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集团员工任中及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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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任中及离任审计管理办

法(试行)

1.目的

由内部审计部门对任期内或离任员工在履职期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辅助业务部门识别经营风险、明确责任归属,促进业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

2.适用对象

2.1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生活服务公司负责人。

2.2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2.3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工厂、销售大区、奶源区域、饲料公司、畜牧公司负责人。

2.4由集团领导或事业部领导指定的其他任中、离任审计对象。

3.管理办法

3.1任中、离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任中、离任审计项目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内财务收支与成本核算的合规性、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所负责关键业务领域内部控制情况、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情况、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工作、合规情况、遗留问题和或有经济事

项、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3.2任中及离任审计的原则

3.2.1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3.2.2任中必审;先审后离。

3.3任中审计项目的开展

3.3.1在本办法2.1-2.3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可由审计部或对应事业部审计室负责人提出,经集团领导或事业部领导同意后,开展针对该岗位人员的任中审计项目。该范围内全部人员两年内接受的任中审计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3.2其它岗位人员,由集团领导或事业部领导指定开展针对该岗位人员的任中审计项目。

3.3.3任中审计需要在项目正式开始前,由审计部门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及被审计人员。

3.4离任审计项目的开展

3.4.1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离开现职位,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解聘、免职、退休及岗位调整(含晋升、降职、平调等)。岗位职责不发生变动,由副职转正的情况不包括在本办法所称离任范围。

3.4.2离任通知

3.4.2.1本办法2.1-2.3范围内的人员发生解聘、免职、退休及岗位调整(含晋升、降职、平调等)时,人力资源部门在正式办理离任手续两周前,书面通知审计部门;主动辞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即刻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3.4.2.2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开展离任审计,在审计结果正式出具前,被审计人员可先行办理工作交接相关事项,不得办理离任审批手续。

3.4.2.3在本办法2.1-2.2范围内人员离任时,由总部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总部审计部负责人。

3.4.2.4在本办法2.3范围内的人员离任时,由所在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本事业部审计室负责人。

3.4.3离任审计需要在项目正式开始前,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及人员。通知书中应包括预计需要的时间,如实际作业超出该预计时间,则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并说明原因。

3.4.4对本办法2.4范围内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时,由审计部门及时通知该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开展离任审计。

3.5任中及离任审计的配合

被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及其它方面的协助。3.6任中、离任审计结果的报告及应用

3.6.1任中、离任审计报告正式发出前,原则上需要沟通并获得被审计人员或其所在部门的回复。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沟通或未获得回复时,需要在报告中注明原因。

3.6.2任中、离任审计报告分无保留意见报告和有保留意见报告。

3.6.3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内容仅供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评估时参考。

3.6.4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特别标明的重要事项,需要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或其直接上级将落实结果或排期发送审计部门,并经审计部门正式确认后,方可办理人员的离任手续。

3.6.5由于被审计人员配合问题导致无法完成审计时,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附则

4.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2.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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