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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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条例

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13 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八月二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保护法

管道保护法

要具备整体观念和 • 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大局意识,提高规 •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划设计水平,实现
土地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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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选线的要求及防护(13条)
•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与其他设施的保护距离。
•不能管道保护要求的,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 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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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预案(39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 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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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用地及补偿(14条)
•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
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
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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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及穿跨越工程的要求(16、17条) 遵守法律 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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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源头把关
增加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避开地质灾害、与其他设施保持间距
管道建设“三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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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重环保
“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
的原则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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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统筹兼顾
• 维护群众、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矿产开发、防洪工程等都应兼顾管道的安全 • 管道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7年12月发布,旨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该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该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

2. 管道建设与运营: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编制管道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管道安全与事故处理: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4. 管道保护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破坏、盗窃、擅自占用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管理进一步完善,旨在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保障管道安全以及推动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道工程法律法规

管道工程法律法规

管道工程法律法规管道工程是现代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为确保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规范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

以下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关于管道工程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规1. 大陆架法公约大陆架法公约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了大陆架的范围和归属、大陆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保障了各国在大陆架上进行管道工程建设的权益,并明确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

2. 管道运输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液化天然气码》(IGC Code)和《压缩天然气(CNG)船舶规则》(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NG Ships),规范了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的海上运输安全要求,对于管道工程中涉及到的天然气运输管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国内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管道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

在管道工程中,该条例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质量控制措施、验收规定等内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保障了管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是我国管道工程管理的基础法规,于2021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管道工程的审批程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强调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管道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管道工程法规的空白,为管道工程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3.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对管道工程的施工和运营提供了相关的安全保障。

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对管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内容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内容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一、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内容概述二、对于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解读 2.1 管道保护范围的界定 2.2 管道保护措施的规定 2.3 管道保护责任的划分 2.4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意义和作用三、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执行情况分析 3.1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执行效果 3.2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执行问题及解决方案四、加强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落实建议 4.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管道保护意识4.2 完善监管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4.3 增加投入,提高管道保护设施建设水平 4.4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及时性五、结语一、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内容概述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法》中的一条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关于管道保护的相关具体要求。

为了保护管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了管道保护的范围、措施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于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解读2.1 管道保护范围的界定管道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管道,如石油、天然气、水泥、化工等各类管道。

在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中,明确了保护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强调了对环保的重视。

2.2 管道保护措施的规定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对于管道保护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管道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问题;(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危险情况的应对措施;(4)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管道运行秩序。

2.3 管道保护责任的划分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对于管道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明确了管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等在管道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并且强调了各方在管道保护中应当相互协作,共同保障管道的安全和运行。

2.4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意义和作用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出台,对于保护管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关注和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法律文件。

本法规定了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管道保护的原则、责任、程序和措施等方面,旨在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旦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管道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全过程管理等。

预防为主是指,采取预防措施是管道保护的首要任务,包括对管道进行严格的设计、建造、验收、使用、维修等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优先是指,管道的保护必须放在重要性之上,对于重要地区的管道需要加强管理和保护力度,确保管道的运行安全。

全过程管理是指,在管道的设计、建造、使用、维修等全过程中都要进行管道保护,确保在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要求和标准。

管道保护的责任主要包括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的责任。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管道保护法律体系,对管道建造和运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层面主要负责建立管道保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层面主要负责自身管道的保护工作,实施相应的管道保护管理改善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此外,对于违反管道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管道保护的程序主要包括管道的立项、设计、开工、验收、试运行、投产和使用等程序。

其中,立项阶段要进行管道所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设计方案的审查以及管道的审批工作。

开工阶段要对管道工程进行招标、控制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验收阶段要对管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韩军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韩军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
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 走或者放臵重物。
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第三方占压,管道安全保护带内的各种 工业与民用建筑、停车场、农贸市场、汽车站、 养殖场、加油站等违章建筑逐年增多,甚至连人 口密集的中小学校也建在管道上; 二、修建高速、高等级公路与集输管道交叉、 并行,未对集输气管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三、管道沿线的各种安全保护装臵、标志牌、 里程桩、测试桩大量被人为取走或破坏。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 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 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
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 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
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 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 维修(壁厚、防腐层、清管),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 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 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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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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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
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 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 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 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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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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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 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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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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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说明管道运输作为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大部分原油和天然气的运输,对经济发展、促进民生、社会安定和国防建设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油气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我国干线管道的总长度迅速增加,一批国际原油管道陆续建成后,我国干线管道总长度将进一步增加,形成规模较大、跨国境和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

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实施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现行条例对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管道保护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律。

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大量被非法占压,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须建立管道建设与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的制度。

二是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建立更加有效的管道保护制度。

三是管道与铁路、公路、河道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形成的相遇关系非常复杂,同时,管道在建设、巡护、检测、抢修过程中,与管道沿线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这些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切实予以规范。

四是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管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方面的作用将日益显著,而我国管道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与我国能源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

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确有必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被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们的正常运营和保护对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国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保护,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读这部法律,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法律框架1. 法律的背景和意义:解释该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包括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存在的问题。

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介绍法律适用的范围、管道的类型和建设者、运营者的责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管道建设1. 管道建设审批:解释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程序、审批要求和条件,并分析管道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管道设计和施工:介绍管道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调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管道运营1. 管道运行管理:分析管道运营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运行安全、标志标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并提出完善管道运行管理的建议。

2. 管道巡检和维护:论述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的重要性,介绍巡检和维护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并强调巡检和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管道保护1. 管道安全保护:解读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包括管道周边环境保护、管道保护设施建设和管道安全监测等方面,并提出改进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议。

2. 管道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强调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分析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并探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

五、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管道保护法条文解读

管道保护法条文解读

明确了在建的其他工程应当预 留管道通道。
明确了阻碍管道工程建设的法 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 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 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 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 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 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 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 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 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 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 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 、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管道建设影响土地使用的 应当给予补偿。
明确依法开工建道保护设施三同时原则 。
明确了管道建设应当设置管道 标志。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 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 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 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 补偿方案。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 、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 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 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 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 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 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 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 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 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 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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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 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 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 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 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 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 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 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 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 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旨在保护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而对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术语和定义,释义是必不可少的。

管道:指输送石油、天然气、化学品、水等物质的管线及附属设施。

石油:指从地下或水下油藏中开采或开发的各种烃类及其衍生物。

天然气:指从地下或水下天然气藏中开采或开发的各种气体,包括干燥天然气、湿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等。

管道输送:指利用管道输送物质的过程,包括管道的建设、维修、检测、保护、改造等一系列工作。

保护:指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修缮、管理、监测、校验等措施,以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和保护。

管道管理单位:指运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并对其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管道运营单位、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等。

管道经营者:指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包
括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等。

管道建设单位: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管道建设者: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作的单位,包括石油天然
气生产企业、政府机构等。

安全保护区域:指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标准划定的管道两侧
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禁止区。

从以上释义中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于术语的解释十分
详细,不但对于常见的术语如管道、石油、天然气等进行定义,也对
于涉及管道建设、维护、管道经营者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释。

这有
助于加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规范了各方的行为。

同时,这也为
管道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落实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和义务。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目录一总则二管道规划与建设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五法律责任六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保护法

管道保护法

管道保护法
将其具体情况进行阐述
管道保护法是管道从设计、制造、安装到使用,以及溢出或者破裂发生时管道对植被、地下水和市政设施的影响规定的法律。

管道保护法由政府部门颁布,目的是保护土壤、植被、地下水质量和城市政设施,以免受到污染或者损毁。

一般情况下,管道保护法一般由各州政府颁布。

法律要求施工人员在安装新的管道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环境不受损害,比如在管道安装过程中响应当地政府的消防,卫生,环保和其他政府要求。

在施工现场,由于混凝土等类似材料的使用,管道可能会污染土壤和植被,管道保护法要求施工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将污染的土壤移除并处理,以避免对土壤、植被造成污染。

另外,施工现场可能存在涡轮机械破坏的风险,即涡流和涡轮水力学的机械破坏,管道保护法要求施工人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涡轮机械破坏,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以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

此外,管道护理中也有一些安全措施,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管道,检查管道孔洞、连接处和其周围环境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滋生物破坏管道,可能对植被,地下水和市政设施造成危害。

最后,管道保护法要求,当发生管道破裂,溢出或泄漏时,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堵住漏斗,以防止污染植被,地下水和市政设施。

总之,管道保护法旨在确保安全,让管道在施工现场和日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危害,保护环境和植物资源,改善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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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

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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