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地下水监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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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地下水监测合同
甲方:榆林市地下水管理监测站
乙方:靖边县水资源调度中心
为保证我省地下水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本省地下水监测工作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负责并承担行政辖区各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第二条乙方承担主要事项:
(一)负责辖区内各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二)负责地下水日常监测及站点设施管护;
(三)负责地下水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甲方;
(四)接受甲方的工作检查与业务指导;
(五)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效性;
(六)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与业务培训。
第三条乙方应按以下精度完成承担事项,提交工作成果:
(一)每月26日前报送上月地下水位埋深及水文监测资料;
(二)2019年12月26日前上报水位考核监测站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地下水位资料;
(三)
(四)
第四条甲方承担主要事项:
(一)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负责落实乙方辖区内地下水监测业务补助经费,并及时拨付乙方;
第五条监测工作经费共计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费用向甲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伙行政事业收费财务专用发票,由甲方一次支付乙方。
乙方账户名,账号和开户行名称为:
账户名:靖边县水资源调度中心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地下水监测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做好廉政风险防控。
第七条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如有乙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堆放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节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