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行监管新问题与新对策.
谈巴塞尔新协议对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一)
谈巴塞尔新协议对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一)内容摘要:定于2006年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大有其可供借鉴之处。
本文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要求。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业监管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议之一,巴塞尔协议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公约”。
新协议定于2006年实施。
新协议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要求。
新协议框架及其特点2001年新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等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
促进公平竞争。
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
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新资本协议的特点是: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密切联系在一起,互相支持。
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加入了市场风险,新协议又把操作风险加了进来,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资本对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
除标准法外,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新协议关于外部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新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则是对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
在1988年协议中,监管当局基本是一种被动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强调用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进行衡量和检验。
相比而言,新协议则给各国监管当局一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覃宇环
【期刊名称】《集团经济研究》
【年(卷),期】2006(000)10X
【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正式实施。
新协
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新协议的出台,在国际上被视为银行业的“圣经”,它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已经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巴塞尔协议,但是不可避免要受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用新协议的精神对照我国银行业,除了OECD成员国标准的淡化会降低我国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之外,其他原则的变动
都将使我国银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总页数】2页(P167-168)
【作者】覃宇环
【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J], 李瑞;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J], 刘莹;胡军统
3.我国银行业如何应对新资本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经营(二) [J], 郗
永春
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解读--兼论WTO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 [J], 赵明霄;黄萍;许菁
5.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探究 [J], 马颖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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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巴塞尔新协议对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谈巴塞尔新协议对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一、引言二、背景知识1.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2.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三、巴塞尔新协议的新要求1. 主要内容2. 监管资本、流动性和负担能力等方面的调整四、对银行业的影响1. 段岩《巴塞尔新资本监管协议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及监管体系的影响》2. 沈飞《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看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改变与市场发展趋势》五、巴塞尔新协议的缺陷与争议1. 协议的标准化与盲目性2. 差异化风险评估问题六、案例分析1. 鲁拉银行2014年财务丑闻案2. 阿尔卡比银行倒闭案3. 昆仑银行资本补充的实践与探讨4. 理财子公司资本补充解析5. 机构间资本补充债券盲目发行问题七、结论与建议一、引言巴塞尔新协议是全球范围内最为重要的银行监管标准之一,其准则、原则和方法能够影响各国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政策、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从历史、内容、影响、缺陷以及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监管标准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二、背景知识1.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为了规范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性金融监管准则,是各国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协调政策的重要工具。
它主要包括两个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基础指标法和内部评级法。
2.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巴塞尔协议最初是由当时的主要的国际联合会,即“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1988年制定并发布。
次年,中央银行总裁在巴塞尔互贸银行峰会上表示:“巴塞尔协议交出了我们银行界的一张愿景。
“三、巴塞尔新协议的新要求1. 主要内容新协议主要针对监管资本、流动性和负担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说,新协议对现行负债端流动性要求的优化是指为了使银行能够避免因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流动性冲击,即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的压力下,应当拥有足够的流动性缓冲区,以确保在不进行重大变动的情况下稳定经营。
2. 监管资本、流动性和负担能力等方面的调整1)监管资本要求的增加:新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更高,特别是对在金融危机中表现不佳、存续风险较高的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素要求更高。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全球化,对于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逐渐被引上台面。
本文首先从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出发,试图从其发展的轨迹上找寻巴塞尔协议对于我国银行监管的意义所在。
另外一方面,本文从我国本身的监管传统出发,从监管的传统和我国的监管实际案例的角度,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建设性的内容,广泛的联系日本、西欧、美国的经验,从而探询建设银行的有效监管的途径。
试图建立起以银行经理层的自身约束为首要条件,以银行内部的制度和风险评级改革为次要条件,以银行监管主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制度的变革为第三条件,以银行监管主管部门自身的制度改革为第四条件的,能够广泛的包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对内资银行的监管的合理的银行监管结构。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对外资银行监管、对内资银行监管The Basel Accord andEfficient Bank SupervisionAbstract:Go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ic、the stepp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bank, the bank supervision call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thesis begins with the background of Basel Accord, trying to find the meaning of Basel Accord to Chinese bank supervision from its developing track. On the other hand, the thesis origin to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bank supervision, standing the supervision tradi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case in China point, together with the constructive content of Basel new Capital Accord, reviewing the experience of Japan、West Europe、USA, consequently searching the way to construct efficient bank supervision. Trying to build a broad rational bank supervision frame which conclude foreign bank and local bank, by making the bank manger self-moral-restriction the first term、the inherent bank system and risk evaluation revolution the second term、the bank supervisor authority supervision mode and rules the third term、the bank supervisor authority system revolution the forth term.Keywords: Basel Accord、Foreign Bank Supervision、Local Bank Supervision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界关于银行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是当前影响全球金融界最为深刻的风险管理原则,其重要性就如同ISO标准在质量管理中的地位。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1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现对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期,新巴塞尔协议逐渐被各国银行业主管部门引入本国法规体系,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已经开始逐步实施。
本文主要探究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以及如何探索新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银行业的深入应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是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主要围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组成、风险监测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有3个版本,分别为“巴塞尔III框架下的一套监管准则(BSF)”、“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监测和审慎要求(G-SIB)”以及“缩小差异和加强监测的一些修改(BCBS239)”。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产生了哪些影响呢?首先,新巴塞尔协议进一步加强了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增加展期、流动性等附加本钱计入资本充足率考核,并改变了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核算方式,将陆续引入“ Tier 1+2”的资本监管框架。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强化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相比巴塞尔协议孕育了大量非标准化的资产和保险产品等,新巴塞尔协议在增加银行的防范获得物质化资产风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我国银行提高资本市场化水平。
新巴塞尔协议改革过去滞后的100%的风险权重计算方式,提高了我国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鼓励银行应该更多地使用与外部资本市场拥有强烈关联性的额外 Tier1本金方式来提高银行权益价值。
这种方法可以让银行更加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业务发展所需,提高银行资本市场化水平,提高银行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作者:廖勇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2期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协议吸取了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
借鉴协议最新成果对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第二版协议框架三大支柱基础上,新协议更加重视核心资本,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我国历来重视资本质量监管,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并不明显。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演变我国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
银监会在2007年引入了巴塞尔协议,并逐步进行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银行监管体系。
在此之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
2004年银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要求2007年1月1日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标。
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较为显著的改善。
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开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吸收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新协议公布后,银监会于去年4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列出了新标准实施的时间表。
在新协议实施中,银监会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根据安排,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巴塞尔协议Ⅲ》新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324《巴塞尔协议Ⅲ》新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孙芮檀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摘要: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基于《巴塞尔协议Ⅱ》的《巴塞尔协议Ⅲ》顺势产生。
它主要是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一些金融监管措施进行优化和改造。
然而,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推行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本文就《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要求进行剖析,分析其影响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6-0324-01一、引言二十国集团峰会于2010年11月在首尔召开,此次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
它的通过对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从中国国情出发,《巴塞尔协议Ⅲ》可能不适应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要求(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巴塞尔协议Ⅲ》新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应分别上调至4.5%、6%,打破了《巴塞尔协议Ⅱ》二级资本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规定;同时,它要求包括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理论上保持在8%。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协议Ⅲ》做出了资本留存缓冲为2.5%的要求。
倘若银行达不到这些要求,监管机构就会限制银行发放奖金,以此来防止资本头寸的进一步恶化。
(三)提出了反周期缓冲金要求监管当局凭借对经济周期的专业判断以及对某个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评估,来判断这个商业银行是否需要增持缓冲资本,如果需要,其金额一般为风险资本的0%~2.5%,并且规定全部应以核心一级资本的形式持有,以此来防范金融危机。
(四)引进最新的杠杆率要求杠杆率即核心资本与表内外的总资产之比。
它的引入不仅仅是为了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额外补充,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能根据这个指标控制商业银行业务规模,防止它过度扩张。
由此,《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最低标准为3%的杠杆率,银行的融资规模受到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一、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受到世人广泛关注的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几经修改可望在今年第四季度定稿、并将于2006年年底前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样新协议虽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但它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并将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同时也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性标准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所构成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它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而且体现了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界多变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不仅对一个国家经济良好运行至关重要而且对全球金融业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业稳健与否的一把尺子大大降低了银行偿付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潜在存款成本但是在过去的15年中各国的银行体系、监管体系和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在客观上要求银行监管制度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目标的调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协议生逢其时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不仅推动了银行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而且还勾画出了一个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其一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PD)、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通过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总之商业银行自身要建立起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系统以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其二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要检查、评估商业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法是否可行以及通过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是否可靠;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其三督促和规范商业银行及时、充分、客观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新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霞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并把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新协议中银行监管当局要担当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等);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风险水平时监管当局是否有能力及时干预;监督检查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银行的资本水平是否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对选择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的银行要对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可靠性予以评估;对选择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数据、模型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予以评估;同时要对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及资本要求予以评估;最后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总而言之新协议是对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电更充分、更全面地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以及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更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成为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循的准则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并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已经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这也是我国加强银行监管保障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将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将日益扩大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特别是在银行监管方面也应该遵守和实施新协议为此必须准确、全面地把握新协议的宗旨与要求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吸收和培养专业监管人才努力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具体而言一是要尽快提高银监会的监管水平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基于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和金融工委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线监管人员上收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二是要尽快建立银监会与相关方面的协调机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将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立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的无可避免的流失将会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方面来看分立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电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作为监管决策参考而且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流动性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都将削弱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对防范金融危机或治理通货膨胀不利为此在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是十分必要的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定期磋商的制度安排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运行情况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凋很显然现阶段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这些因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我国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这就要求新成立的银监会积极参与现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各金融监管当局应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框架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不足又避免监管过度三是要尽快实行银行监管重心的转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金融监管着重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的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而且机构性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发展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问题银行缺乏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并存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功能性金融监管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凋从而克服了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银行业监管目标是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竞争高效建立及时、准确、真实、有用的信息披露系统向公众提供明了、全面、实用的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成立后将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之职真正有效地依法对银行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银监会应实行监管重心的转变把监管重点放在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按照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增盈减亏的目标制定经营计划建立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等三、成立银监会不是一种临时的制度安排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也正是基于此有人认为我国新设立的银监会是一种临时的、短期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客观地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从1997年英国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以来韩国(1998年4月)、澳大利亚(1998年7月)、卢森堡(1999年1月)、匈牙利(2000年4月)、日本(2000年7月)、奥地利(2002年4月)等国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逐步实行统一监管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监管但也已经开始实行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结合监管、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与此同时我们电看到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并未实行金融统一监管有关研究成果显示通过对159个国家和地区数据的分析截止2001年9月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共有117个占总数的74%其中在29个OECD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13个占总数的45%;在130个非OECD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有104个占总数的80%(见下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则普遍倾向于由中央银行来负责银行监管这样一种格局说明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是实行金融的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是依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设臵OECD非OECD国家总数由中央银行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22321由中央银行监臂银行和证券268由中央银行监臂银行和保险01515中央银行只监臂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类型的信贷机构)96069中央行以外单一机构统一监臂银行、证券和保险81119其他监臂模式81523总计29130159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无非是尽可能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在有些国家金融统一监管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力而在另一些国家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同样是适宜的因此客观地说目前无论是统一金融监管的主张还是反对统一金融监管的意见都是有一定的道理、有一定的说服力的归根到底—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优的监管)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现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倌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就银行监管而盲成立银监会显然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较长期的制度安排总而言之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是由可信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制度、敬业称职的监管人员、强大的信息支撑系统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银行风险的化解不可能仅依靠银监会的成立就可以实现它还需要与完善银行内部治理、加强银行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来共同发挥作用而且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健全法律制度环境对银监会功能的发挥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1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研究2001.72王自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蓝管模式的重新探讨金融研究2000;123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臵问题的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14魏加宁成立银监会加大央行独立性财经界2003;25钟伟西方银行监管模式的启示财经周刊2003;2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
巴塞尔协议看银行风险监管思路演变
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不只是金融体系内部矛盾的一种爆发,更是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的质疑。
从美国爆发的这场次贷危机也是如此。
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针对危机暴露的问题展开了大刀阔斧变革,其中以巴塞尔银监会对巴塞尔资本系列协议的改进最为受到关注。
1988年推出的协议l和2004年推出的协议2一度被国际银监者作为监管实践的重要标杆,然而其缺点也在危机中暴露无遗。
在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监会最终在2010年9月12日,就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I》巴赛尔系列协议主要内容及演变:1988年7月协议l四部分主要内容一、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二、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分0 、20%、 50%、 100%三、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四、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4%2004年6月协议2给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一是增加计算公式,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结合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2010年9月协议3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协议2做了完善和强化: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2023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集中,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集中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
这明显是逐利本性的表达。
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
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赐予保障。
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行想象。
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克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缘由之一。
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方法。
《巴塞尔协议Ⅲ》的公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力量,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牢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一)增加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准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加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视的良好气氛,增加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视。
最终,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大事,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
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见注意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加者三方的力气,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加,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视,银行的经营会为之慎重,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
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加者的力气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进展。
巴塞尔协议Ⅲ视角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第 三 .风 险管 理 水 平 较 低 。我 国银 行 的 国 际化 和 综 合 化经 营 浪 潮 方 兴未 艾 , 融 创 新势 不 可 挡 . 为风 险 信 息 的 收 集 、 金 这 传 递 、汇 报 和沟 通 带 来 了 很 多新 的 情 况 和 困难 如 处 置 不 当 ,在
一
() 3 资本扣减项亦有所差异。 ae …中的资本扣减项包括 B sl
( )一级资本定义不同。国内监管新规中定义 的一级资本 1 包含 了实收资本 /普通股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权 ,而 巴塞 尔 协 议 I 中定 义 的是 实 收 l l 资本 /普通 股 、资 本 盈 余 、留存 收 益 、累 计 其他 综 合 收 益 、超
央 银行再贷款或者直接的财政救助渡过危机。 因为 巨额损失一 般最终都 由政府埋单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往往 会 利用其代理方的信息优 势、垄断优势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
效 用 ,引发 道 德 风 险 ,甚 至 经 营原 本 厌 恶 的 高 风 险 业 务 ,成 为 金 融 市 场 中的 风 险偏 好者 。 通过 设 定 更 高 的 资 本 要 求 和损 失 吸 收 能 力 ,实 施 特 殊 的 法律 监 管 框 架 能 够 有 效 地 减 少 系统 重 要 性
的监 管 标 准 使 银 行 所 处 的监 管环 境 与 即将 实 施 的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管理 办 法 》 存 在 较 大 差异 。这 些差 异 主 要 体 现 在 资本 充 足 率 要 求和 风 险 资产 计 量 两个 方面 。 第 一 .监 管 者 判 断 资 本 充 足 率计 算 方 法 、计 算 结 果 的合 理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一界定。
从巴塞尔协议演变看银行资本监管发展精选文档
从巴塞尔协议演变看银行资本监管发展一、引言自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也俨然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
距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颁布已经过了2年的时间,但是对于今天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的部门来说,这部协议依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三个版本的制定和颁布,也恰恰反映了从1988年至今,国际银行业对于银行资本监管理念的变化过程。
回顾这一发展历程,将对现在的银行资本监管因此,本文将跟随三个不同时期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并且比较三个版本的不同,来探讨资本监管的发展过程。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
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
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
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
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doc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背景2006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扩散,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扩散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
这显然是逐利本性的体现。
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
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给予保障。
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可想象。
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节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原因之一。
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办法。
《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能力,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可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一)增强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及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强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督。
最后,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事件,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
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张注重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三方的力量,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与,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督,银行的经营会为之谨慎,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
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发展。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启示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启示 2010 年9 月,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开始正式启用最新的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巴塞尔III 协议(Basel III)。
最早对于巴塞尔III 的提出是在2005年,经过大约5 年的时间的修改,以及针对金融危机的做出的调整,完善的巴塞尔III 协议终于问世了。
在08 年的金融危机之后,新版的巴塞尔III 协议将在未来三年被逐步推行使用,国际银行的风险部门将利用这一段时间学习与研究新的巴塞尔协议与旧版的不同。
从总体上来看,巴塞尔III协议将更注重于为银行体系提供稳定性,以此减少整个金融系统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
在此之前的巴塞尔I 与巴塞尔II 奠定了国际各大银行,特别是G20成员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基本准则。
相较于先前因为在金融危机中表现不佳而备受争议的巴塞尔II 协议,巴塞尔III 在原有的巴塞尔II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
1、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新变化BaselⅢ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规定,它只是对BaselⅡ的一个补充,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新变化,与BaselⅡ相比,主要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监管要求更趋严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资本监管标准,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包括再投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算及部分留置,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修改资本定义,强化了资本质量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重新设定标准,规定了严格的、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强调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主导地位,取消了专门用于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工具,剔除了一级资本中的应付未付的利润留成等;建立超额资本要求以缓解顺经济周期效应,如留存超额资本、反周期超额资本;对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大银行还提出附加资本的要求,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是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
核心资本/表内外的总资产被称为杠杆率,杠杆率是监管机构引入的对资本充足率一个重要补充的指标,并且能够约束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挑战及对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挑战及对策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确立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基本框架的三个支柱。
对照我国的监管现况,可以看出与当代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的明显差距。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演变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作为银行监管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
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
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企业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
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经济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
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
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所属课程名称商业银行经营学班级金融1002班学号201041070234姓名刘昊《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影响最大的国际协议之一,对于中国来说也不例外。
《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的发展演变,都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当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研究《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不但可以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可以就此对我国适应国际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潮流变化,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做出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I》1、历史背景1974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震动国际金融业,这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银行监管问题。
1975年,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第一部《巴塞尔协议》出台,强调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但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1983年修改的协议其总体思路也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直到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性国际文件《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I》)才使得《巴塞尔协议》有了实质性进步。
2、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资本的组成。
对各类资本按照其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
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资产的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及0%、10%、20%、50%、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我国银行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 提 高资 本 要 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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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要 求的提 高主要表现在强调高质量 的资本构成 ,扩展监 管资本 覆 盖 的风 险 范 围 以及 提 高 资本 充 足 率 水 平 这 三 个 方 面 : 是更 高的资本质量 。首行要实行更严格 的一级资本标 准 ,所有计 入 一 级 资本 的资 本 工 具 都 必 须 具 有 以下 特 征 :次 级 的 、对 非 累积 的 红 利 和 息票 支 付 有 充 分 灵 活 性 、没 有 到期 日也 没 有 激 励 赎 回 的机 制 。 其 次 , 合 格 的二 级 资本 工 具 必 须 能 够 吸 收 损 失 ,其 受 偿 顺 序 须 列 在 存 款 人 、一 般债权人之后 ,不得 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 ,原始期 限不 得低于 5年 ,发行合 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 况相关 的条款 ,银行 及其 关 联 方 不 得 故 意 购 买 该 资 本 工 具 等 。 最 后 ,取 消 三 级 资 本 ,严 格 扣 除 不 合格 的资本工具 ,如少数股东权益 、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 、递延税 资产 和银行 自 持股票等 ;贷款损失准备金缺 口也要扣除。 二 是 扩 展 监 管 资 本 覆 盖 的风 险 范 围 。 除 20 0 9年 7月 发 布 的 交 易 账 户和资产证券化 的改革措施 以外 ,委员会提出加强交易对手信用 风险的 资本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 :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 正暴 露 以覆 盖 广 义 错 向风 险 ,使 用 “ 易 对 手暴 露 等价 债 券法 ” 来 捕 捉 信 用 交 估值调整风 险,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 1 5的资产 .2 价值相关性 ( V A C)乘数 ,延长风险保 证金期 限、压 力测试 和返 回检验 等。 三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首先是要求普通股充 足率最低 由 目前的 未经监管调整的 2 %提高到经更严 格监管调整的 4 % ,强调一级 资本 .5 中普通股 、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其次是要 建立资本缓 冲运 行机制 ,以平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 ,并供经济危 机时 吸收损失 。目前 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留存 资本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 ,且不 低于 2 %。第 三,还提 出逆周期缓冲资本的要求 ,即 由普通股或其他 .5 可全额吸收损失资本构成的 ,可根据各 国情况 在 0 - 2 %之 间进行 %- .5 设定 。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行监管新问题与新对策
1 9 8 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r目前仍在实行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即《巴塞尔协议I》。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监管资本与银行风险资产的比率,其重要性在于,如果一家银行的交易方出现违约而给银行带来损失时,其持有的资本能够作为吸收损失的缓冲器。
因此,各国政府都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以防范系统风险。
但是,由于各网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参篮不齐,银行业出现监管体系方面的寻租行为,即选择在监管标准宽松的国家设立银行。
《巴塞尔协议I》的目标正是促成各国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保护同际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并为各银行提供一个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
该协议已经被几乎所有的涉及国际银行业务的国家所采纳。
《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随着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银行资本和资产的定义一商在改变。
一方面,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两层:第一层足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资本公积金等;第二层是附属资本,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和成熟期超过2 0年的优先股股本等。
[5 1《巴塞尔协议I》规定,商、Jp银行的核心资本允足率不得低于4%,总体资本克足率不得低于8%。
另一方面,银行风险资产不仅包括风险加权的资产(risk.w eightedasset,如贷款和证券等),而日包括与资产相当的表外风险(risk — equivalentoff.balance — sheete xposure,如备用信用证,衍生产品契约责任等)。
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需要根据不同资产的类型决定其风险权数;在计算表外风险时,表外风险需要换算为相当的资产,并以资产加权方法进行加权。
比如,商业贷款的风险权数为10 0%,而对于住房贷款而言,由于其风险低于商业贷款,所以其风险权数为5 0%。
在风险分类和计算方面,起初的协议主要是关4]现在的巴寒尔委员会成员来自丁:以下国家的央行或其他相关银行临管机荧的代表: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刺,R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围。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新巴塞尔协议是世界银行业发展与竞争的产物,它主要是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协议。
2004年6月正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银行资本监管的最新成果。
它吸取了自1988资本协议以来巴塞尔资本监管文件的合理内容,对存在的不足之处作了改进,同时积极吸取当今世界先进银行的管理方法,形成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核心内容的资本计量与风险监管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代表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进一步提高风险监管的能力。
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将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对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进行研究,分析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会给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出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
第二部分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会给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三部分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建议性对策。
文章运用实证、比较、举例、引用等方法,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策略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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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行监管新问题与新对策+黄辉内容提要:现代银行业发展迅猛,日益国际化。
国际社会也与时俱进,一直在努力合作寻求银行监管的最佳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两个《巴塞尔协议》即是这一努力的结晶。
本文旨在分析两个《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及原因,揭示银行监管的新问题,探讨银行监管新发展对于我国的意义和挑战。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资本充足率市场约束黄辉,法学博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日U舌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核心组成部分,银行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多种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银行风险的管理对于保障国内和国际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都至关重要。
从国内层面上讲,银行作为资本的配置机制,为家庭和商业提供融资渠道;作为金融的服务中介,为交易提供支付系统;而且,作为金融宏观调控工具,执行财政货币政策。
另一方面,银行业日益国际化,对于困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日益彰显。
从20世纪70年代起,同际银行、限以平均每年超过20%的速度增长,是国际贸易年增长速度的两倍。
[1’至90年代中期,几乎1/3的全球银行资产都集中在国际银行手中。
[2】一家银行或一国银行系统的问题可能会殃及另一国的银行或银行系统(即所谓的银行系统风险)。
因此,在银行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银行不但对于一国的国内经济具有重大影响,而且,也影响国际金融系统的安令和稳定』31银行业的口益国际化和经营模式转变,加之各国在银行监管标准方面的冲突,逐步促成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努力。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变化,其主要原固有三个。
第一,银行利率和汇率方面的监管解除,高通货膨胀率促使人们寻求新的套期保值l:具,储户要求更高的回报,从而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
第二,信息产业和通讯上具方面的技术进步开始逐步打破原来各个金融行业之问的壁垒,会融市场从分业经营逐步转变为混业经营。
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界限月益模糊,银行开始承担原来不属于银行风险的经营风险。
第二,银行业日益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加剧。
这种情况使得国内银行需要与国外银行进行竞争,从If【i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崎管标准之脚发生r冲突。
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银行债务危机促使国际银行监管者认识到,必需建立一个全球性的银行监・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副教授PaulAli博上,中国银行总行授信执行部王恒福处长等提供了许多宝贵信息和见解,清华大学法学院金欣鑫同学协助本文格式编辑,作者特致谢意。
[1]MaryEFooter,“GAITandtheMultilateralRegulationtheNextofBankingSewlces”.Int’lLaw(1993)27,P344L^(1994)7,P143.[2】ThomasF【3]BrainPPMcinerney.“TowardsVoLkmaa,“ThePh—inofcloh以c㈣吨e们eInternationalBankingRegalation”.DepaulBusRegrdatinnandBankstand缸山如rCompliance”,BⅡnhngL』.(1998)115,555・100・万方数据《垦壅堑垫丝2盟堕壅;堡堡些堂堑塑堡皇堑堕堕管标准。
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的理由正是在于: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准,那么,各国都会倾向于放松资本要求,降低监管标准,从而提升国内银行的竞争优势和吸引外国银行到本国进行投资。
为了消除这种不当倾向和尽量减少国际支付系统的风险,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BaselBankingCommitteeOllSupervision)在1988年制定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BaselCapitalAccord,以下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
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业发生了重大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巴塞尔协议I》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银行监管需要。
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新的《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I/),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对策。
本文旨在分析两个《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及原因,揭示银行监管的新问题,探讨银行监管新发展对于我国的意义和挑战。
第2部分讨论《巴塞尔协议I》的规定,第3部分检讨由于银行业的新发展而导致《巴塞尔协议I》出现的不足,第4部分讨论《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内容及特征,最后,分析《巴塞尔协议II》的执行效果问题,特别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二《巴塞尔协议I》的规定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由10个工业化国家的巾央银行发起。
[41该委员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关于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的合作与协商机制,其目标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水平,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为实现此目标,巴塞尔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个工作重点:第一,加强各国银行监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第二,提升国际银行监管的技术水平;第三,设定最低的银行监管标准。
需要指出,巴塞尔委员会完全是一个自治性组织,没有任何直接监管成员国银行的强制性法律权力。
它只是提出银行监管方面的建议,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斟酌损益,决定如何适当地执行这些建议。
当然,巴塞尔委员会也积极鼓励非成员国采纳其建议,通常这些国家也愿意接受。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r目前仍在实行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即《巴塞尔协议I》。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监管资本与银行风险资产的比率,其重要性在于,如果一家银行的交易方出现违约而给银行带来损失时,其持有的资本能够作为吸收损失的缓冲器。
因此,各国政府都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以防范系统风险。
但是,由于各网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参篮不齐,银行业出现监管体系方面的寻租行为,即选择在监管标准宽松的国家设立银行。
《巴塞尔协议I》的目标正是促成各国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保护同际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并为各银行提供一个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
该协议已经被几乎所有的涉及国际银行业务的国家所采纳。
《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随着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银行资本和资产的定义一商在改变。
一方面,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两层:第一层足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资本公积金等;第二层是附属资本,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和成熟期超过20年的优先股股本等。
[51《巴塞尔协议I》规定,商、Jp银行的核心资本允足率不得低于4%,总体资本克足率不得低于8%。
另一方面,银行风险资产不仅包括风险加权的资产(risk.weightedasset,如贷款和证券等),而日包括与资产相当的表外风险(risk—equivalentoff.balance—sheetexposure,如备用信用证,衍生产品契约责任等)。
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需要根据不同资产的类型决定其风险权数;在计算表外风险时,表外风险需要换算为相当的资产,并以资产加权方法进行加权。
比如,商业贷款的风险权数为100%,而对于住房贷款而言,由于其风险低于商业贷款,所以其风险权数为50%。
在风险分类和计算方面,起初的协议主要是关4]现在的巴寒尔委员会成员来自丁:以下国家的央行或其他相关银行临管机荧的代表: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刺,R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围。
巴雍尔委员会在设立于瑞十巴塞尔的日际清算银行召丌会议,井设有秘书处。
5]次级债券是一种可流通的债务1=具。
它的偿还顺序在存款及普通债券之后,在普通股搜优先股之前。
根据《岜塞尔协议》,状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次级债券的最短原有期限必须为5年以上;狄级债券计人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高于核心资本的50%;在到期莳5年内献级债券ir人资本的部分麻每年累积折扣20%。
万方数据10l《墅蔓鎏堡堡堡±!!!!生箜!塑注信用风险的资本,使得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几乎完全建立在信用风险的基础之上。
【61在1996年该协议修改后,市场风险也明确地成为计算监管资本的一个要素』71但是,其他的风险类型,比如运营风险等,仍然处于《巴塞尔协议I》的规制范围之外。
三《巴塞尔协议I》的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巴塞尔协议I》建立的银行监管标准逐渐落伍,难以满足现代银行监管的需要。
在这些新发展面前,《巴塞尔协议I》的标准硅得过于简单。
卣先,该协议对于银行资产风险类型的规定过于粗陋,具有同一风险权数的银行资产的实际风险可能差别很大。
【8]这种有限的风险权数诱使银行千方百计将资产归置在风险权数低的范畴,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严重扭曲,难以反映银行真正抗风险的能力。
其次,南于该协议集中关注信用风险而忽视了其他风险,比如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等,诱使银行刻意规避信用风险而承担其他风险,而资本充足率的数值并没有反映这些风险。
最后,由于资产风险权数的有限性,银行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就那衅监管风险权数较高而实际风险水平并没有那么高的资产而获利,比如信用卡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
这种银行与监管机制之间的博弈行为恰恰反映了监管机制本身的缺陷,其结果足,银行卖掉了高质量的资产而保留了低质量的资产,但仍然符台《巴塞尔协议I》资本允足率的形式要求,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意义降低。
[9j总体而言,导致《巴塞尔协议I》出现以上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一个。
第一.银行日益国际化,出现了很多规模巨大、结构复杂的国际性大银行。
与《巴塞尔盼议I》制定时的十多‘㈠葑相比,由于金融自由化进程,现在的银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承担了很多传统上银行不承担的风险。
第二,金融创新不断,大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与时俱进。
为了提升竞争力干¨管理自己的信用损失,银行已经发展了很多改进风险管理效率和内部经济资犁…3估算的技术和I具。
与这些银行自己设计的内部风险管理技术相比,《巴塞尔协议I》颇显落伍,因此,通过制定一个相应的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加快银行采用这些先进技术的速度,并鼓励银行进一步投资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银行市场的集中度日益增加,市场的竞争压力促使银行不断进行联合。
比如,美国排名前10位的大银行已控制r仝美银行存款量的25%,前25家大银行的份额则为43%,前100家大银行的份额为67%。
:1”这些大银行的运营相当复杂,提供繁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任何这样一家大银行的金融风险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到支付结算系统、衍生产品市场乃至整个宏观经济。
由于它们的风险结构和特征差别很大,因此,监管机构需要求同存异,・方面鼓励这些银行采用通行最好的风险管理技术,另一片而又必须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某些变动。
这些情况都需要制定一个原则性与灵活件兼具、能够更加有效管理银行真实风险水平的新的幽际银行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