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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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津司律管发[2010]13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津司律管发〔2010〕136号)

根据苗洪涛律师提交的“建所申请书”,依照司法部第111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

一、准予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设立,该所英文名称为Tianjin Jinliang Law Firm,该所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苗洪涛律师。设立人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对财产、资金有支配权和处置权。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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