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林发〔2013〕72号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厅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有效推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川开展涉林活动,促进四川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厅
2013年10月31日
四川省林业单位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四川省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四川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以及挂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直属各单位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
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基金会、研究院(所、中心)等非政府、非营利或慈善公益性组织及其代表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林业领域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五条四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由厅国际合作处(四川省林业厅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四川开展林业领域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习俗,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七条林业单位应根据四川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合作内容要与国家林业工作总体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四川省林业发展总体思路与目标一致,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做到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第八条下列事项,林业单位应在事前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事后报备:
(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签署林业领域的合作协议、备忘录、合作计划等意向性文件;
(二)邀请或接待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区域办公室负责人或驻华代表访川或访问林业单位;
(三)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共同举办林业领域国际会议(论坛)、新闻发布会、研讨会、学术交流等;
(四)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对外发布项目成果,内容涉及资源本底调查数据及图表等重要信息;
(五)应邀参加境外培训、考察、访问、交流与会议等。
其中,上述(一)、(二)、(三)项,事前还需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事后报备。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办理上述事项,事前需征求本单位外事机构意见,并事后报备。
第九条林业单位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考察、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涉及我国、我省重要资源数据、图表信息等严格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执行。
第十条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事宜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的同时,对在本行政区内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林业领域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依法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林业单位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磋商合作项目前应对项目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等作深入研究,并对项目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作全面的分析。资金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应进行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项目,应当列入四川省林业厅年度合作计划。涉及与国家林业局担任其在华业务主管(指导)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项目,应经省林业厅纳入国家林业局与相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年会备忘录。
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下一年度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磋商的合作项目清单于每年6月前提交省林业厅。
第十四条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项目,需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审批的,应依法征得同意或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国家林业局担任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单
附录
国家林业局
担任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单
1、世界自然基金会(WWF)
2、保护国际基金会(CI)
3、湿地国际(WI)
4、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5、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
6、大自然保护协会(TNC)
7、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
8、国际林业研究组织联盟(IUFRO)
9、亚太社区林业培训中心(RECOFTC)
10、国际林业研究中心(CIFOR)
11、森林管理委员会(FSC)
12、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EFC)
13、森林趋势(FT)
14、美国野生救援基金会(WA)
15、国际鹤类基金会(ICF)
16、香港绿色长城基金会
17、欧洲林业研究所(EFI)
18、世界林业研究中心(W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