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出品】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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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

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思考: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法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故不能撤销。★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C )。

A.投邮主义

B.了解主义

C.到达主义

D.通知主义

★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 A )

A.条件条款

B.担保条款

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

D.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详细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合同债权人A某下落不明,合同债务人B某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若B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该损失由( A )A.A某承担 B.B某承担

C.A某和B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甲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先去了乙港,再驰往甲港,航期延误10天,白糖价格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镑。问: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1)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因如下: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二,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商品价格波动损失是国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

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1)加方公司不违约

(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1)我公司不违约

(2)合同不成立。因为第一,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第二,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未予以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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