生变化。按《条例》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而后,拆迁人可实施拆迁。当以作价补偿方式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时,在补偿实施之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就债务问题重新达成协议,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有抵押人首先清偿债务。这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那么由于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后,原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已不复存在,则影响房屋抵押债权债务关系。

7、拆迁双方就拆迁协议补偿安置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时,拆迁双方应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遵循有关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当双方争议按自行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采取先调解和再作裁决两种递进方式来做调处。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也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会由于现实时拆迁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如双方只是对补偿、安置条款有异议,不涉及注入一些对文物保护建筑的界定等),并且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就可以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

8、在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做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政府做出责令掀起搬迁的决定。无论是否提起诉讼,政府均可做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在此种情况下,逾期仍不拆迁,可有区及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迁主管部门、公安、规划部门)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或有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强制拆迁(不提起诉讼时),它比行政强制拆迁有更高的权威性。强制拆迁已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院部裁定停止执行或不变更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就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在实施强制拆迁时,要注意:(1)应发布公告,并再次指定期限,给被拆迁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2)如果被拆迁人逾期仍不搬迁,则有执行人员强制搬迁,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和当地基层组织应到场协助。(3)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务,执行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并有相关人员鉴证。(4)执行人员应把韵致制订出的搬迁财务责令被执行人接受,拒绝接受造成损失的,又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9、拆迁人应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管理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拆迁但按一般按每一被拆迁人分存。做好这项工作,将保障拆迁的顺利进行,它可以为一些纠纷的处理及制订和实施补偿安置方式提供依据。

(二)补偿、安置

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带关任何授权的管理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我们参照《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执行。

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的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同时也关系到我们开发企业的声誉及收益,因此所有的工作都比须按照《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执行。同时也为了我们的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我们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也参照其他开发企业的经验,我们对在该开发项目区内的所有住户采取措施争取全部就地安置,以所建新房进行还建。

1、户的过渡补偿

我们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按《条例》解释不涉及房屋基地使用权价格的结算。原因在于,第一,从当前现实情况看,被拆迁人获取土地使有权的方式十分复杂;

第二,我们作为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时,都是按照规定队员土地使用者作妥善的用地安排,故无需考虑地价结算。

房屋的所有者在房屋被拆迁后,不能马上找到房子住的,有下列情况的补偿补助费:

(1),投靠亲属朋友的;

(2),自己租房的;

(3),暂时搬到公司提供的安置住房的;

以上方式属于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以上述三种情况有所不同。

(1),投靠亲友的,给予搬家费和安置补助费;

(2),自己租房的,给予搬家费和自行安置补助费;

(3),按指导公司提供的房子里的,只给予搬家费,由公司制定地方。

2、房屋拆迁安置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拟建工程的性质以及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房屋拆迁安置的地点有两类:一类是原地安置,由于我们用地范围内不能有任何建筑,不可能在原地安置,但安置地点和被拆除地点在城市同一区位等级内的安置属同类安置或就近安置。第二类是异地安置。即安置地点在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进行,一般认为是安置地区位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位不在同一等别区,且安置地区为劣于原拆除地区位。

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精神及城市综合发展的精神,缓解城市市中心地区人口密集的情况,鼓励被拆迁人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方向正在发展的、人口较为稀疏的地方区域迁移。对于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交叉的地段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这样可以维护城市自然历史传统和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是城市的发展趋于平衡。

为减少纠纷,保障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一般都尽量采用一次性安置,尤其在进行异地安置。我们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考虑到现实的复杂繁琐,我们就采取就地安置,用新房进行还建。这样我们可以节约一部分资金用于房产开发,也可以在销售的时候给购买者一假象,我们的楼盘很热销。也可以促进我们的楼盘销售。

指导建议,从整个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来看,房屋的价格从市区到郊区,价格成降势排列,东郊正在崛起,北郊的发展也会在未来几年内成为西安经济发展的龙头,当然南郊的发展更不容易忽视。第一,从长安县被划为区以来,长安取得发展有目共睹,在这个时候迁入长安区是个明智的选择,现在长安区的房价也不贵,普遍每平方米在1500元左右,在城区近郊居住的人大部分都能购买的起房。第二,东郊浐河一带,浐河以西的房价也不是很高大多都在每平方米1200元左右,各项市政设施正在加紧进行建设,未来的前景不容忽视,我们的被拆迁人迁入这里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它临近浐河风景秀丽,夏季微波荡漾,微风细柳飘扬,百花盛开,一幅田园美景,定会令您心旷神怡;再则,它临近浐河开发区,经济发展前景不必多说,大家有目共睹。第三,迁往北郊。北郊虽说是个尚未被重视的郊区,但它的前景也很被看好,纵观西安经济发展格局,已呈现以饱和局势,未来的发展全在北郊,北郊有着广阔的天地。现在已有有识之士前往那里进行开发了,各项市政设施已基本完善,基础设施行将建设完毕,已有众商家看上了那里,正奔扑那里发展,潜入未来高尚社区不愧为一睿智的选择。各被拆迁人一个人情况,并结合自己工作地点、爱好、理想及发展方向进行选择。

3、拆迁作价补偿及拆迁补助费(祥见可行性研究里面的成本估算中)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跟踪审计操作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跟踪审计操作程序: 1、进行审前调查和数据收集,详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2、编制拆迁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和拆迁跟踪审计流程。 3、了解掌握的总体拆迁范围、拆迁规模、拆除时间,核对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拆 迁红线图等基本资料,由拆迁所提供拆迁规划红线图、委托拆迁合同、委托评估合同、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拆迁单位资质证明、房屋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拆迁调查清册、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拆迁安置资金专户银行及账号、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流程、重大事项处理制度等。 4、复核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选取的方法、数据的来源、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应由拆迁所 提供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有关数据的来源资料,如:产权证、面积测绘单、房改房审批表、房屋座位或丘位图纸、公有非住宅租赁证和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复核拆迁资金结算单,搬家补助费、水电设施补偿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电子防盗门补偿费、峰谷电、网络补偿费、树木补偿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6、复核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的计算是否准确,重大设施经济补偿的支付是否合理、 合规。 7、复核拆迁协议,审核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如:拆迁安置费用是否准确、是否 存在临违建筑违规安置、不合规分套安置及违规扩档等现象。 8、复核直接安置差价结算是否正确。 9、检查拆房公司的选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取得委托拆房合同。 10、拆房旧料变卖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在拆迁费用中抵减。 11、政策外补偿是否履行必要报批手续,或是否按制定的重大事项处理制度履行。 12、审核拆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否存 在挤占、挪用或变相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13、审核拆迁服务费的提取是否合理、合规。 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书面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86292087.html, 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 拆迁人进行拆迁时,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得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对指定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有效。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不得擅自延长。由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得到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路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一般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

房屋拆迁公告(新)

房屋拆迁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办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及补偿办法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兴安路西至太平路,康乐街以北至民主街。 二、拆迁人: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 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回迁安置办法 被拆迁人房屋需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实测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安置,标准以“一证一房一回迁”,每户有多本房屋产权证照是一个户主姓名的,可按房屋产权证照数量选择多套回迁安置房屋,楼层选择上应适当调配,但《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

1按(1800元/平方米)”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2)临街房屋回迁安置 ①临街经营性房屋(包括出租他人经营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调换至临街商服用房(二层以上仍还临街二层以上),每平方米向开发商找600元结构差价。临街经营性人房屋回迁商服用房的,如需扩大面积按实际销售价缴纳扩大面积款(不享受0--10平方米优惠政策)。 临街经营性房屋必须同时具备工商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等条件方可享受以上补偿标准。 ②临街住宅房屋按1:1.2回迁院内住宅,并结算楼层差价。 ③临街3楼以上需回迁院内住宅楼相应楼层的,可不结算楼层差价。 ④凡回迁院内多层住宅楼的房屋需结算楼层差价,二、六层不找差价,三、四层每平方米结算150元结构差价,五层每平方米结算100元结构差价。 ⑤高层的二--五层做为回迁用房,回迁二层的“拆一还一”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三层的每平方米结构50元楼层差价;回迁至四层每平方米结算100元楼层差价;回迁至五层每平方米结算150元楼层差价;回迁至其他楼层的按照其所在楼层与二层的销售差价结算。 ⑥大山墙临主或次干道的按临街住宅房屋标准对待。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设计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红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红西大街西侧拖拉机站楼房 二、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 1、由具备拆除技术人员、设备的拆除队伍进行拆除。 2、拆迁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告示牌等设施。 3、设安全人员全天督察拆迁现场。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三、本次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安置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的标准,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为基准。 四、拆迁期限 1、年月日至月日前完成评估。 2、年月日至月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 、年月日至月日被拆迁人完成搬迁。 4、年月日完成拆迁。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 2005年日法办理。月篇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新校区后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进一步改善学院办学条件,保证正常教学和校园安 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银川市相关协调会议精神,确保拆迁工作有序、平稳、 顺利进行,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现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用地范围内剩余 26户的拆迁事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新校区工程建设,从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目 标,按照“统一组织、各组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部门联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谐有 序”的原则,集中时间、宣传动员,集中力量、包干负责,强势推动,确保按期完成征地、拆 迁和安置任务,为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创造和谐有序的施工环境。 二、总体要求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剩余房屋的拆迁必须按照依法依规、平稳进行、以自主拆迁为主、 不放弃强制拆迁的原则进行,并在2013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部拆迁工作。 - 1 - 三、拆迁工作领导机构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征地拆迁工作在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宁夏财经职 业技术学院、自治区农垦局、西夏区政府牵头,各抽调5名精干工作人员成立拆迁工作组, 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本着统筹组织、先易后难、重点突破、 全面拆迁的原则,各工作组明晰责任,明确任务,限时保质保量完成,实行各组负责的工作 任务与相关工作经费挂钩负责制,限时完成,各级各部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保证宁夏财 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后续拆迁工作按时完成。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拆迁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

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

关于房屋拆迁的公告

关于房屋拆迁的公告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有时一些地区会规划房屋拆迁,进行房屋拆迁时相关的部们就会发出拆迁公告。 因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钱清段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钱清镇相关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拆迁范围和面积: 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涉及钱清镇梅东村、前梅村、方家桥村、钱清村、清风村、劳动村、东江居、塔下居、西后街居、钱门社区等村居的住宅房屋及13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房屋(详见拆迁红线图),总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及时间安排:20xx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为房屋腾空搬迁期限(具体各村时间进度不同,详见各村拆迁安置方案)。腾空后实施房屋拆除。 本项目房屋拆迁事务由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xxx镇人民政府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予、租赁、抵押等手续。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与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7日 为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青旅绍兴项目一期需拆迁齐贤镇羊山村湖岙地块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柯桥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模板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拆除工程 施 工 方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时间:

目录 1、工程概况 (2) 2、施工方案 (2) 3、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6) 4、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9) 5、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10) 6、劳动力安排 (11) 7、扬尘环境管理措施 (11) 8、安全文明施工 (16)

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19) 10、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1) 11、取水、用电及运渣车路线布置图附后 (22)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项目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接待寺社区。建设单位:四川省***; 监理单位: 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四川省科安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 预计拆除建筑物有住宿楼5层、教学楼4层、医院2层、教育堂1层、小二楼、厂房1层约面积12688.94m2。 二、施工方案 ( 一) 编制依据

1、现场勘察资料、设备及设备布置、周边环境对拆除工程的要求。 2、《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二) 施工准备 以保证本工程安全施工及工人人生安全,再切断拆除房屋周围的电缆、水、电、气、管道等。针对本工程的情况, 我公司将组织有经验的施工队伍上岗, 确保工程顺利安全的完成, 施工机具根据 施工进度情况进场。 ( 三) 施工方法 施工采取, ”先切断( 电缆、水、电、气、管道) 、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先附属后结构”的施工原则。根据本工程方要求, 采取机械拆除为主、人工为辅。 进入现场后设立安全警示带及标语, 在施工作业点派公司专业安全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安排专业队伍用破碎机对房屋进行拆除, 并配合适量的拆除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和运出现场, 机械施工时每台破碎机我公司工作人员配备两支高压水枪对被拆建筑物施 工现场喷水防尘( 按市政府要求执行湿法作业) 。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说明:(1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且标准种植一(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小树冠直径米,1米以下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 年以上。 且标准种植一年以小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米,(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 上。 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1—21米,小指米以上,中指(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 上。 /株。2(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元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10×40%。×元/亩(1100 15%×)。101100/1650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元亩(× 中龄林按亩、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3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倍补偿。2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材积产值的40% 亩/单位:元.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

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房屋拆迁工程施工方案

房屋拆迁工程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博月世家3#栋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湖南娄底 3.拆除范围:整栋 4.拆除建筑物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5.拆除建筑物结构形式:楼房 6. 质量要求:建筑物应拆除至自然地平下反0.5米,建筑物基础应拆除至自然地平下反1米,必须把地下室及地下室基础彻底拆除干净,之后用碎渣土把基坑添平,渣土清运至渣土消纳场所,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整个拆除范围内场地平整,平整度不超过正负15cm。 二、编制依据: 被拆除建筑物的竣工图或设计图,施工现场勘察得来的资料和信息,拆除工程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娄底市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本单位的技术装备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从实际出发,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扰民小的拆迁方案,进行科学的组织,以实现安全、经济、速度快、扰民小的目标 二、施工前准备及主要施工准备 (一)技术准备工作 (1)首先熟悉被拆建筑物的竣工图纸,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地下隐蔽设施情况。工地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2)对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意识。对工人做好安全教育,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3)察看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路、建筑物情况等。 (二)现场准备 (1)清理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通畅。 (2)施工前,先清除拆除倒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将电线、燃气道、水管、供热设备等干线与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检查周围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向周围群众出安民告示,在拆除危险区周围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省核,制定保证安全的预案,经过批准实施。 (4)搭设临时防护设施,避免拆除时的沙、石、灰尘飞扬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5)在拆除危险区设置警戒区标志。 (6)接引好施工用临时电源、水源,现场照明不能使用被拆建筑物的配电

政府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为永久性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可以按照回迁方式补偿,即在本项目改造后,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将新建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户; (二)被拆迁房屋为临时建筑(砖墙铁皮顶、铁皮棚、钢结构)及附着物的,均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即结合重置成本和房屋的新旧程度,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现金补偿给被拆迁户; (三)回迁补偿的房屋集中安置在樟富北路(翠山路),集体物业以商业形式补偿,私人物业以住宅形式补偿; (四)回迁补偿的住宅户型分为自用(三房或四房)及出租(两房以下)两种,被拆迁户每户可补偿一套自用户型的房屋,其余面积以出租户型的房屋补偿; (五)每户最终分得房屋的面积与应补偿面积之间的差额,按市场价格多退少补或自行与其他回迁户调剂; (六)回迁房屋的位置、户型及装修标准由股份公司予以整体确认,并由股份公司组织分配, (七)所有面积均按政府现行测绘查丈规范实测为准。 二、补偿办法 (一)回迁补偿 1、集体物业: (1) 拆迁商业建筑(商铺、市场、宾馆及医院)约14365.7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1:1补偿商业; (2) 拆迁工业建筑(厂房、宿舍)约16071.06平方米,其中已在原家私城位置(现 锦航酒店)补偿约10000平方米,剩余建筑面积按1:1补偿商业。 2、私人物业: (1) 拆迁无阁楼(一层)祖屋,按祖屋基底面积的1.5倍补偿住宅; (2) 拆迁带阁楼祖屋,按实测建筑面积1:1补偿住宅,但补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 祖屋基底面积的1.5倍;

(3) 拆迁其它私房,按实测建筑面积1:1补偿住宅。 (二)货币补偿 1、临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 拆迁集体物业配套的配电房、厕所、垃圾房等,按照750(砖混650)元/平方 米补偿; (2) 拆迁砖墙铁皮顶形式的临时房屋,按照350-400元/平方米补偿; (3) 拆迁以铁皮、铁架围合的铁皮房(棚),按照300-350元/平方米补偿。 2、安置补偿 (1) 拆迁集体商业物业,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按 照25万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2) 拆迁集体工业物业,因系按商业用途予以回迁补偿,不再给予租金损失补偿; (3) 拆迁私人住宅,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按照每 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4) 回迁补偿的私人自用住宅,按照毛坯房交付,给予5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三)其他 1、改造项目周边规划道路范围内私房,可在本项目内按上述标准补偿,但政府的补偿 款则归改造单位所有; 2、。

城市房屋拆迁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原则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条文规定:“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所谓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近期和远期的建设、发展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总体设计。其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等各项建设,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协调地发展。 所以,房屋的拆迁的选择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房屋拆迁行为的实施,应着眼于对城市危旧房屋多,公共设施简陋,居住环境污染严重,交通不便利的重点城市旧区的拆迁与改造,以促进《城市规划法》第27条所确定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目标的实现。 2.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需保证改善生态环境,并保护那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确实需要拆迁的,应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https://www.360docs.net/doc/986292087.html,/mlist2580/5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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