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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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企业进货验收、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4、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不合格药品指:
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 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5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 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 药监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
5.2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