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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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服务和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广场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公园广场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的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特区公园广场事业发展,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汕市财综〔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市财综〔201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华侨试验区、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7〕10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减免情形的,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承办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

(二)建筑类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建筑面积(含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室建筑面积)乘以计费基数计算。

计费基数视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计费基数核定及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按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地下室、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含钢结构)、临时建筑、围墙分类标准评估,形成建设工程的计费基数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Standard for Maintaining Quality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9-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要求,为推进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作业市场化,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城市绿地养护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DB44/T 268-2005,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四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养护质量标准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古树名木、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等养护质量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DB44/T 268—2005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绿色期一年内草坪自然生长状态下叶色保持正常绿色的持续时间。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发布)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适用区域】汕头市【发布时间】2011-10-31【生效时间】2012-01-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0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坚持以人为第三条本、生态优先、合理保护、科学布局,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第四条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特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1999年6月15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特区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建部门是特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的城建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主管部门)。

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特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委、国土房产、公安、交通、环保、环卫、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号)《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临时用地行为的管理,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的违法现象,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地者)经依法批准在特区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因进行临时性项目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以及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暂时可供使用的国有空闲土地(城市道路除外,下同)或集体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特区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

用地者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益、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只能构筑临时性建筑物、附着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用地除工程施工和砂土石矿开采需要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外,一律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用地者在使用期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转让给他人。

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6•【字号】汕府[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汕府[2002]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目前,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队伍尚在组建中。

为加强对城市的有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至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公告之日止,市区暂行实施城市管理联合执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联合执法的具体单位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原规划监察大队;市城管局的原城监大队、卫监大队、园林中队;市公安局巡警及交警部门,各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的原城监中队,卫监中队。

二、联合执法队伍的组织形式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的协调、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本区域联合执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㈡由市执法局将市、区行政处罚权被相对集中的相关部门,已参加市行政执法支队考试、体检并被拟定录用的人员中安排10名为市执法局临时督察外,其余按比例统一安排到各区,由市、区执法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分别向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的联合执法队伍各派6名干警(巡警、交警各3名)组成警员小组,参加联合执法。

三、联合执法的原则㈠打破市、区分级管理的界限,实行属地管理。

㈡贯彻“联合行政,各司其职”的原则。

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由相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由参加联合执法队伍的市或区同一部门的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未设立相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不得以“联合执法队”的名义出具执法文书。

汕头城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汕头城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目录1.道路的清扫和保洁1.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和等级1.2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1.3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1.4文明作业要求1.5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2.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的清扫和保洁2.1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和保洁2.1.1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范围2.1.2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2.1.3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2.1.4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2.1.5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2.2机场的清扫、保洁2.2.1机场的清扫、保洁范围2.2.2机场的公共场所(除机场公共停车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3.公园、广场的清扫和保洁3.1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范围3.2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3.3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3.4公园、广场的文明作业要求4.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和保洁4.1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4.2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4.3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5.水域的保洁5.1水域类型及保洁范围、等级5.2水域保洁质量要求5.3水域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5.4水域文明作业安全生产规范6.居住区的清扫和保洁6.1居住区的清扫、保洁范围6.2开放式小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6.3封闭式小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6.4居住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6.5居住区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7. 集贸市场的清扫和保洁7.1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范围7.2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7.3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7.4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7.5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8.垃圾的收集和转运8.1垃圾的投放和收集8.2垃圾的转运8.3车辆及车场的管理9.公共厕所的清扫和保洁9.1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范围9.2公共厕所保洁质量要求9.3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9.4公共厕所设施的维护9.5文明服务要求9.6化粪池管理总则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水平,构建文明、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3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行)

(二)3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行)

汕头财教【2014】175号(二)3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行)一、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说明1、为提高汕头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巩固绿化美化成果,逐步把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加快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进程,制定本标准。

2、根据汕头市城市绿地的现状、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绿地的养护管理标准分为:一级养护、二级养护和三级养护。

3、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已完成成活期保养和保存期保养的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工程。

4、本标准是按照《汕头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试行)》和《汕头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养护管理的。

5、本标准参考2006年《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并结合汕头市城市绿地的实际和现行市场价格制定。

6、本标准作为编制和审核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年度费用预算的基础,可作为编制养护管理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的最高限额。

7、本标准包含绿地、设施、水体维护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工具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

8、绿地养护以实际养护面积(地表面积)计算。

绿地范围内的乔、灌木等植物已在绿地养护内综合考虑,不另外计算。

道路绿化带既有行道树养护又有绿地养护的,可同时计算行道树养护和绿地养护。

9、本标准已综合考虑了养护期间园林植物的正常损耗。

10、本标准设施维护是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大修、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

本标准设施维护费不含电费。

11、本标准不含以下费用:设施维修、花卉摆设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游园活动和花事活动费用;因人为原因、车辆事故、大风等不可抗力造成应急抢险和恢复的费用;文物保护维护费用;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行道树重塑树形的费用;音乐喷泉、城市雕塑等专项设施的维护费等。

12、本标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划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8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汕府〔2015〕2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汕府〔2015〕2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正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汕府〔201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对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形成《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15年)》。

市人民政府同意该调整方案,现予以颁布实施,原《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同时废止,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15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附图: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结束——。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2019年4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用地安排、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4.5,且不小于1.5。

“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3.绿地率: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不小于15%控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汕府[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四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多年来,我市致力于加强城市管理,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广东省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诸多因素,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现状与“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相比,与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广东省文明城市”的要求相比,与建设以汕头为中心的粤东城镇群目标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建立我市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1、城市管理是政府对城市规模、城市设施等系统的开拓以及城市功能完善过程的管理行为,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管理水平体现了一个城市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是一个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2、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优化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是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的重要保障。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6)-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6)-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6)正文:----------------------------------------------------------------------------------------------------------------------------------------------------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汕府[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07〕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理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理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若干意见为建立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城市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格局,切实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我市的实际,对理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在指导思想方面,一是要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长期未能理顺的行政执法管理问题;二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观念更新,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面的存在问题;三是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街道一级的积极性,确保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四是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模式。

在工作原则方面,必须遵循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整合资源,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切实实行“执法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执法力量充实第一线、各部门密切配合、强化路面管理的运行机制,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责权一致。

二、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督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二节建筑容量指标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四节城市绿地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工程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建筑退让第四节建筑高度第五节建筑与环境景观第六节停车设施配建第七节建筑工程配套设施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汕头市建设用地适建用途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特定区域]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

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在编制特定区域的法定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五条[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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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现就草拟•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宜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是城市精神文明和整体形象的窗口,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绿色环保进程的需要。

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绿化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公众对城市绿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城市绿化已成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手段。

因此,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也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立法实践总结的需要。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加大了城市绿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城市绿地面积大幅度增加,城市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由于本市中心城区绿化空间小、基础差,加上区域调整,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出现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城市绿化不相协调的现象以及绿化成果受到破坏等多种问题。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至今十余年,在适用范围、管理机制等方面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再者,2004年修改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化建设和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本市现阶段城市绿化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推动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三)立法与时俱进的需要。

由于绿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以及绿化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2010年本市被建设部授予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在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本市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和广大市民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全市绿化总量不足,市县发展不平衡,绿地规划布局尚不合理,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还相对偏低,绿地生态系统功能尚不完善。

另外,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绿化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为更好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态环境,有必要以地方立法来规范城市绿化建设,使我市走上以法治绿的轨道,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绿化成果。

二、立法过程根据2009年12月15日召开的市政府2010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会议和市人大法工委2010年3月9日上午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把“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列入法规正式项目,并要求我局作为起草单位。

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做好该立项的前期草拟和准备工作,成立了城市绿化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法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局领导带队走访了市绿化委员会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召开多场专题座谈会、讨论会,充分听取了各单位对本次法规草拟的意见、建议,探讨如何通过立法解决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我局多次召开城市绿化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起草上报•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有关工作及落实具体措施,确保上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大量收集有关资料后,法规起草小组以原•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为立法基础,以国家及省的相关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紧贴汕头本地实际,参考吸取了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青岛市、宁波市等国内10多个大中城市的立法经验,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充分酝酿,反复修改,形成•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9日发出征询各区、县、市直相关部门等47个单位的意见,于7月20日至8月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城管网全文刊登,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

经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并修改送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立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五)•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六)•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九)原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十)•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四、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的规定城市绿化包括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四个重要环节,包括城市绿化的实体规划、工作规划;城市绿化建设的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程序;城市绿地和绿化成果的保护;对城市绿化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管理,以及对包括古树名木在内的绿化种植的日常维护管理。

因此,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城市绿化的含义和所包容的完整内容,•条例(草案)‣的名称暂定为•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从目前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较大市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故•条例(草案)‣适用范围覆盖我市六区一县全部行政区域。

按照广东省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市、县和市辖区,还包括了建制镇。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的重要公用基础设施,需要从总体布局和结构上加以论证和部署,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均衡发展,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城市的大局来解决改善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连同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一起规划绿化问题,搞好城市大环境绿化。

所以,•条例(草案)‣适用范围要覆盖全市整个行政区域。

(二)关于城市绿化工作管理、执法体制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将市、县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同时,由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已经将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仍由其辖区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根据立法平等的原则,•条例(草案)‣确认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主体,明确各区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名称为“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适应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现行体制,并在条款中规定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条例(草案)‣中提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表述,均指市、区(县)两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在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使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我市目前中心城区已经将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中心城区仍由辖区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行使。

因此,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在城市行政区域内,有些植树造林、林场管理以及水库、堤坝、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工作等,历来是由林业、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所以,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和衔接,•条例(草案)‣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风景名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及建设指标的规定•条例(草案)‣对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及生产绿地面积指标进行相应规定。

首先,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要求,国家有原则规定,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由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市已是“国家园林城市”,城市绿化理应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绿化指标进行建设。

其次,制订绿化标准必须从全市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全面提高,又要保证基础好的城市优先发展。

考虑到目前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绿化建设。

同时,近年来国家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对城市绿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市大部分建设项目也具备了提高配套绿化比例的条件。

因此,根据立法的前瞻性和城市绿化发展的需求,结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相应提高了新建项目部分配套绿化比例的要求。

再者,本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建筑密集、土地资源稀缺、城市用地紧张,在地面土地进行绿化建设的空间越来越有限,以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是增加城市绿化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适应国家要求走节约型城市绿化道路的有效途径。

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

同时为了能将发展立体绿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关于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草案)‣提出了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25%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5%的鼓励措施。

(四)关于绿化工程管理的规定首先,由于建设项目绿化配套的审批已经国务院取消,但各建设单位绿化业务熟悉程度不一,为保证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质量,•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书面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其次,2003年7月31日起,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取消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难以获知单位配套绿化的真实建设情况,为加强对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批)的后续监督,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条例(草案)‣提出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作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城市绿地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

再者,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在主体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一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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