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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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
(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未经发证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八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近12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本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院校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核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除以上各项外,还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出示原件。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中实操不少于10小时);
(二)每日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每班培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至少配备1名实际操作教师。
第十条培训机构对在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设备和器材应及时补充,不得影响培训的正常进行。各种培训物品的消耗和补充、培训设备或器材的变更,均应及时记载,随时备查。
第十一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和不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视为培训合格。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对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之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考一次,逾期或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业已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签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附件:⒈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配置最低标准
⒉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大纲
⒊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
⒋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样本)
附件1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
(一)担任培训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航海/水运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持有内河三等及以上或海船丙类及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或航海/水运类院校水上训练的专职教师;
3.承担船上救护培训的教员应有一定的医务实践和经验,对内河船员的职业有一定的认识;
4、熟悉内河船员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场地、设施和设备
(一)具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并配有可用于视听辅助教学的设备;
(二)具有能满足放置消防、救生、急救等有关属具和物品的专用场所,并具有供学员观摩或实操所需的空间和桌椅。
(三)教学和实验设备
1.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1)国内有关法规和资料
(2)海事案例影视资料
2.防火与灭火
(1)各种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10个(CO2、泡沫、干粉灭火器等);
(2)水龙带4条,消防栓2个,水枪2支;
(3)消防员装备2套(防火服、头盔、靴、手套、帽、安全带索、防爆灯、太平斧、消防钩);储压式呼吸器(实物或模型)、防毒面具2个;
(4)火灾报警装置1套;
(5)相关知识挂图。
3.个人求生技能
(1)救生衣20件;
(2)救生圈5个;
(3)相关知识挂图。
4.基本急救
(1)急救药箱2个及常用急救器材;
(2)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各3个。
(3)卫生知识挂图;
三、教材
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教材。
四、资料
(一)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二)教学工作手册;
(三)学员培训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