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补充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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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补充规定3篇
考勤管理补充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社区工作人员形象,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干部管理制度。望所有干部职工严格遵照执行。
考勤制度:
一、迟到、早退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扣工资10元,半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50元。超过两小时,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日工资计算:月基本工资除以二十二个工作日),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将按国家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罚(50-100元)。
3、请假程序: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提前请假。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出具请假条,先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经领导批准持请假条在办公室备案。遇有特殊意外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得由其他工作人员代话。
4、准假权限范围:警务室工作人员请假由警务室警长批准,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内由警长批准后;告知社区主管领导。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半
天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内由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5、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值班时发生迟到、早退、不到岗的现象,严格按工作时间考勤执行。
6、社区考勤一月一汇总。全体工作人员每月考勤汇总后,在社区范围内通报。因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发生的罚款,应以现金的方式三天内交到办公室。
二、病事假管理规定:
根据《XX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的,凭指定医院医师证明,向单位主管领导申请病假。病假到期后,持医院发票报办公室销假。
2、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3、凡弄虚作假取得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处理私事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2、事假每人每月不超过2天。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两天者,每超一天扣50元。
3、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函大、业大等类学习,需脱产上课的,持授课通
知单在办公室备案,按照休假第3条执行。
(三)休假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2、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十四天。
3、病假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事假年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不影响当年休假安排,意外受伤的视条件状况给予处理。
(四)婚假、丧假、产假的管理
1、职工初婚,按法定年龄结婚(汉男青年满23岁,女年满21岁;少数民族男满21岁、女满19岁)婚假3天。职工初婚属于晚婚的(汉男青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少数民族男满23岁、女满21岁),再增加婚假20天。
2、丧假3天(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按事假对待)超假需另行请事假。
3、产假90天。初婚晚育120天,哺乳期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为10个月)。居委会工作人员按时在考勤人员处报到。
4、实施计生手术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年底考核和评优的规定
1、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2、病假年累计超过24天,事假年累计超过24天者,不参加年底评先
选优。
(六)其它未列明事项,按有关文件法规规定执行。
综合制度
(一)南社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一律挂牌上岗,着装整齐,不得穿奇装异服或拖鞋上岗,警务室工作人员、社区保安一律穿着制服。
2、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3、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4、维护民族团结,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正确处理工作中产生的矛盾,不造谣,不搬弄是非。
5、塑造自身形象,严禁酒后上岗。(酒后上岗者罚款100元。)
6、工作责任心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7、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办公场所禁止大声喧哗,扰乱办公秩序;禁止在办公室吃零食。
8、工作中讲大局,讲协调,维护整体利益,不搞小集团利益。
9、服从组织分配,不消极怠工。
10、认真学习,勤奋工作,比业绩,比贡献。
(二)服务岗位责任制
为进一步完善办事处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将优质
考勤管理补充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
好的社区工作人员形象,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干部管理制度。望所有干部职工严格遵照执行。
考勤制度:
一、迟到、早退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扣工资10元,半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50元。超过两小时,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日工资计算:月基本工资除以二十二个工作日),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将按国家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罚(50-100元)。
3、请假程序: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提前请假。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出具请假条,先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经领导批准持请假条在办公室备案。遇有特殊意外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得由其他工作人员代话。
4、准假权限范围:警务室工作人员请假由警务室警长批准,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内由警长批准后;告知社区主管领导。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半天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内由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5、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值班时发生迟到、早退、不到岗的现象,严格按工作时间考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