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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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纪发[2003] 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为规范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现将《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下发的《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吉纪发[2001]07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安市纪委
吉安市监察局
2003年8月12日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
标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监督实施办法。
一、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依靠群众。
二、监督的范围
(一)监督范围是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内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各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本单位、本系统项目的监督。
(五)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的有关事项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情况。
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依法招标情况。
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
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五)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四、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性监督方式,是在有形市场内设立监察室(监察点)或派出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的现场监督;专项监督方式,是根据招标投标市场运行和各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情况,确定项目、内容,开展的执法监察或专项监督检查。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主要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项目,派员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工程造价在5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组织派员监督,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监督结果。
对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产权交易中的重大活动派员现场监督。
(四)市纪委监察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派驻监察人员,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场内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并及时登记。
2、依据有关规定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接受的投诉举报,按程序及时处理。
3、不定期地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告知书时,应查验告知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对程序未到位,不符合相关招标条件的,应提出纠正意见。
(六)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对开标过程监督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七)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对评标过程监督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八)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
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5、查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工作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十)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依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
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事项,应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进行跟踪督办。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五、监督结果的运用
(一)通报。
建立通报制度,对各类招投标工作的督查结果进行情况通报,重要情况通报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公布。
(二)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提出监察建议:一是对不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又不纠正的;二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是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存在不当行为的;四是监管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应当完善的;五是其他不当行为。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场内监督和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或责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应按规定实行招标而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实行招标的;应进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而没有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者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和相关交易活动纪律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人员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并应实行回避规定。
(三)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
(四)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行为的要报告其单位领导,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按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五)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必须严肃处理,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