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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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合法持有的【】资产(“转让标的”)系【资产情况简介】。

2、甲方通过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产交所”)挂牌转让的形式公开出

让上述转让标的。乙方拟按照产交所公示的挂牌条件以及本协议

的约定自甲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本次交易”)。

3、乙方已对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及其包含的各单项资产(如有)的

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

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愿意

按现状受让甲方的上述资产。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

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信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转让标的

指本协议附件《》所列的【】资产整体,以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利益、费用、风险、主张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权益以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

但本协议附件《》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分类及名称等仅作为参考,并不代表资产的实际状况,亦不会对资产的实际状况产生任何影响。

资产证明文件

本协议中转让标的“资产证明文件”是指【】。

基准日:指本次资产转让的评估基准日,即【】年【】月【】日。

交割日:指乙方支付完毕转让标的的全部转让价格之日。

第二条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权益,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并同意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

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保证等附属权利(如有),以及相关的费用负担、风险等事实上及/或法律上的瑕疵(如有),也同时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转让价格

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元)(下称“转让价格”)。该转让价格系对转让标的于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后,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乙方同意以上述转让价格受让。

第四条价款支付

乙方在报名参与挂牌交易时,已向产交所支付了竞买诚意金(“诚意金”)人民币【】元(¥【】),该诚意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为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格之一部分。

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全部转让价格(含诚意金)支付至产交所指定的监控账户。

产交所指定的监控账户为:

【】

第五条权益、风险及管理费用的归属

自交割日起,转让标的及其收益归乙方享有,由乙方进行管理和处置,转让标的的灭失风险、经营维护费用和其他负担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转让标的移交及过户

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资产转让款全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资产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转让标的的场地移交盘点工作,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资产证明文件及移交场地时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交付于甲方。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署为办理转让标的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取得产交所出具的《产权

交易证明》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负责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的产权过户登记,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甲乙双方确认,资产证明文件交付及场地移交完毕后,甲方即履行完毕其所承担的转让及交付资产的全部义务。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其已就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事宜取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协议约束。

(2)甲方对于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有效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除在资产评估报告和本协议中已披露的情况外,该等资产不存在任何被抵押、质押、留置、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瑕疵。

(3)甲方保证如实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并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能力,其已就转让标的的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2)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3)乙方依据其独立审慎之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受让转让标的后,不会因其在对转让标的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发现的任何瑕疵、风险及/或法律障碍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及/或赔偿请

求。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的现状购买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签署本协议后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格。

第八条税费负担

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九条保密

9.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涉及对方和双方商业机密/保密信息恪守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商业机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披露给第三方,但为履行各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该方代理人、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除外。一方的本方人员违反本保密条款,由该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9.2对于以下商业机密/保密信息,本协议双方不受前述保密义务的约束:

(1)公众人士已知悉该等资料(非由接受资料之任何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

(2)按届时适用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则或条例须披露之资料;

(3)任何一方须向其母公司或关联方披露之资料;

(4)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政府要求、命令必须公开或披露的资料。

9.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前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项下交易完成之后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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