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宁交办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0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对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进行分工,请对照职责抓好落实。
一、聚焦“六稳”“六保”,强化政策解读围绕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全面阐释“六稳”政策措施及其效果,主动回应热点问题,释放更多积极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实时发布“六保”政策信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解读好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尤其加大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公开力度。
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运输服务等领域经济政策发布质量和解读回应效果,加强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政策解读的培训力度,确保经济政策落实不遗漏、不走样。
(综合规划处、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分别落实)二、聚焦关键领域,抓好重点任务(一)推进交通运输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1.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厅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也要梳理建立权责清单,在厅网站集中公布。
(政策法规处牵头,改革办、有关处室和单位配合落实)2.根据机构改革、人事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厅领导及其分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及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加大行业基本信息公开力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交科技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交科技发〔201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现将《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9年12月9日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思路以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为切入点,按照统筹协调、应用驱动、安全可控、多方参与的原则,聚焦基础支撑、共享开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管理改革等重点环节,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五大行动”,推动大数据与综合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效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运载工具等成规模、成体系的大数据集基本建成。
政务大数据有效支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
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深入共享开放。
大数据在综合交通运输各业务领域应用更加广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人劳发[2011]3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交人劳发[201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交通运输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人才是国家人才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部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完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人才发展的各项任务,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六月目录前言一、发展现状二、形势要求三、发展思路(一)指导方针(二)总体目标四、主要任务(一)重点加强优秀拔尖人才培养(二)大力加强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三)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五、保障措施(一)完善人才领导体制(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三)开展人才资源统计(四)强化人才资金保障前言交通运输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人才是国家人才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目前以至今后十年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关键时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人才保障能力,将深刻影响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进程和效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交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与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交通·黑龙江”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主体”)在从事公路水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事务职能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有关评价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有权采集、使用和共享上述信息, 但应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云交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持续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交通省”创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正公开、清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推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履行信用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科技发〔2017〕58号发布日期:2017-4-27执行日期:2017-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4月27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维护管理、部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维、部级信息资源对外共享交换的联络、共享工作的监测分析等工作,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共享平台建设、信息资源目录著录和维护、共享信息资源,以及与部级共享平台联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铁联运货运枢纽功能区布设规范》等3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铁联运货运枢纽功能区布设规范》等3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12.3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04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10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铁联运货运枢纽功能区布设规范》等3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铁联运货运枢纽功能区布设规范》等3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2020年第5批,见附件)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
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附件:发布的3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发布的3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解读
第6期陈梦璐,等.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铁路旅客满意度研究-77-客运站旅客价值感知时,质量营销策略应优先价格营销策略。
旅客满意度的总体满意、与预期相比和与理想相比对旅客满意度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82、0.74、0.72,结果表明旅客的主观评价满意程度与总体评价是相互依存的。
4总结本文分析了铁路客运站旅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采用问卷调查获取数据,利用amos软件,建立了包括7个潜变量和25个显变量的结构方程模型。
舒适性、服务性、安全性、准时性、便捷性对旅客满意度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影响程度依次减小;舒适性、服务性、准时性和安全性对价值感知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影响程度依次减小;价值感知对旅客满意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
相比于低价,旅客更追求优质的服务质量,希望得到性价比高的服务。
大连站的旅客满意度较高,说明该站的旅客运输服务水平较高。
参考文献[1]HADIUZZAMAN M.FARAZI N P,SANJANA H,et al.An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observed and latent variables affecting intercity train service qua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Transportation,2019,46(4):1447—1466. [2]杨卓然.基于旅客满意度的重庆北铁路客运站公共服务质量评价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8.[3]宁得春.基于服务接触理论的高速铁路旅客满意度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8.[4]刘诗宇.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5]李珊珊,陈光.感知服务质量对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影响的实证研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6,38(2):6066.[6]谢安娜,尹吩吩,王志远.基于SEM的铁路客运安全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9,29(S2):3034.[7]董正秀,周平,裴瑞江.高速铁路客运餐饮服务满意度影响因素重要度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20,42(4):6166.(责任编辑陈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解读交通运输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2020年第89号,以下简称《目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辽交办〔2020〕276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20〕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办函〔2020〕1171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8月14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20〕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办函〔2020〕1171号)精神,坚持以交通运输领域更高质量公开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助力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结合我厅实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加强用权公开(一)更新权责清单及行政机构职能信息。
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根据我厅“三定”方案及有关行政法规,通过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最新版权责清单,以及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交规划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号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主办司局依照职责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一)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技术咨询:1. 由部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2. 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及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 由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由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5.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二)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审核评估。
第四条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综合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8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4月8日附件1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组织机构】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信用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渝交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四章失信认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七章信用修复第八章信用评价第九章工作保障与要求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提高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用归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皖交审批函〔2020〕273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持续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精简下放1.加强下放衔接落实。
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凡国务院取消的项目,我省有对应项目的一律取消;下放到省级的项目,一律做好承接落实工作;下放到省级以下的项目,一律做到应放尽放;取消和下放的项目,一律在第一时间衔接落实。
加强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的要求,主动做好国务院及省政府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及时编制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清单,尽快入驻窗口办理;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从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清单中予以调出。
按要求对2019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取消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一次落实情况评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积极推动事项下放。
主动梳理本级本部门承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放一批具有较高含金量的权力事项,原则上办理数量较大、业务办理难度不高、高频便民且有利于基层承接和行业监管的权力事项全部下放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
在制(修)订地方性法规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能够取消的事项予以取消,能够下放的事项予以下放;能够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
3.动态调整清单目录。
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规范权力运用,加强公共服务供给。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3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服务交通强国建设目标要求,不断完善地方交通运输综合法规制度体系,持续深化行业“放管服”改革,全面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谱写交通强国建设安徽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引领和保障。
一、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1.统筹推进法治交通建设。
制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开展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大调研,总结评估2015-2020年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发布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报告。
2.健全交通运输法治建设工作机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研究部署解决法治交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推动落实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领导责任制,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法治述职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评价和法治谈话制度。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津交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4月2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以构建信用新型监管机制为重点,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交通强国天津实施、建设信用天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我市诚信建设统一部署,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 年版)
评价和证书发放信
关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息
的通知》(国发〔2019〕4 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
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
市场主体被依法纳
自然人、法
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入或移出经营异常
市场监管总
人和非法人
定》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办公
经营(活 名录(状态)等信
局
组织
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
〔2016〕74 号)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有关合同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
7
自然人
履行信息 生违约信息
国家有关部 门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1 年重 点工作 任务的 通知》
(国办发〔2021〕20 号)
序号
信用信息
主体性质 责任单位
纳入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组织
位)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6〕33 号)
序号
信用信息
主体性质 责任单位
纳入依据
市场主体主动向有
关部门提供或授权
有关部门纳入公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信用信息的纳税、
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
市场主体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自然人、法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
相关市场主体在办
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理证明事项、经营 许可、信用修复等 活动中作出的信用 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 组织
国家有关部 门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 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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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第一部分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部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
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策性文件、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人事人才、财务信息、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综合管理、随机抽查、公众参与、舆情回应、交通扶贫、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科技与信息化、对外和港澳台合作、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及其他等22类、46项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规范。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motxwb)以及微博、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途径或法律法规指定渠道公开。
四、责任主体
制作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各责任司局。
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及所属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基本目录
一、主题分类目录
二、行业分类目录
三、机构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