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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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 下三点:
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 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损失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 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赔偿责 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及详 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 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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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 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 谐发展。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作出了 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 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 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 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 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 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 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 力的一种捷径。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 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 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 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则该 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 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 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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