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新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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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新规

越南财政部近日颁发关于的在越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越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义务指南的103/2014/TT-BTC号通知。

本通知对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服务或与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供应的用于在越生产、经营、消费的商品附带的服务均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本通知规定,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开展商品供应、分销或提供服务及与商品附带的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也对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出具体规定。

对从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保险、土建、安装(不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增值税;对从事商品生产、运输、商品服务、土建、安装(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征增值税;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增值税。

对从事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供应、分销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与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随带的服务提供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运输(包括海运、空运)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证券转让、国际再保险、分保佣金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1%征企业所得税。

对建筑安装(包括与不包括原材料、机械设备承包)2%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

越南个人所得税决算手续新规定

今年3月30日是越南2014年个人所得税决算的最后期限。往年,纳税人总是拖到3月底才递交课税决算申报表,导致审处工作超负荷。胡志明市税务局副局长黎氏秋香劝谕,纳税人应尽早进行决算,同时也提及上述手续的一些新调整。

2014年越南个人所得税决算表内容已经调整,纳税人需确定本身属于透过支付收入机关进行决算,或直接前往纳税机关办理决算手续的对象。对于收入来自两处以上,纳税税额比暂缴税款多或少的场合,要直接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决算手续。不必进行课税决算的场合包括:获退税或税款多出,可纳税人没要求退税或用来补贴一下课税期;已按推定课税制缴税的经营活动收入;自己申报缴税的出租房地产活动的收入;收入来自两处的人要向支付收入机关索取扣除证明书,方便决算时,证实年内已暂缴的税款。

另外,收入来自两处以上的人也可以授权支付收入机关代为办理课税决算手续,不必亲自处理。具体是,个人处理按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累进税表纳税)工作、来自薪资的缴税收入,从其他管道赚的的月均收入不超过1000万越盾,并且已经缴税,若没有提出要求,来自薪资的收入就不必进行决算;处理按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累进税表纳税)工作、来自薪资的缴税收入,还有来自出租房地产活动的收入,但月均收入不超过2000万越

盾并且已经缴税的场合,若没提出要求,来自薪资的收入不必进行课税决算;个人因支付首付机关划分、合一、合并,而新组织是企业重组后形成的,若纳税人没有其他来自薪资或经营活动的额外收入,可以授权新组织代为办理课税决算手续。

另外,收入来自两处以上的场合须注意,经营者须按各生产经营领域的营收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是,经销、供应商品行业的税率为0.5%;不承包建材的建筑服务是2%;物业出租、保险代理、彩票代理、传销代理等是5%;生产、货运服务,有承包建材的建筑服务是1.5%;其他经营活动是1%。个人转让证券收入的税率是0.1%,以每次交易价计算,取代前此的两个旧计税方式。来自转让证券的收入不必进行个人所得税决算。不动产转让活动的税率是转让价值的2%,取代此前的两个旧计税方式。

关于经营保险、传销、彩票代理的个人所得税决算问题,黎氏秋香副局长表示,保险代理、彩票代理、经营传销的个人若已经获支付收入机关扣除个人所得税,上述收入不必再进行决算。从2009年至2013年,胡志明市税务局已试行对胡志明市营收额最高的三个彩票代理进行课税决算,同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已经四次向税务总局、财政部呈递报告,目前正等待来自上级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以便全市彩票代理经营者开展办理2009年至2013奶奶个人所得决算手续。

胡志明市现已经有25家大规模保险公司。税务局已向64名经营者一级保险代理的个人发出通知,指引按法律规定进行课税决算。其中,9人已经完成决算手续,缴纳14亿6500万越盾税款。

投资越南计算个人所得税可扣除款项有哪些?

南博网责编: chenqiuhong 发布时间:2013-10-18

摘要:如何计算以把劳动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尽量降至最低,减轻税务负担是企业关注的内容之一。根据越南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劳动者的每月总收入中,资方可以衡量把各款项列入以下不必缴税收入:

如何计算以把劳动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尽量降至最低,减轻税务负担是企业关注的内容之一。

资方可以按照企业本身的政策和董事会的决定,灵活性地把发给劳动者的一些款项分入不必缴纳收入。

根据越南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劳动者的每月总收入中,资方可以衡量把各款项列入以下不必缴税收入:

置装费:对于资方以现金或现物置装费给劳动者的场合,在计算缴税收入时每人可扣除的金额是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午餐费: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每月可以支付不超过68万元午餐费给员工。

电话费:《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引文本未有关于电话费的具体规定。那么,要如何确定这笔费用限额一获视为不必缴税收入?首先,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需有关于这项津贴的规

定,津贴额则由董事会或经理决定。

此外,还可以衡量列入加班费、加时费、培训费、租房补贴、员工往返住处与工作场所的交通费等,根据《劳动法》规定,这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缴税收入。

对于各项会员费如高尔夫球场、网球场、文化艺术俱乐部和运动场所等的会员证或其他服务个人保健、文体娱乐活动的开支,若登记在个人或小组名下,将要列入每位使用这的缴税收入。对于是集体使用的场合则不计算为缴税收入。

请注意"确定来自薪资、工资缴税收入的时间是从资方发放薪资给纳税人或者领取收入时算起".

因此,在纳税人领取收入时先扣除各项不必缴纳收入,才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款,若企业在计算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时不先扣除午餐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津贴,就不可在下个月补扣。

信息来源:越南中国商品网資料來源: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2014.2.18日報導

商情本文:

越南税务总局已于本(2014)年1月24日发布第336/TCT-TNCN号公告,辅导执行有关决算个人去(2013)年所得税的规定。

前列第336/TCT-TNCN号公告的重点规定如次:

一、举凡给付适用所得税法个人所得之组织及个人,不论有否发生扣除个人所得税者,均须为经个人授权后决算其去年的个人所得税,若组织及个人于去年内并无发生所得给付者,则不须申报及决算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依企业法规定执行企业分割、分立、合并、并入、转换型态或破产的所得给付之组织,应于取得企业分割、分立、合并、并入、转换型态或破产决定书起的最迟45天内,进行有关扣除相关个人(劳工)所得税款之决算,同时应将扣除税款的单据发给个人,俾便渠等申办2013年个人所得税之决算。

三、薪俸工资所得;经营所得;从事代理保险、传销式售货活动及奖券代理的居住人,应依据财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号公告第26条第2项c及e点辅导执行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之决算。至于已在越南结束工作而已于本年12月31日前执行决算后,重返越南工作至2013年底之属于越南居住的外籍人士,则应办理从去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课税所得之决算,且获得扣除其于国外缴交的税款,惟不得超过越南财政部税率表中所列应分摊缴交属于国外的税额。

四、具有投资证券所得的居住人,若于去年底对其计算所得适用20%税率有提出要求时,则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进行个人所得税之决算。至于已按发生次数以转让证券的价值缴交0.1%所得税的个人,若无要求对其个人所得税款重新确认适用20%课税率时,则不须进行税捐决算。

五、自去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之认定为属于居住人的条件,为「在越南具有租用房屋居住从183天以上」者,惟对去年7月1日前认定居住人的条件,则为在越南具有租用房屋居住从90天,将依据其签订租屋合约规定,包括于去年7月1日前签订的合约,以认定其在越南有租用房屋住宿的天数。对适用个人所得税决算的外籍人士,其决算去年税捐之「在越南具有租用房屋居住」之居住人的认定条件为183天。

六、家境减免:

(一) 税捐人:对于在计税期内尚未计算其个人家境免税额(2013年7月1日前为400万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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