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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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意见书:
1.1合并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
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
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
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
企业。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
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母
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
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
因素:
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
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
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
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
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
1.2.1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
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
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
分转移。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
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
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
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
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
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
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
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
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
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产。
(二)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
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
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
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
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
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
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
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
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
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
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
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