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缉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利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现就我市范围内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地、犯罪实施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为:毒品种植地、制造地、买卖地、交接地、吸食地、藏匿地,犯罪预谋地、毒品毒资筹集地、联络信息发收地,走私、运输、贩卖途经地、目的地和毒品毒资查获地等。涉及上述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几个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司法机关优先管辖。

二、为有利于侦查,发现毒品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在必要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可跨地域、跨部门侦查案件。此类案件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受理的检察机关认为属于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联合侦查的案件,应以有利于侦查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参与侦查的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可在诉讼中使用。

四、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以有利于整体深入缉毒侦查的大局为原则,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主动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依法及时惩处毒品犯罪。

来源: /fg/detail527978.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