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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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

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原告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市x区*街*号*室。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某某,女,19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市x区*街*号*室。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女乔**,于20**年年*月*日生育一子乔***。

由于双方是介绍认识,,所以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婚后常因锁事吵架,使夫夫妻感情更加淡薄。

20112 年双方分居一年后,,原告诉至桥西区人民法院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审审理后,法院于20122 年*月*日判决驳回原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在距上上次起诉时间已过近一年年,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好好转,反而更加恶化。

原告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子女跟随原告生活,根据对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请求法法院判决两子女由原告抚抚养。

被告辩称我与原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如果果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离离婚,女儿乔**由原告抚抚养,儿子乔**由我抚养养。

因儿子年龄比女儿小,,原告要负责乔** 一定定的抚养费,法院应在照顾顾女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妻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19**年*月*日登记结结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乔**,,于20**年*月*日日生育一子乔**。

原告于于2012 月*日起诉至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法院于2012 年*月**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诉讼请求。

原告于20113 年*月*日再次诉至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除婚姻关系,抚养婚生子女女,分割财产,经调解,被被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告唐某某离婚。

二、婚生生女乔**由原告乔某某抚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婚生生子乔**由被告唐某某抚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

原原告乔某某从2013 年年10 月起至2017 月止,每月10日之前给给付婚生子乔**本月抚抚养费1000

三、位于于**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的楼房归被告唐某某所所有,被告唐某某负责偿还还该房屋剩余货款480000 元,原告乔某某负责责协助被告唐某某办理过户户手续并承担房屋过户费费用。

位于张家口市**区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的楼房归被被告唐某某所有,原告乔某某负责协助被告唐某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担过户到被告唐某某名下的的费用。

原告乔某某于22013 年*月*日前从从位于张家口市**区***街**小区**栋**单单元**室的房屋中搬出。

四、车辆号为冀g******的**轿车一辆归归原告乔某某所有。

原告乔乔某某与其两个姐姐合伙购买的半挂车的股份归原原告乔某某所有。

五、原原告乔某某于领取调解书时时一次性给付被告唐某某现现金10 万元。

案件受受理费200 元,本院减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

原告乔某某负责。

财产分割割费2000 原告乔某某某负责。

上述协议,符合有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审审判员王某某审判员冯某某某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民法院书记员岳某某二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办案心得考虑到双方当当事人的隐私,我不想过多多去述说离婚的起因、双方方的对错。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有三点体会一是一方转移财产的时时间大大提前。

本案中,我我代理的是女方(本案被告告),作为无过错方,为为了获取有利证据,我带领领当事人到8 家银行、信信用社查询原告银行帐户近近20 个工商局查询原告告参股的4家公司、企业及及个体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到市车管所查询原告购买或参股的5 台轿车或或大车车辆登记信息,到房房管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查询询原告房屋3 前,许多离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一一般都是在离婚起诉后,但但从本案查询资料分析,原原告早在三年前就通过隐名名股东、转卖车辆、帐户清清零等手段,将夫妻共同财财产的大部分转移得无影影无踪,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产只有套房、2辆车。

后后来,我与所里律师进行交交流,大家一致感觉就

是是当前离婚案件中,转移移财产的比例逐年提高,提提前动手的时间越来越早,,对另一方极为不利。

二、认定夫妻一方转移财产产比较难。

在实践中,夫妻妻双方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程,有过错方预料到迟早早会离婚,因此会在日常生生活中提前隐藏、转移、变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

而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会注注意到配偶的转移财产行为为。

根据婚姻法第447 条离婚时,一方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产。

实践中,一些法官将““离婚时”理解为“起诉诉后到判决之前”这个时间间段,对于起诉前转移财财产的行为一般不予认定。

三、弱者的财产权益难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最高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利后果。

作为经济上弱势一一方,如果要想分割财产,,首先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据证明存在那些夫妻共同财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果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事实主张,法院是不会认认定存在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产。

但是,弱者在调查取证证成本高、途径少的情况下下,尤其是成年累月在家家照顾家庭孩子的女性,即即使有律师的帮助,要想取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也是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少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只针对当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的财产产,对于其他财产仍应当当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

这些都使得弱者的财产权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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