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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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应在主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药剂科,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

在上级行政机关指导下,在医院主管总监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全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工作规定的情况。

(二)负责制(修)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医院处方集》。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师的一项内容,促进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三)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四)指导、支持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临床试用药品和临床实验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制定新药筛查引进制度,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负责新药的评审工作。

(七)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主办内部或公开出版的药学学术刊物。

(九)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医院所使用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检查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医院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并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报告。

第七条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协助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组织机构:

(一)药事委员会由医院主管业务的总监、质检部、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二)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兼任)。

(三)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安全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和”合理用药领导小组”三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组长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工作制度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二)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三)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五)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六)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七)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八)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五)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六)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学部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的义务:

(一)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需予以保密。

(二)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四)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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