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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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 年第l 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

4.3.3印有认证标志载体如果出现品质状况不明的情形下(如破损、陈旧、过时等),则仓库应及时发出通知,并配合品质部进行全检,针对品质部判定不合格项且明确标示不良状态之认证标志载体,则由仓管部填写《报废申请表》、《认证标志使用登记报表》,先经IQC会签,然后储存和保管、发放。
3.3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
3.4品质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正确使用方式等。
4.0程序
4.1认证标识的申请与制作
4.1.1本公司获取认证标志的方法是前期购买,以后丝网印刷,认证标志型号为安全认证标志。
4.1.2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1.0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2.0范围
本办法适应用于本公司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3.0权责
3.1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负责向国家相关机构提交申请。
5.参考文件
5.1附件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5.2附件二:《CCC标志图例》
5.3附件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核准程序》
5.4附件四:《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6.相关记录
6.1《IQC来料检验报告》
6.2《认证标志使用登记报表》
6.3《报废申请单》
4.1.3由工程部填写《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表一)、《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方案》(表二),对印刷标志的制作方式、使用数量、标志管理以及标志的规格尺寸、颜色、印刷位置进行说明和规定。申请认证标志的规格严格按照认监委颁发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进行比例缩放。
3C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C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公布、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公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差不多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差不多图案差不多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依照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公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专门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专门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规格尺寸1号 2号 3号 4号 5号A1 8 15 30 45 60A 7.514 28 42 56B 6.3 11.8 23.5 3503 47B1 5.8 10.8 21.5 32.3 43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纳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依照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形合理选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认证标志(3C)的管理办法

4.4.4每个月标签保管人员需对生产车间标签使用状况进行核实检查,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盘点。
4.5 3C标签使用注意事项
4.5.1加贴3C标签的产品必须与型式试验报告上的产品一致。
4.5.2 3C标签必须加贴于灯具产品较明显的位置,以便于识别。
4.2.1标签管理员跟进标签到达国家指定标签发放机构的时间。
4.2.2标签到达指定发放机构后,由标签管理员备齐相关数据《3C标签使用计划及领用申请单》、《标签使用记录表》后进行申领。
4.2.3第一次领用时,需带齐3C证书复印件,型式试验报告,标签领用申请单。
4.33C标签的存放与保管
4.3.1回厂之3C标签必须严格登记其流水号及对应数量。
标签保管员:负责3C认证标签的订购、进度跟踪并领用回厂,以及3C标签的保管及发放登记。
4.0工作内容
4.13C认证标签的申购
4.1.1公司指定专门的标签管理员根据我司之生产计划安排状况同生产部商议,以确定3C认证标签的安全库存,并针对现有的安全库存与余数进行核对后及时进行申报订购。
4.23C认证标签的申领
1.0
目的
确保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签)的申购及领用、使用与保管得到妥善控制,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有关3C认证标签的申购及领用、使用与保管等过程的控制。
3.0工作职责
仓务部:负责3C认证标签回厂时的收货作业。
生产部:3C标签的领用并将标签的使用状况登记在《3C标签使用记录表》中。
4.3.2 3C标签之存放应安全,需用专用柜子进行保管,必要时可考虑加用密码存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和发布无需和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2002.5.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2002.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规格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A 8 15 30 45 60A1 7.5 14 28 42 56B 6.3 11.8 23.5 35.3 47B1 5.8 10.8 21.5 32.3 43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4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强制认证)是指依法强制需要进行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通过认证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强制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增强产品的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强制认证的范围和实施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章强制认证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强制认证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同时还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强制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必须通过认证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二)产品生产企业强制认证:即对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才能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三)产品进口企业强制认证:即对进口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才能进口并销售该产品。
(四)产品质量跟踪认证:即对已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强制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同时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强制认证的实施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可以是专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具体的认证依据可以是国内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强制认证的监管和管理第九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强制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机构的指定、产品的抽检、认证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认证机构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认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认证结果,并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
3c标志管理办法程序

CC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编号:1 .目的为了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保存、印制(购买)和记录实施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使用范围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2).研究所负责认证标志的领取或制作申请、认证标志的保存、记录和使用;3).检验员负责认证标志的加施。
4.工作程序4.1认证标志的领取或制作申请4.1.1质量部指定人员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和“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4.1.2申请批准后,由质量部领取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制作标志铭牌;4.1.3质量部负责按规定缴纳统一印制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4.1.4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
4.2认证标志的登记和保存4.2.1质量部领回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按批准的“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制作标志铭牌后,交质量部指定的认证标志管理人员管理;4.2.2标志管理人员负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发放登记等管理工作;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台账,做到帐标相符;4.2.3标志管理人员应对认证标志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4.2.4检验员对损坏的标志,应退归还保管人员保存,不得丢失。
4.3认证标志的使用4.3.1认证标志的使用原则a)对强制认证产品,取得国家法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方可使用认证标志;b)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c)强制认证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未加贴标志的合格的认证产品不得出厂;d)当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时,在纠正期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e)对不合格品和对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得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4.3.2产品认证标志使用非标准的标志时,应按批准的“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制作标志铭牌,使用标志铭牌后,应填写《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4.3.3产品使用标准规格的标志时,由检验员负责将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粘贴在获得认证的产品规定的位置上,并填写《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4.3.4质量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标志的粘贴和使用管理情况;由质量负责人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4.3.5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刷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具有相同相对比例的认证标志;4.3.6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使用认证标志时,宣传介绍的产品应与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一致,不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NCA 2001年第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NCA 2001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 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 标志。
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四、CCC标志的颜色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以下《目录》内产品允许获证企业加施特殊式样CCC标志。
1.电线电缆产品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如图二所示。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通常包括国家认证机构的标识、认证编号和认证日期等信息。
这些标志在产品市场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也是保证产品合规性和可靠性的凭证。
1.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首先要明确适用的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
具体包括哪些产品需要认证、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等。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法律资质,确保其对产品进行认证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并获得认证资质,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证。
3.认证现场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时,通常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认证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测试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产品标志管理:认证过的产品需要贴上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包括认证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等要求。
同时,还要求对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避免使用非法标志和伪造标志等情况的发生。
5.认证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后,还需要进行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
通过对认证结果的评价,可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同时,对已认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一直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是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合规认证能够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认可和好评。
因此,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了解和实施,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第二十二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与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与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与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与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与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与发布无需与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的式样、种类、印制及使用等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一、CCC标志的式样CCC标志图案为椭圆形,式样如下图。
标志矢量图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下载。
二、CCC标志的种类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模压CCC标志和电子标注CCC标志。
(一)标准规格CCC标志指以粘贴方式在产品规定位置加施的CCC标志,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尺寸分为五种规格(见下表)。
注:A和B分别指CCC标志椭圆形外廓的长轴和短轴长度,单位为mm。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指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等技术工艺在产品规定位置直接加施的CCC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电子标注CCC标志指在产品的集成屏幕(屏幕拆卸后,产品不可正常使用)上以电子方式显示的CCC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屏幕显示情况合理选用,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CCC标志的印制及标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按规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获证组织可结合产品特点从下列方式中选用适合的方式标注CCC标志,认证规则对CCC标志标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标准规格CCC标志方式标准规格CCC标志由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印制。
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有可识别的防伪措施;标志图案清晰、完整、耐擦拭;标志可牢固粘贴。
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凭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我声明)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可用于本企业的全部获证产品。
标准规格CCC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外表面的明显位置,认证规则对加施位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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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l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
“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
规格
尺寸1号2号3号4号5号
A 8
15
30
45
60
A1
7.5
14
24
42
56
B
6.3
11.8
23.5
35.3
47
B1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