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单一信托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模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编号: X 《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X年月日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代表“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资产管理服务机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住所:XXX

联系地址:XXX

邮政编码:X

经办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鉴于:

1、根据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甲方拟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金信托”),甲方作为资金信托项下的受托人,将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元)。委托人/受益人指定甲方(代表资金信托)签署《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

2、为加强对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甲方(代表资金信托)拟委托乙方作

为资产管理服务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乙方同意为资金信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资金信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昭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资金信托合同》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资金信托合同》:指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资金信托:指根据《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

1.4《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指编号为X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

1.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第二条资产管理服务内容和工作机制

2.1 资产管理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为:

(1)甲方作为《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在依据《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甲方应书面征询乙方意见,乙方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甲方应按照乙方意见执行。《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意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主张信托贷款到期。

(2)乙方对《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运营情况及信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如发现《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收益的,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

(3)甲方委托乙方对《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了解《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纠纷及担保情况。

(4)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协助甲方处置和变现信托财产。

(5)甲方应当督促《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接受乙方的检查,并积极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2资产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

乙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如下:

(1)在出现甲方和资金信托项下受益人一致认为需要处置信托财产的情形发生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置信托财产,协助甲方启动诉讼等司法程序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通过前述程序变现信托财产;

(2)乙方在协助甲方处置信托财产时,可提出处置方案送交甲方和受益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亦可按照甲方和受益人的书面指令执行,由此发生的变现费用(定义见本合同第3.4款)预算应事先取得甲方批准并由甲方预付(如需);

(3)在资金信托存续期内,甲方就涉及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事务书面征询乙方意见的,乙方应出具书面咨询意见,但乙方认为该等事项应征询受益人意见的除外;

(4)当资金信托项下受益人对乙方出具的书面意见有异议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受益人和乙方,并最终以受益人和乙方协商确定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

第三条资产管理服务期限、资产管理服务费和变现费用

3.1资产管理服务期限

自资金信托生效日起至资金信托终止日。

3.2资产管理服务费

在资产管理服务期限内乙方不收取资产管理服务费。

3.3甲方确认,乙方有权自行委任或授权其内部一家或多家分支机构具体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服务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

3.4乙方根据本合同协助处置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变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变现信托财产进行相关诉讼、仲裁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执行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先行垫付的信托财产变现费用在信托财产变现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受托事务进行监督,但甲方的监督不应妨碍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管理对象的管理,否则由此给乙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委托事务以书面形式出具相关意见。

4.3甲方拟处置变现资金信托项下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的,有权并有义务就相关事宜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4.4甲方按照本条之约定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先以传真形式发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乙方于本合同文首指定的联系人确认传真已收到,然后再将通知原件移交乙方。

4.5甲方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加盖甲方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