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生效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4 第一节股东权利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4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的选任 5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5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5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6 第五节独立董事 6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7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8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9 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9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9 第三节关联交易10 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10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11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1 第十章附则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公司治理的实质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
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
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
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
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1.努力问题。
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
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
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
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
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
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
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
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
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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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 公司股东依照《 公司章程》 的有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 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 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应当依照《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 需要 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按《 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
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修订说明
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我们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以下简称《准则》)进行了修订。
现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和思路(一)修订的必要性为了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我会于2003年12月15日颁布《准则》。
《准则》自2004年1月15日实施以来,在推动证券公司健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治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加强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需要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减少事前审批和业务限制、放大证券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也要求增强公司自我管理能力,因此,《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1、保持《准则》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不变。
实践证明,《准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文是合理、可行的。
为了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本次修订,在维持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仅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充实。
2、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条例》,删除、修改《准则》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并适应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在《准则》中对前述规定的部分内容做出细化规定。
3、吸收借鉴境内外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的最新经验。
一方面,充分吸收综合治理以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经验,增加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增强规定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借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组织、境外监管机构针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实、完善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准则》名称由《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改为《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体例不变,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和附则,共79条。
新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订稿与原稿对照表(注:加黑部分为修订内容)旧条文新条文标题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标题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准则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第六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6-15)日期:2013-08-13(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九条公司经营和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股东、董事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高效运作。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其业务涉及融资、交易、
咨询等,必须对其运营和管理实行有效的治理。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是
以其自身利益为本,以避免重大风险为目标,强化其经营管理,增强
其监督机制,提高其运营能力,确保公司财务稳定的理念和措施的汇编。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旨在落实政府对运营环境
的清晰定义,也可以帮助公司实现其高效运营的目的,并为机构客户
确保优质服务。
一方面,政府利用这些准则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稳定性,另一方面,允许公司根据独特的自我调节机制预防其内部管理漏洞。
此外,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还可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
投资决策符合行业标准,以确保执行审慎、诚信和透明的商业行为。
通过明确部门和责任分配,它可以更好地充分发挥机构运作的优势,
从而提升公司的财务实力,保障其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旨在通过定义具体的管理程序和分
级机构,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和审慎性,以实现企业高效、安全的运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证监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的要点:
1. 公司治理结构:准则要求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与职责,明确公司治理机构的层级和权责。
2.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准则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管理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有关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信息。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准则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等。
4. 风险管理:准则强调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和风险监测等措施,以保障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5. 冲突管理:准则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冲突管理政策,防止利益冲突对基金和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
6. 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准则强调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合规规范等,以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准则通常由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治理准则和要求,投资管理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准则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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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90天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
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的涵义、原则、国际比较及治理机制,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及典型案例,公司治理实践和公司治理导向。
通过学习,学员应理解并掌握公司治理的涵义、原则及治理机制,熟悉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了解公司治理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公司治理导向。
学习建议本课程为必修课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均可学习。
课程学习的重点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涵义、原则及机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及目前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公司治理导向。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公司治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详述(pdf11页)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 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第六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稿首先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
准则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离职制度。
董事会应该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监事会的作用是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且需要保证独立监事的比例,确保对公司的独立监督。
二、风险管理的规范准则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风险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风险。
三、信息披露的规范准则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准则,管理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信息,包括投资组合、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情况等。
同时,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机制,防止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内控制度的规范准则还对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了规范。
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内部监控、风险管理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公司还需要建立内部投诉和举报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内部不当行为的监督和处置。
五、相关方合规要求准则还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方合规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公司需要对其关联方进行监管和约束,防止相关方滥用资源或虚增业绩,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总结起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的试行版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和相关方合规要求等方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提升了管理公司的运营透明度,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预计该准则在未来的实施中将进一步完善,并对整个行业起到积极的影响。
【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试题及答案
【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试题及答案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下列关于证券公司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B. 证券公司的股东与证券公司之间不得发生关联交易(正确答案)C. 证券公司的股东与证券公司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应严格分开D.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与其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答案解析:B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2.下列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B. 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正确答案)C. 证券公司可以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控股其他证券公司D.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等方面严格分离答案解析:B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3.证券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负责。
[2017年6月真题] [单选题] *A.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B. 股东会C. 监事会D. 董事会(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下列关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公司治理类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人员类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四、其他1、反洗钱情况报备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doc
广宁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广宁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广宁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企业(含县政府全资出资或控股的平台公司)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县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出资人负责。
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开展国资管理和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经主管部门审定,按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实施。
县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量化细化标准,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核准备案。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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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柜证券商除本守则另有规定外,应依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规定办理。
外国证券商在台分公司免适用本守则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规定。
兼营证券商免适用本守则之规定。
证券商宜参照本守则相关规定订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则。
第2条证券商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应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规定外,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保障股东权益。
二、强化董事会职能。
三、发挥监察人功能。
四、尊重投资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
五、提升信息透明度。
第3条证券商应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及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相关机构共同订定之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之规定,考量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建立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并应随时检讨,以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证券商除应确实办理内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检查作业外,董事会及管理阶层应至少每年检讨各部门自行检查结果及稽核单位之稽核报告,监察人并应关注及监督之。
证券商管理阶层应重视内部稽核单位与人员,赋予充分权限,促其确实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公司治理制度。
第4条证券商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应以保障股东权益为最大目标,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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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1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股东会会议可由()负责召集。
A. 股东会
B. 监事会
C. 经理
D. 董事会
2.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
A. 6
B. 3
C. 2
D. 1
3.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如果该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经营管理的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
A. 3/4
B. 1/2
C. 1/3
D. 1/4
二、多项选择题
4. 在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中,分权制衡理论认为()等三种权能
之间必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合理配置才能促进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A. 内部决策
B. 外部审计
C. 监督
D. 执行
5. O E C 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包含()。
A. 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B.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促进透明和有效的市场,符合法治原则,并明确划分各类监督(supervisory)、
监管(regulat o ry)和执行(enforcement)部门的责任
C.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
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D.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绩效、
所有权和公司的治理
6.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下述()是证券公司监事会可
以行使的权力或职责。
A.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B.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
C. 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
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D.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
务,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
正确
错误
8.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
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正确
错误
9.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经中
国证监会委托,可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
()
正确
错误
10.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东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正确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