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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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

追溯国内外历史,最早发现的职业病都与采石开矿和冶炼生产有关。

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或工作环境中使人类产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社会经济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

近年来,我国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因而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二、有哪些职业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

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

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

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

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

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

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

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

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三、法定职业病
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

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
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

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

同时,还规定了这类疾病需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被确诊认为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四、职业病防治及其管理
(一)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
截止目前,国家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和数百个职业卫生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都是实践和科学实验的经验总结,是搞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据。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在其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进行卫生学监督审查,使其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保证在其运行使用后能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对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
经常和定期监测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强)度、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以及对接触化学物质劳动者的血、尿等生物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或其他代谢产物及一些生化指标进行监测。

发现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浓(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或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含量超过正常值范围时,要查明原因,为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

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六)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国际上禁止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如联苯胺、β萘胺等强致癌物和有机汞农药等。

2.改善作业方式,减少有害因素散发。

3.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4.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消除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七)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高于国家卫生标准,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九)对青少年和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十一)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职业史、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和生物监测资料等。

2.症状、体征和常规实验室检查、物理学检查、生化检查、其他辅助检查等的结果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十二)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
1.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

2.促使已被吸收的危害因素排出体外。

3.消除病因。

4.特效拮抗治疗。

(十三)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
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十四)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
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是为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

如果某企业或单位发现职业病患者,企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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