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缺陷护理差错事故定性标准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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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缺陷护理差错事故定性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护理质量管理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护理差错。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护理人员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护理差错系指在护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制度、常规、操作规范及法律法规等造成或有可能造成患者损害但尚未达到医疗事故等级的事件。

第三条护理差错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严重护理差错或一般差错中的情况有不良后果者。

1、因管理及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供应抢救物品或在急救情况下设备、仪器、器械不能正常使用延误抢救。

2、未遵守值班、交接班工作制度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者。

3、未按规程做过敏试验即给病人使用。

4、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特别护理出现漏用或错误。

5、全病区漏发一次药物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上。

6、未经严格查对输入发霉、变质和过期液体。

7、静脉治疗药物漏入软组织内漏出面积达 10€?0 厘米以上未引起组织坏死。

8、危重、全麻术后绝对卧床的病人因护理不当发生坠床。

9、因护理原因而造成病人二度烫伤或褥疮、婴儿臀部糜烂面积占患者体表面积的0.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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