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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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的义务
• • • • • • • • 1、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巡护人员 2、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3、及时更新、改造、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 4、配备管道保护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保证管道保护经费投入,研究开发和使 用管道保护先进技术 5、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来自外部安全隐患,无法排除的,报告主 管部门排除 6、巡护、检测、维修造成他人损失应依法赔偿 7、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 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8、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报周围单位和居民,向主管部门汇 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9、负责回收管道泄露或维修排放的石油 10、及时治理管道泄露或维修排放的石油导致的环境污染 11、管道停运、报废、封存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二)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 1、种植根深植物 •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 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厂、 建房、建温室、建家畜棚圈或修建其他建 筑物、构筑物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 • • • • (三)两侧5米至50米需要报批行为 1、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河渠 2、架设电力线路 3、埋设地下电缆、光缆 4、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5、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区域进行上述4项 内容施工作业 • 6、进行上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施工作 业方案,并签订安全协议;协商不成,主管部门 组织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五)两侧各500米的禁止行为 • 1、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区域范围内禁止: • (1)抛锚、拖锚 • (2)挖沙、挖泥、采石 • (3)水下爆破 • 2、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 业除外,但必须保障管道安全。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 • • • (六)两侧各1000米禁止(报批)行为 1、禁止采石 2、禁止采矿 3、禁止爆破 4、但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确实需要 采石、爆破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部分
• • • • • 管道企业的应对方法 一、学习、宣传、贯彻管道保护法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新建、改扩建管道工程严格执行第二章规定 四、已建成管道,重点对规划方面的问题进行普 查并区别情况处理 • 五、已建成管道,重点对土地方面的问题进行普 查并区别情况处理 • 六、加大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力度
五、加大与政府的协调力度
• 积极游说管道沿线省政府,争取以省政府 文件的形式,明确把管道主管部门统一确 定为公安机关,以加大管道的保护力度, 打击针对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管道 安全
第四部分
• • • • • 管道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1、保护管道 2、保障石油、天然气的输送安全 3、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4、维护公共安全
管道保护法3
(学习大纲)
案 例
• 甲为铁路建设单位,乙为铁路施工单位 • 1、铁路需要在距离管道隧道600米处山上采石修 建隧道,依管道法应如何办? • 2、A公司在离管道隧道600米处山上爆破采石, 依管道法应如何办? • 3、铁路穿过山后需要在距离管道30米处修建, 依法应如何处理? • 4、铁路需要从管道上穿越,依法应如何处理? • 5、如果需要在管道旁边修建一个乡村小站,应距 离管道多少米距离?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 • • • • • • • • • 1、全面梳理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 2、按照新法建立、健全和完善: (1)日常巡护制度 (2)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3)日常维护制度 (4)事故应急预案 (5)事故处理制度 (6)事故报告制度 (7)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报告制度 (8)管道报废、封存及停运保护、备案制度 3、依法将管道保护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七)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距离 •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附属设施周边修建: •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 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 2、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 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 场所
三、与其他工程相遇中的权利
• 管道工程是先批准、先开工或已建成的: • 1、有权要求其他欲通过管道的工程服从管 道的安全防护要求; • 2、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 有权要求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增加 的费用; • 3、需要管道预留或预建相关设施的,其他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 • • • • • (四)两侧各200米需要报批行为 1、爆破 2、地震法勘探 3、工程挖掘 4、工程钻探 5、采矿 6、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区域进行上述5项内容施工 作业 • 7、进行上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 安全协议;协商不成,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做出是否 批准决定
第二部分
• • • • • • 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义务 一、管道企业的主要职责 二、管道企业规划建设管道中的义务 三、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的义务 四、与其他工程相遇时管道企业的义务 五、管道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管道企业的主要职责
• 管道企业主要职责 • 1、遵守本法和规划、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环 保等法律法规 • 2、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3、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 织实施 • 4、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 • 5、接受政府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 (第7条)
一、学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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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保护法 2、城乡规划法 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管道设施等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划拨用地:先向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政府划拨 土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缴款——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申请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局申请报批 3、物权法 4、土地管理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对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 拨方式取得第54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57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条例第29条) 5、建筑法 6、安全生产法 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向规划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 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 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
第一部分
• • • • 管道企业的法定权利 一、拥有管道的所有权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三、与其他工程相遇中的权利
一、管道所有权
• 1、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管道企业拥有管道 的所有权 • 2、任何单位和个人妨害或可能妨害管道的,管道 企业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管道造成损失的,管道企 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4、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依法取得使用 权的土地上种植浅根农作物
三、从规划方面普查问题
• 管道实际走势和原先建设前规划批准的路 由不一致的,积极协调、游说规划部门, 取得其支持和理解,争取让规划部门认可 现在的管道实际路线图,争取规划部门能 够以现在管道实际路线图代替其原先批准 的路由图并予以备案。
四、从管道用地方面普查问题
• 1、摸清有多少地块是由武警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 2、摸清有多少地块至今未取得使用权人的同意,未向使 用权人支付用地补偿 • 3、将普查的情况进行列表登记并保存档案 • 4、对武警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地块重点跟踪,并尝试与 对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尝试进行地役权或者租赁土地他 项权登记,将管道占地的他项权利人登记为公司 • 5、对管道用地未经权利人同意,未支付补偿的,建议采 取2009年三水段争议案件的解决方式,待权利人提出后, 积极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和调解,签订用地补偿协议并约定 进行地役权登记,把争议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止事 态的大范围扩大
二、管道规划建设中的义务
• 1、符合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 2、管道选线方案报当地规划局审核 • 3、管道选线避开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易发带,与其他 设施保持法定距离 • 4、管道用地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 • 5、管道工程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 6、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 7、沿线设置管道保护标志 • 8、管道建成后应竣工验收 • 9、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 • 10、管道与地方城乡规划冲突,需要管道改建、搬迁、增 加防护设施,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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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中的义务
(一)处理相遇关系的原则 • 1、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 2、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以下原则: • (1)后开工的服从于先开工或已建成的 • (2)同时开工的,后批准的服从先批准的 • (二)管道企业的义务 • (1)如果管道建设工程是后批准、后开工的,需要符合 先批准、先开工或已建成的其他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 • (2)若需先批准、先开工或已建成的其他工程改建、搬 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管道企业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 (一)零距离的禁止行为
• • • • •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管道 3、移动、损毁、涂改管道标志 4、在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5、在地面线路、架空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 物 • 6、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 7、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 钻探、采矿
五、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1、未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停 用的 • 3、未设置、修复或更新管道保护标志的 • 4、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 • 5、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将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的 •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的 • 7、未对停运、封存、报废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8、若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