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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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和维护职工生命与财产安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条例,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分管施工生产安全副经理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者,对项目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项目工程安全技术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负主要责任;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者,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三条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责任制考核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安全目标分解和目标管理,采取措施,专人负责,确保目标实现。

第五条项目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合格,检查验收,方可实施。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逐层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被交底人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

第七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入厂的人员和改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年度教育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八条施工作业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坚持日巡查、周自检、月度综合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填写保存检查、整改记录,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甚至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将从重给予处罚。

第九条施工作业现场应按照主管部门及公司要求,做好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并做好日、周影像图片上传工作。

第十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坚持班前教育提示,班中督促检查,班后总结评比,及时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现场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督促施工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保用品。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或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设置安全防护网,道路清扫冲洗人员、指挥、执勤人员应穿戴有醒目安全标志服饰,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露趾、露跟的凉鞋、裙子、袒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从高处向低处抛掷物品,不得疲劳操作,严禁酒后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各工种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准野蛮、强行、冒险施工。

第十五条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中小型机具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好,不允许使用不安全的机械设备、机具、器材,不得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设备。安装、拆卸塔机必须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和设备整洁,不允许超速、超载、超负荷运行及抢位行驶,严禁装载机载人行驶。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水管、气管、电缆,通讯电力设施、构筑物、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实施保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盲目施工。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生产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禁止在同一层面上下同时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实行总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治安消防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总包方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及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总包方对施工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方应服从总包方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设置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在作业区域、施工路段、高处、临边、深井、深坑、沟槽、高挡墙、交通要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临时储存处以及特殊、危险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种支撑、支架、支挡、支座、护栏、挡板、跳板、管架搭设及钢筋网、钢筋笼绑扎应坚实、牢固、安全可靠,修筑搭设的临时工作平台、通道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保持稳固、畅通,不得随意在通道、便道上堆码,放置影响作业人员通行的材料物资设备及其它物品。

第二十三条置于坡壁、沟壁、坑壁上的松石、孤石、悬石应采用人工或机械及时进行清理,管沟、基槽、基坑、桩基、水渠、河道开挖出的渣土应置于其上口边缘安全距离以外,不得临边堆放。

第二十四条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现场使用各种用电设备、设施、电动工具,生活电器,安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检查、维护,保持良好、安全、可靠,不准在办公室、生活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

第二十五条坑道、地下、深孔、潮湿地带施工宜采用安全电压,并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夜间施工应配备足够

的照明设备,保持视线良好,特别危险地段区域应设置红灯,予以警示。

第二十六条现场临时运输道路应保持稳固、安全、平顺及有效宽度,运渣车辆不宜装载过满,置于大箱两侧及尾部的松动土石渣应及时处置,不准临边卸渣,卸渣后应及时回斗,严禁行驶中落斗和不落斗行驶。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作业车间各种原料、配件、器材、物资应堆放有序,标识清楚准确,并采取保护措施,各种机械设备停置、停放应整齐,遮盖规整,不允许乱停乱放或将机械设备停放在不安全的区域地段。

第二十八条氧气、乙炔使用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离明火火源不得小于10米,气瓶上的仪表、气阀、开关及连结气管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密闭,安全可靠,气瓶内有压力不得低于0.1MPa,严禁用尽瓶内余气。

第二十九条建立严格人员进场审查制度,把好人员入场关,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患有严重疾病、特殊疾病、残疾及年龄偏大和不适应高处、深处作业人员,不准非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内逗留、观望、玩耍或进行其它活动。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使用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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