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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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原告:重庆特殊阀门厂。被告: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重庆特殊阀门厂(下称阀门厂)研制、生产的“H742X系列液动底阀”、“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于1990年10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作为推荐使用产品。为宣传产品,阀门厂设计了该两种产品的说明书印刷散发。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下称通达厂)未经阀门厂同意,于1992年12月擅自将阀门厂的“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产品说明书的封面摄影图片进行复制,并对说明书中的产品设计图和产品说明文字进行抄袭,制作成通达厂“YDJ系列液动角式快开排泥阀”的产品说明书,并散发宣传。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下称环保厂)也于1992年12月直接将阀门厂的“J744X 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H742X系列液动底阀”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设计图和说明文字进行复印,作为该厂“液动角式快开排泥阀”产品说明书底稿,但尚未制作成说明书散发、宣传。阀门厂认为通达厂和环保厂的行为侵犯了其上述两种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的著作权,于1993年4月1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达厂和环保厂立即停止侵权,

“J744X

“H742X系列液动底阀”、

「审判」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两种产品的说明书,是由阀门厂主持、代表阀门厂意志创作、并由阀门厂承担责任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阀门厂是这两种产品说明书的作者,依法享有对这两种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通达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阀门厂同意,擅自将阀门厂的“J744X系列液动角式截止阀”说明书的封面摄影图片进行复制,对产品设计图和说明文字进行抄袭,制作成为通达厂的产品说明书,并进行散发、宣传,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阀门厂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责任。环保厂虽然将阀门厂的两种产品的设计图和说明文字进行复印,作为本厂“液动角式快开排泥阀”的产品说明书的底稿,但尚未制作成说明书进行散发宣传,没有产生侵权后果,故未构成侵权。诉讼中,阀门厂撤回了对环保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1993年5月4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阀门厂和通达厂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通达厂立即停止侵害,并向阀门厂赔礼道歉(在《中国供水、节水报》上刊登),于1993年6月30日前见报,其费用由通达厂负担。道歉文字由通达厂制作,金牛区人民法院审核。(二)通达厂赔偿阀门厂经济损失2万元。于1993年6月30日前付5千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5千元,其余1万元于1994年4月3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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