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分析方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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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GMP的额外要求 12.82 应在分析仪器/设备完成确认后,再着手 分析方法的验证。
12.83 对已验证分析方法的任何修改均应有完 整的记录,这类记录应包括修改的理由和充分 的数据,以证实经修改的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同 样准确、可靠。
一. 法规对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
(三)ICH指南 关于分析方法验证部分内容见ICH Q2 A 、 Q2B, 这次培训主要也是根据ICH这个指南为依据, 具体内容见后面章节。
(一)中国法规
【注:以下摘自《2009GMP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 确认和验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 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和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 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 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一. 法规对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
(一)中国法规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主要内容
一. 法规对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 二. 分析方法验证定义和目的 三. 分析方法分类 四. 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五. 分析方法验证类别和验证内容 六. 常见典型的验证参数/项目 七. 分析方法验证的程序 八. 方法再验证 九. 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内容 十. 参考文献
一. 法规对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
(四)其他法规文献 ❖ 《中国药典05版》附录ⅪⅩ A 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
法验证指导原则 ❖ USP<1225> Validation of compendial method
二.分析方法验证定义和目的
❖ 定义:是指确保某分析方法得出的结果可以持续地 准确反映所测产品特性的书面证明。
❖ 目的:是为了证明该分析方法与其预期目的的相适 应。(ICH)
(3)含量测试:专属性和精密度须做,准确度 或许需要做。
五.分析验证的类别和验证内容
(一) ICH Q2对验证分析方法分类及对应 验证项目列表
❖ 列出以下常见的四种类型: 类别Ⅰ:鉴别试验 类别Ⅱ:杂质的定量试验 类别Ⅲ:杂质控制的限度试验 类别Ⅳ:原料药或制剂中活性成分以及制剂
中选定组分的定量试验
五. 验证的方法类型与验证内容
(一)ICH 方法类别及验证内容
项目
类别I 鉴别
类别Ⅱ 杂质定量
类别Ⅲ 杂质限度
准确度
-
+
-
精密度
重复性
-
+
-
中间精密度
-
+①
-
专属性 ②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检测限
-
-③
+
定量限
-
+
-
线性 范围
-
+
-
-
+
-
类别Ⅳ 含量/效价/溶出度
+
+ +① + + +
五. 验证的方法类型与验证内容
❖ 目的:提供对药典分析方法确认的信息,这些方法 是第一次执行,使用适当的人员、设备、试剂,来 生成可接受的结果。而不是为了对已经成功确立的 实验室规程/方法进行追溯操作。
❖ 说明: (1)药典分析方法的使用者无须在初次使用药典方 法时对方法进行验证,但方法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的 系统适应性的数据应当以文件形式记录。 (2)一些常规的药典测试方法无须确认:如干燥失重、 炽灼残渣、酸度、pH测定等。
通俗来说,验证目的是判断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科 学、合理,是否能有效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
三.分析方法分类
❖ 标准分析方法:指法定分析方法,包括各国 现行药典或其他公认的标准参考资料中的方 法。
❖ 非标准分析方法:新建立的分析方法或修改 了的标准分析方法都属于非标准分析方法。
四. 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四. 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 USP <1226> 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 药典分析方法确认
❖ 不同方法类型的确认要求(仅列出部分测试方 法)
(1)鉴别试验:专属性或许需要做(对IR、 UV);专属性须做(HPLC)。
(2)纯度测试:有关物质测试:专属性、LOQ 精密度须做。
❖ 注意事项: (1) “-”表示 该项目通常不需要评价
“+”表示该项目通常需评价
(2)①假如已评价重现性,可不需再评价中间精密度
② 缺乏专属性的分析方法,应由其他分析方法来作补充。 ③有些情况下需要。 (3)表中没有列出耐用性(Robustness),但在分析方法研究 的适当阶段或特殊要求是应予以考虑进行验证。 (4)效价 表达1:指某一物质引起生物反应的功效单位,可用理化方法 检测,也可用生物检测方法测定。 表达2:生物制品活性(数量)高低的标志,通常采用生物学 方法测定。
❖ 标准分析方法一般不需要验证方法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但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方法的适应性。
❖ 两个要求:实验室必须满足标准方法规定性能 指标;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的数据必须充分满足 实验室测定要求。
❖ 对标准方法进行评价,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的 程度。
四. 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 对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有三种选择: A.不需要验证:用户的仪器、人员、试剂和环境条件
四. 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USP <1226> 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 药典分析方法确认
❖ 说明: (3)本规程不适用于微生物测试方法。 (4)如果药典方法确认不成功,并且USP员工
的协助也未能解决问题,则可推断此方法或许 并不适合在此实验室进行该供试品检测。因此 须当按照药典要求重新开发替代方法进行验证。
证明可以满足方法规定的分析要求,则只需规定和 执行系统适应性试验即可。[注:具体要求可参见
USP<1226> 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 药典 分析方法确认 ]
方法无须再验证。 B.部分验证:一些临界项目如杂质检查的定量限和检
测限; C.完全验证:化合物类型(晶型)、辅料、仪器类型、
第二百三十六条: 检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检验方法进性验证: A. 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B. 检验方法需要变更的; C.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收载的方法; D.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3.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进行方法 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一. 法规对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
存放地点和环境条件与药典标准有差异,则需要做 全验证。(注:具体要求可参见USP<1225> Valid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 药典分析方法验证 )
四. 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
❖ USP <1226> 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 药典分析方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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