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候鸟式养老服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2019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提升健康养老质量,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出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和长寿品牌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激发社会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争取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民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民发〔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予发布。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2017年8月24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
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指导,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导向,立足养老服务行业需求,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构建养老服务标准的总体框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协调统一。
科学梳理养老服务各领域、各要素,构建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
开放兼容、动态优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拉浪林场生态养老中心老年公寓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拉浪林场生态养老中心老年公寓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27
•【字号】桂发改社会〔2015〕964号
•【施行日期】2015.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拉浪林场生态养老中心老年公寓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桂发改社会〔2015〕964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广西拉浪林场生态养老中心老年公寓楼项目建议书的函》(桂民函〔2015〕8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同意实施广西拉浪林场生态养老中心老年公寓楼项目。
二、项目单位:广西拉浪林场。
三、建设地点:广西拉浪林场总场内。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生态养老中心老年公寓楼1栋,项目用地1200平
方米,总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主要设置床位50张。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500万元。
资金来源由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
六、请据此批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落实土地预审、规划选址,论证建设规模,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我委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桂政办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全面推动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总数30%以上。
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放宽行业准入。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便利化登记程序。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推动符合条件的度假村、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场所转型为养老机构。
区外资本在我区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3•【字号】桂政办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整合资源的理念,统筹规划,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的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标。
2012年至2015年,全区投入7.9亿元,建设示范性村级老年人协会3000个;改、扩建示范性乡镇敬老院100个;新建五保村4000个;为农村残障老年人的适配对象安装康复辅助器具4000例。
同时,制定出台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政策。
二、工作措施及项目安排(一)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5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4.25【实施日期】2007.04.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为适应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区 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8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2005年统计部门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3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3.5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快打造全国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形成新的优势产业格局,对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精神,现就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托我区资源禀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融合发展为手段,以重大项目为载体,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夯实发展基础、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业改革,着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争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为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安宁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融合发展。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探索养老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的方式、方法及路径。
坚持规划引领、政策推动。
根据资源分布状况,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打造重点区域和特色项目,科学规划产业布局,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桂发改社会〔2015〕193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5〕193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精神,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2015年2月17日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
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4
【摘要】桂政办发[2018]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7-11)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J], ;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J], ;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J], 无;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桂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城市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区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产业发展明显加快。
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可提供3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涌现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特色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立足保障基本,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2•【字号】桂政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条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老年人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桂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3日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一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主要成效。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十一五”期间,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普及。
截至 2010 年底,全区已经建成了福利院、养护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军休服务机构等多种类型公办收养性养老服务机构1446 个,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各个层级都建有养老服务机构;有8521 个村建成村级五保村;民办养老机构119 个,共有床位12.06 万张。
二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发展。
到2010 年年底,全区已经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等设施364 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得到较快发展,一个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及标准
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及标准山东、河南、陕西、北京、相同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内的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94-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GB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JGJ122-2006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60年卫生部、商业部发布。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1994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桂发改社会函〔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社会函〔2019〕52号自治区民政厅: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函》(桂民函〔2018〕1481号)收悉。
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我委以桂发改社会〔2018〕54号批复,初步设计也通过了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审查。
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代码:2017-450000-79-01-000039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项目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良兴路南面,处于五象大道和玉洞大道连线丰庆路中点,主要用于老年人文体活动及日间照料。
项目拟建一栋10层老年活动中心,总建筑面积22900.44m2 ,建筑占地面积3037m2,地上建筑面积17770.46m2,地下室建筑面积5129.98 m2,建筑密度23.62%,容积率为1.38。
三、项目建设方案(一)总平面设计建筑所处地块周边暂无其他建筑,建筑的主楼位于场地的中部,主出入口设置于东面经五路,次出入口设置于南面庆安街,基地内环绕建筑形成环形道路,人行直接进入活动中心主楼入口,车流南北分行。
建筑按要求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并充分利用空间设置绿地,在建筑南北侧分别设置休闲景观场所,排水总体向北面排放。
(二)建筑设计广西民族老年活动中心分为三个大的分区,一至四层为老年活动区,五至六层、九至十层为老年教育区,七至八层为综合服务区,设置地下一层停车库。
第一层设置餐厅、西点烘焙培训教室、医务室和民族用品展厅;第二层设置羽毛球活动室、演艺厅、健身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第三层设置舞蹈教室、老年人教育报告厅和休息室;第四层设置棋牌室、麻将室,裙楼屋顶做屋顶绿化设计;第五层为声乐室、电子琴教室、戏曲教室、钢琴教室、古筝教室和录音棚;第六层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电脑教室和咨询室;第七、八层为日间照料室、管理室;第九层为民族手工教室、插花教室;第十层为书法教室、国画教室、美术教室和摄影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桂政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5日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综合监管,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督促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有关要求。
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对重大房屋结构安全、火灾隐患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8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服务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体娱乐、学习教育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调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现将《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7月11日《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和《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住本自治区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评估。
第三条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养老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首次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常规评估。
老年人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养老机构应即时进行评估。
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第四条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中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经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估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评估员应当参加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续职培训考核。
第五条养老机构一般应配备2名(含)以上评估员,负责对入住本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无评估员的养老机构,可以委托本养老机构以外的评估员进行评估。
第六条老年人能力评估环境应安静、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评估现场要求至少有3把椅子和1张诊桌、1张检查床、4至5个台阶,以供评估使用。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小于0.30m,踏步高度0.13m至0.15m,台阶有效宽度不小于0.9m。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三)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四)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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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候鸟式养老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候鸟式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为候鸟老人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T 26359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LB/T 052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DB45/T 1878 疗养型养老机构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候鸟老人 the migratory bird type elderly people非户籍所在地,因季节变化,选择不同的地域环境进行旅居养老的老人。
3.2候鸟式养老服务 the migratory bird type elderly people services为候鸟老人提供集医疗保健、养生养老、旅游休闲等“医养游结合”服务的机构养老活动。
3.3候鸟旅游产品 the tour products for elderly people根据候鸟老人的旅游需求特点,专门为候鸟老人组织与开发的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保健等旅游服务在内的包价旅游产品。
4 基本要求4.1 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4.2 提供餐饮服务,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3 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4 提供其他应依法许可的服务,应持有相应许可证明。
4.5 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4.6 养老机构配备有旅行社业务或与旅行社签订有合作关系;承担候鸟老人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资质。
5 服务内容及要求5.1 咨询服务5.1.1 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资质、候鸟式养老服务、候鸟旅游产品的介绍。
5.1.2 服务要求5.1.2.1 应建立咨询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设立智能性服务平台。
5.1.2.2 应耐心、详尽解答候鸟老人关于医疗保健、养生养老、旅游休闲等服务方面的问题。
5.1.2.3 提供的关于医疗保健、养生养老、旅游休闲等服务内容材料应详尽,内容材料的字号、字体要适合候鸟老人阅读。
5.1.2.4 应根据候鸟老人的身体状况推荐适宜的旅游产品,并向候鸟老人说明某些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的限制性要求。
5.1.2.5 宜在机构官网上开辟候鸟养老服务专区,为候鸟老人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5.2 医疗保健服务5.2.1 服务内容5.2.1.1 内设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候鸟老人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各种突发疾病的处理等。
5.2.1.2 同时宜提供以下服务:——体检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特色中医保健服务:如针灸推拿、特色药物熏蒸、物理治疗等;——健康知识教育、中医养生知识宣讲。
5.2.2 服务要求5.2.2.1 内设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及药品管理应符合养老机构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5.2.2.2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5.2.2.3 应配置候鸟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5.2.2.4 其他医疗保健服务应符合GB/T 35796的规定。
5.3 养生养老服务5.3.1 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住宿、营养膳食、休闲娱乐、清洁卫生等服务。
5.3.2 服务要求5.3.2.1 机构住宿服务:应按照候鸟老人的生活特点及适老化要求,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必备品等。
具体要求如下:a)住宿房间:应配备有适合老年人用的床、床垫、床头柜、桌椅、衣柜、空调、热水壶等设施设备,照明条件好,配有可供候鸟老人晾晒衣物的生活阳台或晾晒衣物区;b)卫生设备:应配有马桶或坐便椅、防滑扶手、防滑垫、梳妆镜等设施设备,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或排风器,供应热水;c)通讯设备:应有必要的通讯设备,作应急呼叫使用;应免费提供无线上网功能;d)视听设备:应配有彩色电视机,宜配有音响设备。
5.3.2.2 营养膳食服务:根据候鸟老人身体状况、饮食特点,制定个性化营养膳食。
具体要求如下:a)候鸟老人的营养评估及饮食方案应由专业营养师执行;b)膳食供应者应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c)食品的加工、配送、制作过程应安全卫生,送餐应保温密闭;d)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2.3 休闲娱乐服务:根据候鸟老人身体状况、兴趣爱好,提供个性化的休闲娱乐活动。
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体育性活动包括太极拳、养生操、球类运动等;b)知识性活动包括阅读、写作、集邮等;c)娱乐性活动包括看电影、座谈会、棋艺、摄影、茶艺等;d)艺术性活动包括音乐、舞蹈、戏剧、书法、绘画、雕刻、插花等;e)手工性活动包括木工、黏土、编织、嵌插、折纸等。
5.3.2.4 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候鸟老人的身体情况,保障候鸟老人安全地进行活动。
5.3.2.5 应建立住宿服务人员、膳食管理人员、休闲娱乐项目设计人员以及医护人员的联动工作机制。
5.3.2.6 其他生活照料、清洁卫生等服务应符合GB/T 35796的规定。
5.4 旅游休闲服务5.4.1 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候鸟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合同签定、旅行社服务、游览服务、旅游医疗保健服务。
5.4.2 服务要求5.4.2.1 候鸟旅游产品5.4.2.1.1 应选择符合候鸟老人身体条件、适宜候鸟老人的旅游景点和游览、娱乐等活动,不应安排高风险或高强度的旅游项目。
5.4.2.1.2 宜选择具有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旅游景点。
5.4.2.1.3 宜在人群密集度较低、容易管理的区域安排自由活动。
5.4.2.1.4 宜安排乘坐景区内交通环保车、缆车等交通工具。
5.4.2.1.5 宜选择景点之间不超过30min车程的旅游路线;整个行程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h,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
5.4.2.1.6 结合旅游目的地时令特点,宜选择适合候鸟老人的季节和天气出游。
5.4.2.2 旅游服务合同签定应与候鸟老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服务应符合LB/T 052的规定。
5.4.2.3 旅行社服务5.4.2.3.1 旅行社应做到,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强化履约责任,合理定价,诚信经营,加强候鸟老人旅游安全保障,制定应急预案;b)耐心细致地向候鸟老人解读旅游合同条款,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c)指导候鸟老人认真填写游客安全保障卡,留存应急联系方式;d)所选餐馆环境整洁,符合GB/T 16153的规定。
膳食安排应考虑候鸟老人健康需求,尊重候鸟老人的饮食习惯,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e)宜选择噪音小、隔音效果好,有电梯且距离医院或急救中心较近的经济型或星级酒店。
f)所提供的车辆服务符合GB/T 26359的规定;g)将旅游景区(点)对老年旅游者的优惠政策告知候鸟老人,提醒带好相关证件证明;h)明确导游及相关人员的安排;i)统一旅游消费标准;j)携带必要的急救物品及药品。
5.4.2.3.2 应对候鸟老人身体健康状况详细了解,为候鸟老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5.4.2.3.3 其他老年旅游服务可参照LB/T 052的规定执行。
5.4.2.4 游览服务5.4.2.4.1 旅行社应在旅游前提醒候鸟老人自行携带应急和日常物品、药品。
5.4.2.4.2 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h,可安排一定时间的午休,全天旅游时长不宜超过10h。
5.4.2.4.3 应提醒候鸟老人带好带齐游客安全保障卡、相关证件证明等。
5.4.2.4.4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的在途服务、住宿服务、购物服务等应符合GB/T 15971的规定。
5.4.2.5 旅游医疗保健服务5.4.2.5.1 候鸟老人旅游团应配备至少1名导游和1名随团医生,随团医生由养老机构提供;旅游团人数不宜超过30人(含30人),每超过30人应多配备1名导游或1名随团医护人员。
5.4.2.5.2 导游人员或随团医护人员应做到,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在旅途中为候鸟老人讲解保健知识,接受咨询;b)提醒候鸟老人注意饮食平衡,规律进餐,饮酒要适度;c)提醒候鸟老人随气候变化及时增减衣物,注意防止受凉感冒或天热中暑;d)提醒候鸟老人参加活动量力而行,注重休息和睡眠,避免过度疲劳;e)在旅途中随时关注、及时询问候鸟老人的健康状况和身体感受。
提醒候鸟老人规范使用自备药;f)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救护服务。
6 管理要求6.1 服务管理6.1.1 应与接受服务的候鸟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a)养老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b)入住候鸟老人和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c)相关第三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d)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e)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f)服务期限和地点;g)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候鸟老人和相关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h)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i)违约责任;j)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6.1.2 应做好入住候鸟老人的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A。
6.1.3 应保留提供的服务文件和记录。
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签章完整。
6.1.4 候鸟老人外出应实行请销假制度。
6.1.5 应制定服务的投诉及应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可参照GB/T 17242的规定执行。
6.1.6 其他服务管理应符合GB/T 35796的规定。
6.2 人力资源管理6.2.1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导游应持有导游证;车辆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6.2.2 应选择具有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了解老年心理保健、老年健康管理等相关知识,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导游/领队全程随团服务。
6.2.3 医务人员应获得执业资格,并办理注册登记。
6.2.4 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应符合GB/T 35796的规定。
6.3 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6.3.1 应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常用急救药品等医护用品。
6.3.2 接待室应配备候鸟式养老服务的项目及机构资质等介绍内容,并提供城市周边旅游交通地图等资料。
6.3.3 其他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应符合DB45/T 1878的规定。
6.4 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35796的规定。
7 服务评价与改进7.1 服务评价7.1.1 评价方式7.1.1.1 应定期听取候鸟老人或家属/监护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建议和意见,采取设置意见箱、网上收集等方式收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