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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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障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车用气瓶包括钢制气瓶、钢制内胆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缠绕气瓶、真空绝热气瓶等。充装介质包括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
第四条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批准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气体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五)具备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的条件;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七)充装工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八)有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能定期组织演练;
(九)能够为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指导和服务。
具体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可利用信息化系统实行网上申请。申请时需填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的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手册(电子文本)。
无法实施网上申请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第九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车用气瓶充装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首次申请不适用)。
如约请省内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可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网上约请时,只需填写提交《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及申请单位综合自
查报告即可。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细则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评审,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细则要求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
(五)申请单位有严重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
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对存在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亦应报告。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否则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或整改确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车用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审核盖章后报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D)。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因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批准后准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变更。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