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质疑函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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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质疑函三篇

篇一:招标质疑函

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XXXX:

我公司依法于20XX年X月XX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采购编号:XXXXXXXXX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招标要求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如下: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二—1.6”、“第三章—二—1.11”的规定,并提出此参数为关键参数,不允许偏离,否则将导致废标。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条: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有明显排他性及本国品牌歧视性。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质疑单位:XXXXXXXXXXX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收件回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公章)

20XX年X月XX日质疑函收件回执

篇二:质疑书

XX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XX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于20XX年4月24日采购项目:校园安全保卫设备,招标编号:XXXXXXXX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使我公司和其他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供应商: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

地址:成都市XX区XX路92号1-2幢1层5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39XXXX7940

被质疑人:江苏XX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一、具体质疑事项:

该招标文件“项目内容”技术参数中,

苏金安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可能满足15公里。2:如果最大通话距离能大于或者等于15公里,那就一定是大功率对讲机,功率一定大于5W。功率越大,耗电量越大,辐射越大。低于招标要求。

二、事实依据、理由:

1:“对讲机通话距离:常规对讲机的通话距离一般为3~5公里,但在有高大建筑物或高山阻挡的情况下,通话距离会相对短些。当有网络支持时,对讲机的通话范围可达几十公里。”————以上引用百度百科。

2:如果不是常规对讲机,那么被质疑人(江苏金安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9129万元整,远高于成本价,而且功率也达不到招标要求。

三、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供应商: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139XXXX7940

20XX年4月25日

篇三:关于XX招标项目的质疑

XX招标公司: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XX招标公司组织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XX年7月21日,采购人为:XX,项目名称:XX,项目编号:XX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XX的采购活动中,该项目的《XX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1、修改招标文件的发布形式和途径的有效性;

2、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的有效性;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都做出“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XX招标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文件并没有加盖该公司有效的印鉴,属于非正式书面形式的通知。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是否有效提出质疑。

另外,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XX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并没有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途径是否有效。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XX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是无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XX招标公司于20XX 年7月18日对《XX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的修改,而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XX年7月21日,不符合法律对修改招标文件时间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XX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修改的

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要求的时效,因而,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无效的。此外,XX招标公司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我公司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活动进行准备,可能导致我公司在竞标中失败。另外,我公司已于20XX年7月19日付出项目投标保证金,即XX万元人民币,而XX招标公司的修改文件通知是在我公司汇款之后到达,若我公司不参加竞标,将会损失保证金。因而,招标文件修改后,不论我公司是否参加投标活动,都将承受潜在或实质的损失。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XX招标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质疑人:XX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XX

邮编:XX 电话:XX

传真:XX 电子邮箱:XX

20XX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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