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的管理,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认证证明第三条认证证明的种类认证证明包括产品认证证明、企业认证证明和个人认证证明等。

第四条认证证明的申请和审核1. 认证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认证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2. 认证证明的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认证标准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

3. 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如有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

第五条认证证明的有效期1. 认证证明的有效期应当根据认证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2. 认证证明到期前,申请人可以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续期证明。

第六条认证证明的管理1. 认证证明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颁发和注销。

2. 认证证明应当具有唯一标识,防伪措施和追溯能力,以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认证证明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和收回。

第三章认证标识第七条认证标识的种类认证标识包括认证标志、认证标签、认证标牌等。

第八条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认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规定。

2. 认证标识的管理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统一发放、登记和监督等。

第九条认证标识的更新和收回1. 认证标识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真实有效。

2.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使用、滥用或涉嫌违法的认证标识,认证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认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等。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若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失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认证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编辑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证明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
要求的重要凭证。

为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准确和有
效运用,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正文内容:
1. 统一管理机构
a.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管
理和监督。

b. 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2. 证书和标志的发放程序
a. 确定申请资格和条件,包括须具备的资质和通过的评审程序。

b. 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文件的评审和现场审核。

c.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a. 发放认证证书后,对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一直符合认证标准。

b.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伪造。

4. 证书和标志的变更和撤销
a. 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定期复评和更新。

b. 当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不再达到认证标准时,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

5. 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
a. 设立纠纷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纠纷。

b. 建立申诉机制,接受申请者对认证结果的申诉,并进行公正、透明的处理。

总结:
通过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能够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质量提升。

同时,有效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可以维护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1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2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

认证标志样式如图:(略)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

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管理规定范本是为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使用和管理,提高认证活动的信用和可信度,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科学、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定义1. 认证证书:指由认证机构发出,证明产品、服务、体系或人员符合特定要求的书面文件。

2. 认证标志:指通过认证证书授权使用的图标、文字或标识,用于表明相关方已经获得认证。

三、认证证书管理1. 发布认证证书的要求1.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认证评审,确认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发布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申请人名称和地址;(3)认证标准名称和版本号;(4)认证对象的描述和范围;(5)认证证书的编号、有效期和失效条件;(6)认证机构签发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 证书持有人权益和义务2.1 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2 证书持有人有义务在认证周期内接受监督和审核,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调查。

3. 证书有效期和更新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更新证书。

3.2 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认证机构递交更新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更新费用。

4. 证书的公示和撤销4.1 认证机构应当将所有获得认证的证书公示于其官方网站上,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4.2 认证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认证证书:(1)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2)证书持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和评估;(3)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认证标志管理1. 认证标志的设计和形式1.1 认证标志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辨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证书和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确保认证活动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认证证书的发放流程、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认证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以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和变更。

正文:一、认证证书的发放流程1. 申请认证证书:申请人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相关文件和表格。

2. 审核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实地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核实其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4. 颁发认证证书:审核通过后,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确认其认证合格。

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1. 合格单位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合格的单位可以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认证标志。

2. 标志使用方式:认证标志应在产品上明显位置进行合理放置,并确保使用清晰可见。

3. 认证标志的保护: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4. 标志的追踪管理:认证机构需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单位进行追踪管理,确保标志使用的合规性。

三、认证证书的内容和格式1. 基本信息:认证证书应包含单位名称、证书编号、认证项目等基本信息。

2. 认证标准:证书应明确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

3. 证书有效期:证书应注明认证的有效期限。

4. 变更说明:若认证证书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说明和调整。

四、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维护1. 标志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标志的保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 标志使用的监督和检查:认证机构需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单位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

3. 标志维护和更新:认证机构应及时对标志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标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和变更1. 证书有效期管理:认证机构应设定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在证书到期前对单位进行复评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保证其真实、准确、可信的核心价值,加强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服务机构为证明被认证方依照特定要求实施某项工作而签发的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认证标志是认证服务机构为标明被认证方符合特定要求而授权使用的标志,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真实、客观、可信的认证理念,维护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管理手续。

第七条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认证证书的存档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认证证书的管理第一节认证证书的内容第九条认证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被认证方的认证情况。

第十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服务机构名称和LOGO;(二)被认证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认证标准和认证要求;(四)认证证书号码和有效期限;(五)认证结果和认证日期;(六)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证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模板,确保统一、规范的展示效果。

第十二条认证证书的文字应当明确、简明扼要,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三条认证证书的版式应当美观、整齐,标明发证机构名称和LOGO,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采用防伪措施,防止伪造和篡改。

第十五条认证证书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并及时进行续期或取消。

第二节认证证书的发放第十六条认证证书的发放应当由正式授权的认证服务机构进行,严禁由非授权机构私自发放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认证服务机构在发放认证证书前,应当进行严格的认证评审,确保被认证方符合认证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20年1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对产品、效劳、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运用,保证认证任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则»、«强迫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迫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经过认证所取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方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经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许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运用、管理和监视反省。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四条认证机构依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那么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则的时限外向认证央求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央求人称号、地址;〔二〕产品制造商称号、地址;〔三〕被委托消费企业称号、地址;〔四〕产品称号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形式〔需求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初次获证日期;〔九〕附件信息〔如有〕;〔十〕坚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十二〕中汽认证中心称号;〔十三〕签发人签章;〔十四〕证书编号;第六条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称号、地址;〔二〕产品消费者〔制造商〕称号、地址;〔三〕被委托消费企业称号、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称号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形式〔需求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初次获证日期;〔九〕年度反省有效形状的查询网址和;〔十〕附件信息〔如有〕;〔十一〕坚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十三〕中汽认证中心称号;〔十四〕签发人签章;〔十五〕证书编号;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证书称号;〔二) 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与消费地不在同一地址的状况〕称号、地址和邮政编码;〔三) 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四)认证所掩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白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称号、地址、产品〔效劳〕类别及触及的进程;(五)删减条款;〔适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证书编号,〔七〕颁证日期和有效期;〔八〕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九〕本中心的称号;〔十〕中心主任的签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要求一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要求一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要求一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颁发、使用、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保障认证机构的权益,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对符合特定要求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予以证明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所认定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符号化表示的标识。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其适合范围与认证结果相匹配。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编制认证证书样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证书样式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2. 被认证组织名称、地址、连系方士;3. 认证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4. 认证依据和评定结果的基本信息;5.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范;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颁发程序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在发放认证证书时注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告知被认证组织。

第七条认证机构对已经发放的认证证书,应当进行定期复核,确保被认证组织继续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八条认证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认证标志的形式、颜色、尺寸等应当清晰、醒目;2. 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编号相匹配;3. 认证标志不得与其他标志混淆使用;4. 认证标志在相关领域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定的专业机构,根据认证规则对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发放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方法》经2021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方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其次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章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托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指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指示

1.目的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公司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管理体系与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3.参考文件《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的变更处理规则》4.定义4.1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2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5.职责5.1 品质部经理:负责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与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5.2 产品认证负责人:依据产品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核及审核问题的跟进,包括CTIA、UL、新国标等;将通过认证的产品清单上传公司系统。

5.3 销售负责人: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5.4 项目负责人:制定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的工艺操作指示文件。

5.5 生产部负责人:按公司相关操作指示文件的要求,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上喷印产品认证标志及使用正确的外包装箱。

6.程序6.1 认证标志的使用按<<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文件的标志管理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明显位置上;(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3)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4)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认证证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产品、服务或过程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

认证标志是一个图形或标识,用于表示产品、服务或过程已经通过认证并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应该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可靠的原则。

颁发机构应该有权威和信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颁发机构应该通过审核和评估来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者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该明确标注证书有效期、认证颁发机构、认证标准等信息,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

颁发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证书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编号、档案的保存、证书的更新和废止等流程。

颁发机构应该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证书的信息。

同时,颁发机构还应该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和撤销如果申请者不再符合认证标准,或者有违规行为,颁发机构可以终止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终止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该经过合法程序和适当的程序。

同时,颁发机构应该公示终止或撤销的信息,并及时通知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停止使用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有效。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初次获证日期;(九)附件信息(如有);(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十三)签发人签章;(十四)证书编号;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初次获证日期;(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十)附件信息(如有);(十一)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十四)签发人签章;(十五)证书编号;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证书名称;(二) 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三) 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四)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过程;(五)删减条款;(适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证书编号,(七)颁证日期和有效期;(八)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九)本中心的名称;(十)中心主任的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1)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2)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CAP的声誉;3) 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在商务活动中展示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在投标文件、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CCAP认证证书的内容和使用认证证书图案;4)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CCAP提出投诉;5) 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6) 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妥善保管好证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向CCAP申请补发;7) 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8) 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9)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10) 证书被CCAP暂停、撤销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CCAP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CAP,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可以和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二)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的主要形式1) 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2) 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CCAP的声誉;3) 未经CCAP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4) 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三)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CCAP采取的纠正措施1) 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误用/滥用认证证书处理通知,责令其纠正;2) 暂停或撤销该证书;3) 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获证组织每年必须接受CCAP的监督检查符合CCAP的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书。

第十条 CCAP按照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暂停使用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并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强制性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注销、暂停和撤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发现以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认证标志第十二条产品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CCAP标志认证标志。

CCAP标志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发布实施规则的部件认证标志和中汽认证中心自行制定的标志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CCAP认证标志是指中汽认证中心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国家认监委制订和发布,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1、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可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可与标准规格标志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颜色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2、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十四条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按照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不同种类,其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志加施和位置必须符合认监委相应的强制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监委有关公告中对标志的规定。

第十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和发放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或各地分中心申请使用和购买认证标志。

以函件或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手续。

(二)非标准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申请人持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和印刷/模压标志设计图案,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后方可自行制作。

标志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使用单位应在标志批准书到期前提前 30天向标志管理中心申请核准并重新换发标志批准书。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四)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六条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适用时)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CCAP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使用CNAS认可标识,但必须与CCAP认证标志同时使用。

第十七条 CCAP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按照以下规定:1. CCAP标志认证产品认证标志基本图案2. 对各不同类别的标志认证产品,其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志加施和位置必须符合对应的CCAP标志认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办法)对标志的规定。

3. 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中汽认证中心指定机构统一制作,企业获证后,需填写CP19/R08《产品认证标志定制单》,向国内认证部申请认证标志,经批准后由中心统一安排制作。

企业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4. 需要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的,获证方应提出申请,经中心授权后,在中心监控下限定范围内使用。

但认证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由中心确定。

第十八条认证标志的申请和使用者应当:(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必须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CCAP 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CCAP将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对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将及时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