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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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监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招标公告;2. 投标邀请书;3. 工程概况;4. 投标文件的组织和要求;5. 投标人资格要求;6. 投标文件评标方法;7. 投标保证金要求;8. 招标文件的购买和提取;9.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媒体发布,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2. 具备相应的监理工程施工管理能力;3. 有良好的工程信用记录。

第八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公开、透明、公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组由监理专家、法律顾问等构成。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报价;2. 投标人基本信息;3. 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履历;4. 监理服务方案;5. 监理工作组织和管理措施;6. 监测和评估方法;7. 监理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计划;8.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监理服务的招标投标过程,确保监理项目的公平竞争、高质量完成。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方法、标段划分及其他相关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应当发布在合法、公正的媒体上,明确招标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2. 技术标准:根据监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明确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监理服务的各项指标、要求等。

3. 投标保证金:明确投标人需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并规定如何退还保证金。

4.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经验等条件,并规定相应的证明文件。

5.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明确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哪些标准来评审投标文件,并规定具体的评分方法。

三、投标阶段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收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 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中标及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2.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费用等条款。

3. 监理服务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五、履约管理1.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全面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并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 监理人员应当提交定期监理报告,向招标人和施工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 招标人应当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4.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和义务,双方应当互相履行,确保监理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监理与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与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招标一、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资的30%);(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招标总流程:1、确定招标小组名单,并进行职责划分,做好招标计划(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计划总时间等)。

2、准备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4、经过资格审查,邀请几家监理单位进行投标。

5、开标: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招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

6、招标小组将招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招投标情况备案、归档。

7、定标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监理方订立书面合同。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作为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应着重工程项目的综合情况介绍,通常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书:这是招标人发给已确定的投标短名单内的监理单位的信函.(2)投标需知:投标需知是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和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内容要尽可能完整、详细。

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工程的综合说明。

说明监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工程等级、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预计的开竣工日期等。

2、委托的监理任务大纲。

监理大纲是招标人准备委托的工作范围,投标人依据这个文件编制监理大纲。

大纲内说明的工作内容,要允许投标人根据其监理目标的设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说明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最低资格要求,二是本次投标的评审内容,三是投标人应提供资格的有关材料等。

4、招标投标的程序:这里包括二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地点的安排,比如现场考察、投标截止日期等;第二是对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递送的要求.5、评标考虑的要素和评标原则和方法。

(3)合同草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00—0202)标准化文本,合同的标准条件部分不得改动,但是可以结合委托监理任务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地域特点,双方可针对标准条件中的要求予以补充、细化或修改。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监督管理,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和评标监理服务的规定。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旨在确保监理服务的专业化、高效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的水平,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公开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歧视任何潜在的监理服务提供商。

2. 公平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公平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竞争的公正性。

3. 公正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4. 透明原则: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透明进行,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对所有投标人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

二、监理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招标条件明确、合理。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4. 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人员配置、经验和业绩等。

5. 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

6. 监理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招标投标的注意事项:1.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5.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公示中标结果。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同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监理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九)开标;(十)评标;(十一)定标;(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及评标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监理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理招投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选择合理等原则。

第三条监理招投标的范围监理招标范围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监理、竣工验收监理、投资监理等,要求进行招标。

第四条监理招标的方式监理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五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尽可能公正公平的原则编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评标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规定等。

第六条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包括报纸、网站、公示栏等途径。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且无论直接获取还是通过代理机构获取,都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招标文件费用。

第三章招标保证金第八条招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缴纳招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保函等。

第九条招标保证金的管理招标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招标保证金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退还。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十条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内容要充分、具体、对应,包括资质、技术方案、报价等。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且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随意修改、撤回。

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可以是网上递交、邮寄递交、直接递交等。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二条评标原则评标应当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评标方法应当适用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中标公示与中标结果通知评标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中标公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有关结果,同时组织拟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中标通知书。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大纲、总监资格,检测设备、现场人员组成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近两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三)主要检测设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六)近两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七)在监监理工程情况;(八)监理费报价;(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监理招投标活动,加强监理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监理招投标活动,包括监理招标、监理询价、监理比选、监理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3.本办法的任务是:规范招标程序,保障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信,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4.各级监理机构和招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招投标活动。

二、监理招投标程序1.监理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现场踏勘、竞标书递交、评审、中标等环节。

2.招标公告应经过媒体发布,公开、公平、公正,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标段、招标方式、资格条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3.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范围、招标标段、投标人应提供的文件、技术和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等,确保透明公开和公平竞争。

4.现场踏勘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一周内召开,以便投标人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现场情况。

5.竞标书递交时,投标人应保证文件规范,技术方案合理可行,质量检验达标,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招标过程公开透明。

6.评审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信,监理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建立评审记录档案。

7.中标公示应在评审结果产生后一周内公布,中标人须签署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约。

三、资格要求和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质证明。

2.监理机构可以设定不同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招标项目所需资质条件选择相应标段和等级。

3.投标人应缴纳招标保证金,招标保证金应按照规定使用。

4.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未缴纳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评审活动。

四、合同管理和结算1.监理机构和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按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和实施。

2.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进行监察、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加强中国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部分地级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部分地级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
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相应等级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投标。

外地进宛监理企业在市建委备案后方可参加监理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以上是本店铺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工程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制定适当的招标管理办法对于工程监理公司的选择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招标范围和条件1.招标范围工程监理招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2.招标条件(1)监理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注册资质,并具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执业资质。

(2)监理公司应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包括固定资产、人员配置等。

(3)监理公司需提供与招标项目相符的工程监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三、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通过合适的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等。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合同条款、费用预算等。

3.发布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以确保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

4.递交投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文件应包括公司资质证明、技术方案、项目经验等。

5.评标和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四、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资质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资质、从业经验等。

2.技术方案评估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包括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等。

3.价格评估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价格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价格的合理性和服务的质量。

五、中标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六、合同签订和工作实施1.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工作实施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设备和工具,按计划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向招标人及时提供工作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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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二)工程监理企业或拥有控股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承包人资质符合工程变更规模后的要求的;(四)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工程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及工程管理人员;(三)有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组织工程监理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企业诚信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特殊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简历、执业证、业绩及诚信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如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合格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特殊情况应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性质、特点等)、建设单位、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及标底,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三)评标办法;(四)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内容载明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做不到,应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或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上、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300元人民币以内),其中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500元人民币以内)。

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或者在经济上有利益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二)投标人监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投标人诚信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开标时间以前6个月内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4个月内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四)投标报价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五)综合说明;(六)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并附业务手册);(七)监理大纲;(八)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九)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十一)用于本项目的检测、技术装备一览表;(十二)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帐户与招标人指定帐户之间的银行转帐形式,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投资的千分之零点五,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或隐瞒相关事实,且该投标人从中获利,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

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无法满足评标要求的,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另行选择合适的开标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质保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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