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协议-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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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医疗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

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市XX医疗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深X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合伙经营。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业);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策划与设计;会议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活动策划;医疗企业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不含开办医疗机构及其它限制项目); 投资医疗卫生机构、疗养中心、康复中心、美容中心;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合伙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除对深圳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开展其他业务。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2个,分别是:

1、深圳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合伙人类别:普通合伙

2、x

合伙人类别:有限合伙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深圳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9.5万元,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比例为95%o

2.有限合伙人:xx,以货币出资0.5万元,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比例为5%o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享。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方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职责为: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组织合伙人会议; 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定期向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合伙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

人委托(不可撤销)普通合伙人处理一切事务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单独决定并执行: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五)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对外投资;

(九)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十)合伙企业的解散。

但普通合伙人作出上述事项应有利于合伙企业,并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利益。

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或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获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第十八条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入伙,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条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其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优

先受让,或者由普通合伙人所认可的其他人受让。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半数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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