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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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有标

准格式,即适用于本国本地区的合同文本,如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发布的AIA系列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

1.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 AIA是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的简称。该学会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已经有近140年的历史,成员总数达56000名,遍布美国及全世界。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AIA系列合同文件分为A、B、C、D、G等系列,其中A 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B系列主要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C系列主要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D 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见附表一:AIA系列标准合同文件一览表)。

IA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一般条件(A201)。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

协议书格式与一般条件即可。如AIA文件A101与A201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性文件,适用于大部分以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工程项目。再如AIA文件A111和A201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适用于大部分以成本补偿方式支付的工程项目。

AIA文件A201做为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规定了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权限,该文件通常与其它AIA文件共同使用,因此被称为基本文件。

1987年版的AIA文件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共计14条68款,主要内容包括:业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筑师与建筑师的合同管理;索赔与争议的解决;工程变更;工期;工程款的支付;保险与保函;工程检查与更正他条款。

2.英国ICE合同条件 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简称。该学会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拥有会员8万多名,其中1/5在英国以外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学会已有180年的历史,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学术中心、资质评定组织及专业代表机构。I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编制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土木工程具有广泛的应用。

1991年1月第六版的《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共计71条109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保险;工艺与材料质量的检查;开工,延期与暂停;变更、增加与删除;

材料及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计量;证书与支付;争端的解决;特殊用途条款;投标书格式。此外IEC合同条件的最后也附有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格式附件,协议书格式、履约保证等等文件。

3.香港地区使用的合同在香港,政府投资工程主要有两个标准合同文本,即香港政府土木工程标准合同和香港政府建筑工程标准合同。这两种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材料和工艺要求;合同期限和延期规定;维护期和工程缺陷;工程变化量和价值的计量;期中付款;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这两种合同都规定,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如天气恶劣,工程量大幅度增加等),可申请延长工期,在获批准后有权要求政府给予费用上的补偿。而私人投资工程则采用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的标准合同。该合同除有明确的通用条款外,还有些根据法院诉讼经验而订立的默示条款(如甲方需与承包商合作,在不影响按期完工的前提下,为承建商准备好主要合同工程的场地,以便其安装设备;甲方不得阻止或干涉承建商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施工等)。这些条款暗中给予承包商一种权力,使之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索赔。

4.日本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日本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建设业法》中。该法的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内容;承包价款数额及支付;工程及工期变更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

法;工程交工日期及工程完工后承包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方法;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等。

5.韩国的建设工程合同韩国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也规定在国家颁布的法律即《韩国建设业法》(1994年1月7日颁布实施)中。该法第三章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有以下内容:如建设工程承包的限制;承包额的核定;承包资格限制的禁止;概算限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承包人的质量保障责任;分包的限制;分包人的地位,分包的价款的支付,分包人的变更的要求,工程的检查和交接等。以上几种合同都是在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使用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合同条件,即FIDIC合同条件。

6.FIDIC合同条件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inieurs Conseils)的简称。

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下设四个地区成员协会: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欧洲共同体成员(CEDIC)、亚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目前已发展到世界各地5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世界最有权威的工程师组织。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许多规范性文

件,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并被FIDIC成员国的雇主、工程师和承包商所熟悉,现已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FIDIC合同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合同范本之一。由于FIDIC合同条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被许多国家的雇主和承包商接受,又被一些国家政府和国际性金融组织认可,被称作国际通用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由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建筑工程委员会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合同条件(即ICE合同条件)基础上制定的。所以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自1957年出版第一版后,每隔10年修订一次,1987年出版的第四版本是最新的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另外,该组织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

指南。这使得FIDIC合同条件在世界各国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FIDIC合同条件共计72条,194款,详细地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诸如场地、材料、设备、开工、停工、延误、变更、索赔、风险、质量、支付、违约、争议、仲裁等各种问题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权限。由于FIDIC合同条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被许多国家的雇主和承包商接受,又被一些国家政府和国际性金融组织认可,被称作国际通用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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