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对信用卡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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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对信用卡的适用研究
潘润全1;许偲炜2
(1.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天津300384;2.英国考文垂大学商学院CV15FB)
摘要:司法实践中信用卡逾期案件高发,法院对信用卡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争议颇多。近期一些热点案件又将信用卡高利率问题推向舆论焦点,为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最高院《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信用卡利率限制在24%。但学界多数观点认为信用卡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对信用卡利率限制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标准存疑。笔者梳理学界及司法裁判观点并对其进行规范分析后发现,信用卡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规范适用、利益及价值标准均趋同,信用卡利率限制直接适用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是可能的。
关键词:民间借贷;信用卡;利率限制;法律适用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10.07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8)10-0047-06
一、问题的提出
信用卡逾期的高利率早已备受诟病,成都高新区法院在“(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判决书中使用宪法原则裁决信用卡高利率曾一度引发公众及媒体关注。近年来信用卡的使用量不断增加,信用卡逾期的案件量亦逐年攀升,有地区甚至为此专门成立“金融庭”审理信用卡纠纷。可见,对信用卡高利率限制的讨论十分必要。经在“无讼”检索后,笔者发现,各地法院对信用卡利率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仍存较大争议,有些支持,有些不支持。虽然201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信用卡利率限定在日息万分之五至其0.7倍范围浮动,并以违约金取代之前的滞纳金,但信用卡逾期后利息、复利及违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CFX04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16XZXS-059);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17XZXS-075)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8-07-28
作者简介:潘润全(1991-),男,河北沧县人,现供职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许偲炜(1991-),男,重庆渝北人,英国考文垂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金等高额利率超过24%后可否获法院支持的问题未能解决。最高院对此迟迟亦未做明确回应,实践及理论上众说纷纭。2018年1月,央视主持人李晓东与建行就高额信用卡利率的诉讼再次将该问题拉回公众视野,甚至成为倒逼“立法”或“修法”的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称《规定》)第3条试图解决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不得超过24%限制的久疾。这一定程度上打通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对个人借贷统一适用24%的规范障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往缺乏直接限制信用卡利率规范的尴尬,但理论及实务中仍有不少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信用卡借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用对非金融机构借贷的利率限制规制金融机构。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与信用卡借贷在价值及利益等层面趋同,以24%为限规制信用卡利率既可简化解释,又可减轻个人借贷负担,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二、实践及学界观点
(一)实践观点
1.支持信用卡利率适用民间借贷24%的限制
虽然支持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对信用卡适用的法院不在少数,但理由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法院认为信用卡的计息方式远高于民间借贷,信用卡违约责任较重,商业银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24%的限制,比如“(2016)粤0705民初4070号”案及“(2016)皖0104民初3122号”案;二是法院认为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排除了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规定反映了国家限制借贷利率是存在的,对自然人的借贷利率应受限制,所以信用卡的综合利率应在24%限度内,如“(2016)粤1702民初246号”案及“(2017)湘10民终876号”案;三是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贷款利率应进行限制,民间借贷利率有上限规定,但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并无上限规定,公平角度考虑,信用卡利率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的限制,如“(2015)瑞民初字第1565号”案;四是法院认为信用卡利率过高,信用卡透支本质上是信用借贷,民间借贷需受24%的限制,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更不能超过此限,如“(2016)川0302民初2006号”案;五是法院未说明理由,将信用卡利率直接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的限制或直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信用卡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如“(2016)闽0524民初5629号”案、“(2015)开民初字第7425号”案及“(2014)开商初字第00244号”案。
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直接限制信用卡利率的规范,同时实践中面对信用卡较高利率又存在规制的迫切,各地法院从我国立法中限制借贷利率的立法精神、公平原则以及当然解释等角度试图将信用卡利率限制也纳入24%的范围。上述一审案件有些获得二审法院支持,也有些遭到改判,可见无奈。2018年最高院《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改变这种局面。
2.否定信用卡利率适用民间借贷24%的限制
各地法院不支持信用卡利率适用民间借贷24%限制的理由比较一致,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采用该理由的案件也比较多,如“(2017)苏1181民初354号”案、“(2016)苏0104民初7490号”、“(2017)渝0106民初11024号”、“(2015)锦江民初字第5395号”、“(2016)鲁0212民初3572号”、(2016)湘0103民初5519号等案。同时也有一审法院支持,但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进行改判的情况,如“(2017)豫01民终6575号”、“(2017)川03民终201号”、“(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37号”等案。
持不支持观点的法院较多,占到笔者检索案例的50%以上,一二审法院观点反复甚至对立,令人深思其中的法律及社会因素,最高院《规定》的出台可能会对上述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思维构成冲击。
(二)学界观点
学界多数观点认为信用卡借贷与民间借贷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在是否限制以及如何限制信用卡借贷利率均有争议。第一种观点,不限制信用卡借贷利率。刘寅(2012)认为信用卡实际价格本质上是单位定价与风险补偿之和,持卡人认为信用卡定价高是因为其对单位定价认知低于实际价格认知而产生的价格幻觉。谬因知(2016)认为信用卡刷卡不是贷款且法律无需对其进行干预,因为信用卡刷卡的本质是从银行从商户受让债权,是银行“垫款”而非借贷,信用卡的免息期与逾期后的高额利率形成的权义对等,用户可有权选择“先消费后付款的”模式。第二种观点,限制信用卡借贷,但限制的方式存在争议。潘修平认为信用卡借贷与民间借贷属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银行作为有金融牌照的机构,不宜适用或参考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利率限制,对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则需监管机构予以规范;宁红丽认为信用卡交易中的成本收益是经过概率核算的,利率是交易中产生的对价,对此应由市场调整,若有不公需监管机构解决,而不能贸然予以司法干预;刘俊海虽不赞同信用卡借贷适用或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银行作为专业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机构而言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所以对信用卡借贷可参考银行贷款利率①。上述观点虽然承认信用卡利息过高的现实,但均不赞同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标准对其进行规制,而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范或参考银行贷款利率。笔者认为,纵然金融部门有规制信用卡利率的行政权力和义务,但从司法层面看,对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信用卡利率过高的案件,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表明态度的方式也未尝不可。
三、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对信用卡适用的分析
(一)必要性
当前我国缺乏直接限制信用卡利率的规定,法院裁判尤显无力。国际上信用卡利率维持在18-23%之间,且相对稳定。中国香港为30%,中国台湾为19.89%,美国为20%,新加坡为
24-26.82%,英国为11-30%。早期美国信用卡产生时,各州均对其进行限制,并且信用卡利率遵循所在州的高利贷法。美国信用卡利率逐步市场化后各州将信用卡利率限制在18%以内,至今美国信用卡平均利率在15%左右。与此相对的是,巴西信用卡平均年利率达352%以上,为世界最高,给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我国信用卡人均0.46张,远低于国外,主要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处于垄断地位,未充分竞争,勿谈市场理性。央行《通知》中取消滞纳金及对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制的方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卡定价过高问题,而24%的规定既可减轻个人负担并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也能为市场发展留出空间。
(二)可能性
最高院在《规定》中虽有信用卡利率应在24%范围内的规定,但未表明直接还是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我国香港地区信用卡遵守《放贷人条例》中的利率限制已成惯例。信用
①资料来源:邢丙银.专家:审理信用卡利息纠纷慎用民间借贷规定[EB/OL].[2018-01-11],http:// /newsDetail_forward_1944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