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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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现就草拟•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宜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是城市精神文明和整体形象的窗口,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绿色环保进程的需要。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绿化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公众对城市绿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城市绿化已成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也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立法实践总结的需要。•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

化条例‡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加大了城市绿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城市绿地面积大幅度增加,城市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本市中心城区绿化空间小、基础差,加上区域调整,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出现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城市绿化不相协调的现象以及绿化成果受到破坏等多种问题。•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至今十余年,在适用范围、管理机制等方面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再者,2004年修改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化建设和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本市现阶段城市绿化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推动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三)立法与时俱进的需要。由于绿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以及绿化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2010年本市被建设部授予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在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本市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和广大市民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全市绿化总量不足,市县发展不平衡,绿地规划布局尚不合理,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还相对偏低,绿地生态系统功能尚不完善。另外,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绿化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态环境,有必要以地方立法来规范城市绿化建设,使我市走上以法治绿的轨道,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绿化成果。

二、立法过程

根据2009年12月15日召开的市政府2010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会议和市人大法工委2010年3月9日上午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把“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列入法规正式项目,并要求我局作为起草单位。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做好该立项的前期草拟和准备工作,成立了城市绿化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法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局领导带队走访了市绿化委员会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召开多场专题座谈会、讨论会,充分听取了各单位对本次法规草拟的意见、建议,探讨如何通过立法解决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我局多次召开城市绿化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起草上报•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有关工作及落实具体措施,确保上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大量收集有关资料后,法规起草小组以原•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为立法基础,以国家及省的相关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紧贴汕头本地实际,参考吸取了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青岛市、宁波市等国内10多个大中城市的立法经验,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充分酝酿,反复修改,形成•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9日发出征询各区、县、市直相关部门等47个单位的意见,于7月20日至8月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城管网全文刊登,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经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并修改送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五)•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六)•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九)原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十)•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四、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城市绿化包括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四个重要环节,包括城市绿化的实体规划、工作规划;城市绿化建设的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程序;城市绿地和绿化成果的保护;对城市绿化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管理,以及对包括古树名木在内的绿化种植的日常维护管理。因此,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城市绿化的含义和所包容的完整内容,•条例(草案)‣的名称暂定为•汕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从目前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较大市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故•条例(草案)‣适用范围覆盖我市六区一县全部行政区域。按照广东省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市、县和市辖区,还包括了建制镇。城市绿化作为城市

的重要公用基础设施,需要从总体布局和结构上加以论证和部署,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均衡发展,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城市的大局来解决改善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连同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一起规划绿化问题,搞好城市大环境绿化。所以,•条例(草案)‣适用范围要覆盖全市整个行政区域。

(二)关于城市绿化工作管理、执法体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将市、县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同时,由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已经将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仍由其辖区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根据立法平等的原则,•条例(草案)‣确认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主体,明确各区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名称为“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适应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现行体制,并在条款中规定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条例(草案)‣中提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表述,均指市、区(县)两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在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使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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