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基【2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粤教基〔2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

三份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加强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

—1 —

的办园标准(试行)》三份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国家正在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地新建幼儿园按照国家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标准规定,将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幼儿园,要制定改造计划和期限,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其余地区达50%以上。省将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公布各市、县(区)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及建设情况。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幼儿园建设标准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2月21日印发—2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

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园规模

第三章园舍建设

第四章设备配置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六章园务管理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八章卫生保健

第九章教育教学

第十章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附则

各类附表

—3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

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

—4 —

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5 —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

—6 —

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

—7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