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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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广府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广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广府发〔201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m2、县35元/m2收取。朝天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县的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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