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进口煤炭供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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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需合同(进口煤)
需方(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州
供方(乙方):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品种:印尼烟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年09月01日——2 年09月15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抵达到达港锚地之日。
2.3 数量:60,000吨±10%,以船舶装载实际数量为准。
3.质量标准
3.1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质量项目标准规格拒收范围
低位发热量(Qnet,ar)3800千卡/千克<3550千卡/千克
全水份(Mt)<34% >34%
挥发份(Vad) 40% <37%或43%
全硫份(St,ad)≤0.8% >1.0%
灰份(Aad)≤8% >10%
哈氏可磨系数 50 <45
粒度(0 – 50MM)≥95% <95%
3.2质量任一项目参数处于或超出“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
执行。
4.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印尼港口
到达港:广州港、珠海港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港口。
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收货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电厂
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甲方指定电厂码头,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港口。
5.3按到岸交货方式交接。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数量确定:
6.1.1计量验收由交货地商检机构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当商检数量与船舶货物
提单数量之差额处于提单数量的±0.5%范围时,提单数量即为验收数量。当差额
超出货物提单数量的-0.5%范围时,商检数量即为验收数量。当差额大于提单数量的+0.5%时,提单数量即为验收数量。
6.1.2当煤炭需要减载或移泊卸货且减载部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电厂接收时,商检数量
以减载前商检数量为准,并按照第“6.1.1条”进行计量验收。
6.1.3当甲方或甲方指定电厂只接收减载后剩余部分煤炭时,以船舶减载后抵交货地点
的商检水尺计量数量为验收数量。
6.1.4以低位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质量确定: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经国家认证的有资质的独立煤炭质量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各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如
6.2.1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应在卸船全过程,按“GB”或“ISO”标准在到达港码头输送
皮带上均衡抽样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到港独立质检机构独立进行采、制、化工作。
6.2.2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应采集并保留该批煤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煤样,并按规定程序
缩分出至少二份样品,第一份样品由到港独立质检机构作为化验分析使用;第二份样品(下称:仲裁样品)应立刻密封在一个列有交货识别码及取样日期的容器里,由到港独立质检机构保存。每一个仲裁样品应自船舶抵到达港码头之日后至少保存30日。
6.2.3到港独立质检机构按“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机构化验室化验分
析。化验结果(下称:原检结果)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6.2.4甲、乙双方对原检结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具后24小时内提出,
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异议。
6.2.5如果甲、乙双方对“第6.2.4条”所指事项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则经双方同意,
取仲裁样品送双方协商确定的检验机构复检。复检样品为分析样,以原检结果中的全水份(Mt)进行换算后,复检结果:
(i)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120千卡/千克,则以原检结果为结算质量计价依据。
(ii)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120千卡/千克,则以复检结果为结算质量计价依据。
7.价格(到岸–票含税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到达港速遣滞期费单价
7.1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Qnet,ar=3800千卡/千克的煤炭,到岸基本价=;
7.2质量调整价=发热值调整价+挥发份调整价+硫份调整价。
7.2.1发热量调整价格:
7.2.1.1加价:
当Qnet,ar≥3800千卡/千克时,从Qnet,ar=3800千卡/千克基点起,每上升1千卡/千克加价0.099元/吨。
7.2.1.2减价:
当355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时,从Qnet,ar=3800千卡/千克基点起,每下降1千卡/千克减价0.099元/吨。
当Qnet,ar<3550千卡/千克,甲方已接收货物时,
发热量调整价格=(Qnet,ar-3800千卡/千克)X 0.198元/吨,或者另行定价。
7.2.2挥发份变化调整价格:
7.2.2.1当37%≤Vad<40%时,
(Vad-40%)
调整价格=——————×1元/吨;
1%
当40%<Vad≤43%时,
(40%-Vad)
调整价格=——————×1元/吨;
1%
7.2.2.2 当货物已交接,而Vad<37%时,
(Vad-37%)
调整价格=-1元/吨+——————×1.5元/吨。
1%
当Vad>43%时,
(43%-Vad)
调整价格=-1元/吨+——————×1.5元/吨。
1%
7.2.3 全硫份调整价格:
7.2.3.1以St,ad=0.8%为基准。
7.2.3.2当St,ad<0.8%时, 以St,ad=0.8%为基点,每下降0.1%加价 0.2元/吨。
7.2.3.3当0.8%<St,ad≤1.0%时, 以St,ad=1.0%为基点,每上升0.1%减价 2元/吨。
7.2.3.4当1.0%<St,ad≤1.2%时,若甲方同意接收,则
1%-St,ad
全硫份调整价格=-4元/吨+————————×3元/吨。
0.1%
7.2.3.5当1.2%<St,ad≤1.3%时,若甲方同意接收,则
1.2%-St,ad
全硫份调整价格=-10元/吨+————————×4元/吨。
0.1%
7.2.3.6当1.3%<St,ad≤1.4%时,若甲方同意接收,则
1.3%-St,ad
全硫份调整价格=-14元/吨+————————×5元/吨。
0.1%
7.2.3.7当1.4%<St,ad≤1.5%时,若甲方同意接收,则
1.4%-St,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