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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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There is never a real desperation in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是双方签订合同来进行义务的约定。

因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情况下所做出的规定是不能够超过4个小时的累计的计算的方式,也不能够超过每一周24个小时,并且需要支付工资。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是双方签订合同来进行义务的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以小时计酬为主要的方式,并且一般情况下在这种用工的形式之下,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是不能够超过4个小时的,累计的计算的话也不能够超过24个小时每一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照天、小时、任务付费等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对于这类用工形式,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其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利用。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规定1.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用工种类、工资、工作内容、工作保险及其它与用工有关的事项。

2.用工期限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的实际需要和业务量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确保用工期限符合实际需要。

3.工作地点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用工的实际需要在用工单位办公场所或者合理的工作场所工作。

4.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用工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的招用应当经过严格的人员审核,对用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控制入职门槛。

2.薪酬管理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同时,要及时核实和调整用工人员的薪酬水平,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3.出勤管理用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出勤管理制度,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考勤要求和考勤规定,对缺勤、迟到等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4.业绩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合同约定或按照工作任务目标设立考核指标,通过考核结果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评估,保证用工单位的业绩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5.安全保障用工单位应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对非全日制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用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总结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管理,既保证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一、引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针对部分岗位或工作流程,采取不限制工作时间、不规定工作日数的用工方式。

这种灵活的用工制度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发达国家,并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规范,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用工效益和工作质量。

三、定义与范围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用工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由雇主与员工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涉及用工合同的签订、工资计算、劳动保护等相关事项。

四、用工合同1. 用工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详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支付方式、福利待遇等。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

雇主应提供详细的工作任务描述,确保员工对工作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五、工资计算1.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应确保公正合理。

工资报酬应根据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进行综合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应按时足额完成,雇主不得拖欠或随意扣减工资。

六、劳动保护1. 雇主应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雇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七、绩效考核1. 非全日制用工的绩效考核应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

2. 绩效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调整工作方式和工资报酬的依据。

八、合同解除1. 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解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必须书面确认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非全日制用工资法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用工形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定义及适用范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以小时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工作轻松、临时性、替代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如家政服务、临时搬运等。

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支付周期短、劳动者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通常以周或月为单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3.劳动争议解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注意事项1.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事项。

2.工作时间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工作时间记录,包括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结束工作的时间等信息,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

3.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资支付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凭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4.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现行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司非全日制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非全日制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二章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第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含以下内容:1.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2.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3.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4. 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5.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续签合同,但连续签订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八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九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发,每月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享有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1. 本制度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非全日制人员的法律规定(3篇)

非全日制人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在社会就业队伍中的比例逐渐增加。

非全日制就业,又称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时间段,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全时制工作时间的工作形式。

非全日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从非全日制人员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其相关法律制度,以期为非全日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一、非全日制人员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对非全日制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2. 非全日制人员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形式。

二、非全日制人员的权益保护1. 工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非全日制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人员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权利。

3. 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对于非全日制人员,用人单位同样应当遵守此规定。

5. 劳动争议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制度

非全日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三、非全日制用工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四、劳动合同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基本信息;(2)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缴纳情况;(6)合同期限;(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准许。

3.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六、劳动报酬1.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社会保险1.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用工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九、违反本制度的处理1.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作模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劳动者不按照传统的全日制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进行劳动,而是根据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在灵活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工作。

这种用工模式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企业和劳动者。

三、工作时间和薪酬1. 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不受传统全日制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2. 薪酬: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应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保障1. 健康和安全:企业应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工作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2. 社会保险: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五、权益保障1. 合同签订:企业与非全日制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

2. 休假和调休:非全日制用工享有合理的休假和调休权利,企业应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3. 绩效评估:企业可以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结果给予奖励或调整薪酬。

六、纠纷解决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纠纷,企业和劳动者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最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执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监督和执法,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公司决策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方可修改。

以上是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特殊形式的雇佣关系,制定的用工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就业形式。

本文将就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以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逐渐普遍化。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灵活性雇佣关系,劳动者在某一周期内仅按照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工作,其工作时间短于全职工。

二、内容1.用工合同的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地点等关键条款。

用工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工作时间的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由劳动者与雇主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工时的上限。

雇主要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确保对劳动者工作时间进行监管。

3.工资待遇的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同职同岗全职员工保持一定的比例,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还需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给予奖励和提升。

4.权益保障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保护,确保其享有与全职员工同等的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同时,还需要完善投诉举报渠道,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对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合理制定的用工管理办法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就业作为。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同时,用工管理办法的健全也有助于调节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

总之,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通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制定合理的工资待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稳定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规范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减少企业用工风险,保证非全日制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科室和公司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非全日制员工.第三条招用报批程序一公司各个科室应该在每年的12月份报送本科室下年度的非全日制员工用工计划,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至办公室存档.二计划内的非全日制用工,由科室在招用时提交人员招聘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配合科室共同进行人员的招录工作.三计划外的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录工作.第四条录用条件和程序一各科室提交人员招聘申请表后15天内,由办公室开展落实招聘工作.具体人员也可由各科室推荐二凡录用人员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三录用人员,需在上岗前到办公室办理上岗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意外保险.第五条薪酬待遇一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算工作时间及待遇,小时工资不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二薪酬发放计算周期为15日.三非全日制用工薪酬均现金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第六条劳动保障一所有非全日制员工必须由公司统一办理意外险.二根据各自岗位的需要,由公司发放劳动工具和劳动保障用品.第七条用工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第八条用工关系解除一各科室科长应在用工关系解除当天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办公室报备.二办公室在用工关系解除时,终止意外保险.三科室应负责做好领用物品的交还工作.第九条其他一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三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日趋复杂化,许多企业开始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临时工、兼职工、短期工等)来应对劳动力需求。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也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为了建立规范的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用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用工者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定义:1.非全日制工:指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全日制合同工的劳动关系,按工作量、小时数或者项目计酬的劳动关系;2.临时工:指接替正式员工在特定时期进行工作的人员;3.短期工:指临时工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人员;4.兼职工:指在正式员工工作时间外为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工具的人员。

四、用工程序:1.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先公开招聘并选聘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工;2.按照双方约定的用工时间、用工方式、工作内容和计酬标准,签订用工协议;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变更,但需征得用工者的同意;4.在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支付劳动报酬,保障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五、用工合同:1.用工单位应当与用工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用工方式、工作内容、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2.用工协议应当双方自愿、平等、自主、公正,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用工协议应当加盖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双方的公章并保留协议原件。

六、劳动保护:1.用工单位应当确保用工场所安全无害、生产工具设备完善,并告知用工者;2.用工单位应当为用工者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险;3.在用工期间,如用工者发生意外伤病或者工伤,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服务。

七、劳动报酬: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用工者开具工资条和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发生法定节假日的用工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倍工资。

非全日制劳务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劳务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劳务工管理方法一、为规范非全日制劳务工(以下统称清点工)管理,明确奖惩,确保安全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二、公司工程部是清点工日常管理的主管单位,行政人力部配合协同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

1、一级:工程局部管副总、行政人力部协管人员(1)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负责清点工的选用、分组、安全与日常工作情况检查并决定相应奖惩等全面管理工作;(2)负责对清点工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的日常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实施对应奖惩,保证清点工现场管理工作顺畅有序、安全有效;对清点工的日常安全、工作效率表现及结果承当领导责任。

2、二级: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各清点工班组长协助配合)(1)根据公司各部门、各场所实际用工需要,负责提前统计、科学调度安排清点工,杜绝各种用工浪费现象;A、各部门、各场所用工,除长期定点用工外,原那么上必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工作群向指定的现场管理人员申报,详细列明用工的时间、地点、主要工作内容、预估工作量(以多少人半天或1天可完成作为预估依据)、需要携带什么设备工具及其它考前须知等;除特殊紧急情况必须临时调派用工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可临时调用外,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的,一般不予安排用工;B、负责清点工统一调度安排的现场管理人员,须对各申报用工的预估工作量进行复核,并按复核后的结果给予合理调度安排,防止工作量少而用工量较大、1-2小时就完成工作又没有及时跟进调度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合理现象出现。

(2)负责各自用工场所的现场蹲点督导与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如下职责:A、清点工日常上下班交通安全的提醒督导;B、清点工出勤情况的记录报告;C、对所在场所清点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安排,提出当天的工作内容与必须完成的保底工作量,并随时检查、督导清点工的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效率;D、负责对综合表现良好的清点工与少数工作不力、表现较差的清点工分别进行现场记录,每月下旬对本月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当期清点工管理例会上报告;E、负责各自用工场所的现场安全员岗位工作,做好现场安全应急物品物资的保管使用与督导清点工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无事故;(3)负责不定期检查清点工使用公司资产物资的情况,督导清点工保护使用与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对不爱惜使用或人为损毁公司资产物资的各种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记录并上报追责处理;(4)对所在用工场所清点工的日常安全、工作效率表现及结果负主要管理责任。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非全日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公司招用非全日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非全日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非全日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非全日制工用工计划。

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

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公司与非全日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口头合同,(如果签订的是口头合同的,)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各分存。

第九条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非全日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非全日制工待遇第十条非全日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

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非全日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非全日制工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非全日制工加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工因病医疗期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0.5~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非全日制工管理第十七条非全日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非全日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各省办事处使用非全日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营销中心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非全日制工。

第二十二条非全日制工可以依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辞职。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指除由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分(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包括实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

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

分(子)公XXX则上不得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分(子)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方可聘用。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五)身材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三章审批步伐第五条凡需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单位,由分(子)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申报审核。

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条约导致用工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职员不足的,分子)公司必需向总公司提出新聘非全日制用工职员请示,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本部备案后,才能使用。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七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人为标准,并按月发放。

第八条对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将工资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发放。

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建立,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或代扣。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和用工需求的增加,非全日制用工(即兼职工作或临时工作)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选项。

然而,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特殊性,管理起来也面临一些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一、背景介绍非全日制用工是指雇主雇佣员工在一段时间内每天工作不满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不满5天。

这种用工形式在某些业务高峰期或需求尖峰时段能够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储备劳动力。

然而,随着非全日制用工人数的增加,相关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因此,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用工合同管理在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中,用工合同起着关键的作用。

用工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时间与工资用工合同应明确约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避免出现工时纠纷和薪酬争议。

合同可以约定工作时间的弹性范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工作需求变动。

2.工作内容和责任合同应详细描述非全日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各自的权责,防止工作任务不明确或责任不清晰,影响工作效率和结果。

3.劳动保护和福利保障合同应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享有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工时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非常重要,然而也需要对工时进行合理管理,以避免员工过度劳累和用工时间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在工时管理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安排工时根据工作内容和需求合理安排每个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加班或连续工作过久,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

2.记录工时建立规范的工时记录制度,记录每个非全日制员工的上班时间和工作时长,以便了解并分析工作时间分布和合理性。

四、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为了维护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1.制定绩效评估标准明确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目标和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将工作成果和工作质量纳入绩效考核的范畴。

非全日制工作法律规定(3篇)

非全日制工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就业市场的不断变化,非全日制工作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逐渐受到广大劳动者的青睐。

非全日制工作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人力资源的弹性配置。

然而,非全日制工作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非全日制工作的定义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制工作制度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日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劳动报酬;(4)社会保险;(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劳动合同期限;(7)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3. 劳动报酬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4. 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员工管理办法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非全日制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工条件 (3)第三章招聘、录用、离职与用工形式转换 (3)第四章岗位要求 (4)第五章薪酬 (4)第六章福利 (5)第七章考勤 (6)第八章劳动合同与员工档案 (6)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7)第十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为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增强用工弹性,优化用工结构,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降低业务波动风险成本,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员工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遵循原则:(一)合法用工原则;(二)业务波动风险成本最小化原则;(三)扩大人才储备,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原则。

第三条非全日制员工是指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聘用的,以小时计酬且每天平均工时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时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员工。

非全日制员工可与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员工。

第二章用工条件第五条适宜聘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情况:(一)对应省公司八岗以下的、客户敏感度较低的且可替代性较强的非关键岗位;(二)业务稳定性差,市场环境波动起伏较大的业务或部门。

第六条非全日制员工的资格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二)非因工作调动或统招统分进入本企业;(三)身体健康且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招聘、录用、离职与用工形式转换第七条非全日制员工的招聘、录用、离职程序与全日制员工相同。

第八条非全日制员工聘用满6个月且表现、能力、绩效均达到全日制员工要求的,公司可考虑转为全日制员工。

全日制员工的表现、能力、绩效均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可考虑转为非全日制员工。

员工本人要求的也可转为非全日制员工。

员工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形式之间的转换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岗位要求第九条非全日制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许多企业开始引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即零时工、兼职工和临时工等。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探讨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管理规定1.用工需求评估在引入非全日制用工之前,企业应该进行全面的用工需求评估,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周期以及用工条件等。

这将有助于减少用工冗余和提高工作效率。

2.明确招聘流程企业应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招聘流程,包括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通过规范招聘流程,可保证用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减少管理纠纷的发生。

3.建立用工档案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工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薪资记录等。

这有利于管理人员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绩效评估和工资结算,确保用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制定工作安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安排,包括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

同时,还应为非全日制用工制定工作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加强沟通和管理企业应与非全日制用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管理,及时了解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同时,为了提高用工管理的效果,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反馈机制、组织培训和定期评估等方式,加强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互动。

三、保障权益1.签订合同企业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之间应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工作规定、薪资结算、绩效评估、劳动保障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支付工资企业应按时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工资标准和支付流程,合理制定薪资结构,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非全日制用工。

3.提供劳动保障企业在管理非全日制用工时,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包括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

这有助于减少用工风险,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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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指除由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分(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包括实习生、临
时工等。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

分(子)公
司原则上不得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
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分(子)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
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方
可聘用。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四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身体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凡需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单位,由分(子)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申报审核,
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人员不足的,分
(子)公司必须向总公司提出新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请
示,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能使
用。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
发放。

第八条对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将工资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发
放。

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建
立,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或代扣。

第五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与非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
公司聘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
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由分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岗位职责要求;
(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政策调整及其它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为一年的工作任务,期满后双方即可终止
劳动合同(上岗协议)。

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到期
前一个月,经用人单位考核,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
行续签,续签的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为一年的工
作任务。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上岗
协议):
(一)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五)因机构撤销或人员精减,导致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被取消的;
(六)在聘用期内被用工单位员工投诉三次及以上且经查实的;
(七)参与黄、赌、毒或者贪污、盗窃,违法乱纪以及利用其岗位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上岗
协议):
(一)用工单位不能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保障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征入伍、招工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四)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上岗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均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用工单位应向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的相关证明。

第六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各用工单位的领导和主管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凡发现违
反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聘用手续,严禁擅自私招滥聘非全日制用工人
员,严禁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转为正式岗位人员,严禁
巧立名目采取不当手段(转账、坐支、套支等)支付非
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等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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