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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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 三 条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 四 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
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
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
(四)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五)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 五 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
第 六 条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
(一)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
配置通风设备;
(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 七 条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 八 条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
第 九 条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各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的要求。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作为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
第 十 条在四川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等级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 十一 条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所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委托的参数指标、检测机构。
第 十二 条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向试验室所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以施工标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合同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
若工地试验室需要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明确各分试验室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 十三 条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地试验室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
(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
(三)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四)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