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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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和选票示例(范本模板)

选举办法和选票示例(范本模板)

选举办法和选票示例选举办法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泰安市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试行)》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行业协会第×届理事会理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

本次大会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实到×××名,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三、本次大会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的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四、理事会经过协商,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上届理事会提名,经过资格审查和充分酝酿,确定了理事候选人××名、监事候选人××名、秘书长候选人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名、理事长(会长)候选人×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五、候选人的得票需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

得票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者,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重新投票。

六、会员(或会员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有权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

对选票上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对选票上候选人不同意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划“×”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空格内划“×”号;如对候选人弃选,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划“О”.七、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蓝色或黑色)填写,书写要清楚,无法辩认的不计票。

八、每张选票应选人数应符合要求,多选的为废票。

九、选举应当场推选监票人(设置的票箱多时,可推选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负责监票、唱票、计票。

党支部换届选举流程及选票统计表

党支部换届选举流程及选票统计表

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本届党支部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差额为1名。

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

四、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的方格内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

六、由党员大会推选非正式候选人的党员担任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由与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通过。

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七、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八、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当选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宣布。

九、本选举办法由全体党员讨论,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员同意后实施。

党支部2011年月日党支部选举大会主持词各位领导、各位党员:大家好!今年是“两委”换届年。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在今年的“两委”换届过程中,我先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后进行委会换届选举。

经支委会研究,确定今天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

会前,经本群众、党员推荐,并经党委考察,确定了名支部委员候选人,今天将由到会的本全体党员,投票选举产生本下届党支部委员。

换届选举表格(空表)

换届选举表格(空表)
6、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结果的报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选举委员会:
我选区应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X人,X月X日我们依法组织本选区选民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差额选举,现将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告 表附后)报上,请予审核。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XX乡(镇) 年 月 日
参加本次选举大会的应到选民XXX人,经核实,实到
选民XXX人(含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XX人),委托他人
代投票的XX人。实到人数和委托他人代投票人数共XXX人,已超过本选区选民的半数,符合法定人数。
总监票人:(签名)
总计票人:(签名)
年 月 日
2、实发选票情况报告单
主持人:
现将实发选票情况报告如下:
今天参加选举的实到选民XXX人(含参加流动票箱投 票的XX人),委托他人代投票的XX人,共计XXX人。 应发选举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票XXX张,实发XXX张;应发选举XX乡镇第X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XXX张,实发XXX张。实发选 票张数与应发选票张数相符。
另选人姓名
得票数
占投票 选民%
主持人签名
总监票人 签名
总计票 人签名
选区选举情况报告表
选区名称:
选民情况
投票情况
应 参 加 选 举 人 数
其中
实际参加选举人数
占 应 参 选 人 数
%
其中
总 票 数
其中
本选区选民数
异 地 介 绍 选 民 数
转 出 参 选 人 数
委 托 选 举 人 数
占 应 参 选 人 数
总监票人:(签名)
总计票人:(签名)

选举办法(五篇范例)

选举办法(五篇范例)

选举办法(五篇范例)第一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村纪律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三、村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设名,按照等额选举的规定,选票上印有名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大会主持人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等额选举。

四、进行选举时,到会的村民代表数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包括另选他人在内)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五、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个“○”;投不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另选他人,则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上所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个“○”。

不会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请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代写,因故缺席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篇:选举办法草案范文思旸镇第十二届妇女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思旸镇第十二届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思旸镇妇女联合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

选举才去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

二、思旸镇妇联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按照分配名额的产生程序,由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荐,报镇党委审查,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思旸镇妇联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8名,应选名额为7名,差额1名。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办法

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办法(草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选举人;人、人第三条必须是成员。

第四条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主席团负责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推荐表》,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第六条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以大会组织组收到推荐表时间为准,并按送达时间先后为序排列。

如送达时间相同,则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第七条大会主席团依法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各代表团,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数,即进行预选。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组织组统一组织计票。

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八条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九条选举分两次进行,各项职务分别印制选票。

第一次选举、;第二次选举。

第十条选票中候选人名单的排列,没有经过预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排列。

第十一条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投票。

第十三条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党支部换届选举流程及选票统计表

党支部换届选举流程及选票统计表

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本届党支部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差额为1名。

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

四、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的方格内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

六、由党员大会推选非正式候选人的党员担任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由与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通过。

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七、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八、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当选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宣布。

九、本选举办法由全体党员讨论,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员同意后实施。

党支部2011年月日党支部选举大会主持词各位领导、各位党员:大家好!今年是“两委”换届年。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在今年的“两委”换届过程中,我先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后进行委会换届选举。

经支委会研究,确定今天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

会前,经本群众、党员推荐,并经党委考察,确定了名支部委员候选人,今天将由到会的本全体党员,投票选举产生本下届党支部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五)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

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最新选举法全文2017

最新选举法全文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最新选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2015年修正)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中青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通知中青发〔2016〕15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团内基层选举的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团中央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6年7月21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2016年7月15日,经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四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三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和选举单位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七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讨下列事项或制订有关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绿色信贷等子战略;(二)研究公司新业务模式、商业策略、资产配置方面的战略事项;(三)研究公司资本规划、资本补充及管理方面的战略事项;(四)研究公司法人治理、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相关重大事项;(五)研究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战略事项;(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办法

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办法

中共发展和改革系统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中共发展和改革系统委员会由发展和改革系统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顺序排列。

党委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本届发展和改革系统党委委员候选人名额9人,应选名额7名,差额2名。

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正式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代表的80%,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名字上面的方格内画“O”,不同意的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己所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其名字上面的方格内划“O”。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

会场设投票箱。

投票顺序:首先是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及主席台人员投票;接着全体代表依次投票。

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唱票人1名。

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由党委推选,大会通过。

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

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中进行监督。

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本选举办法由系统党委提出,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中共发展和改革系统委员会2012年10月16日发展和改革系统党委换届选举大会议程主持:李棕祥1、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唱《国歌》。

2、刘政同志代表中共发改系统第一届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3、县委组织部或工委领导宣读有关批复.4、王晴同志作本届委员会候选人情况说明。

5、贺昌仁宣读选举办法。

6、大会通过选举办法。

7、大会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8、正式选举。

9、宣布选举结果。

2014年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2014年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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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版、2002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对照表
第一章 总 则
2014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
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
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 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 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备注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维护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尊重选民的意愿,保障选民依法平等地参加选举,保证选举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选举是国家政治制度中公民直接参预的基本形式之一。

选民可以通过选举代表或者领导干部,参预国家事务管理,行使民族自决权和地方自治权,实现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选举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毅组织保证。

第二章选举权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所,具有选民资格。

第六条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二)爱国,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三)具有法定职业、文化、智力或者财产条件。

第七条选民名册是选举的重要组成部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选民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选民名册的编制应当按照居民户籍、居住地等原则进行,保证选民便利参加选举。

第九条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自己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投票,参加选举监督。

第十条条件具备的选民应当依法行使选举权。

选民有权拒绝或者撤回不法候选人的推荐或者提名。

第三章候选人第十一条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应当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爱国、遵纪守法,具有固定的居住地。

第十二条候选人应当通过某个组织的推荐或者直接向选举机关报名。

经过选拔后,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三条候选人应当公开承诺,遵守法律和纪律,实现竞选承诺并接受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四条选举机关对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候选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定时间内进行竞选活动。

《组织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组织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组织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作者:————————————————————————————————日期: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字体加粗加下划线并用括号注明)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第一条: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修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新增)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第十条: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新增)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新增)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三条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新增);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第五条(不变)第九条: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修改),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实施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实施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条:“三个月”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 五分之一以上村
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 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 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新增条款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
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员的过半数 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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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 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 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将公开的 时间、内容、村务监督 小组的意见以及答复村 民询问等情况存档备 查”、“保管期限不得少 于四年”新法已删。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修订对照表

修订对照表
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条[案件审理组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案审会可以设立质量(含纤检)、计量、标准化、食品、特种设备、认证认可案件审理分会(以下简称案审分会),负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专职执法机构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前款(六)项规定的终止调查处理意见,应当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案审会议记录]案审办应当做好案审会议记录和整理工作,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并将载体存入案卷。
第十条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案审分会集体审理。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听取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审办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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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长期有效
第十三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
第十三条: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县、市的选民,……
未能回村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五)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பைடு நூலகம்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旧出处: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不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相同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不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不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选民资格
第十一条……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八条:全体选民过半数
第十八条……预选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不变
第二十九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治村演说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发表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不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予以确认并公布。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二条:组织选举
第三十二条……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不变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六条
第六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七、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不变
新增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变
第二十四条:其他原因
自己信任的人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福建省选举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字体加粗)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二、三、四条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不变
第五条:
已删下列内容:
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可以联名罢免选举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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