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透明度原则在海关法领域的适用——以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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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海关法评论》第1卷(2010年)
WTO透明度原则在海关法领域的适用
——以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为例
黄文旭*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2 )
WTO《海关估价协议》是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之一,当然对所有WTO成员有约束力,对WTO成员的海关法有直接影响。然而,WTO规则对成员海关法的影响不限于此,如《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与WTO成员的海关法密切相关。此外,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其普遍适用的与海关有关的法律、规则、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予以公布,以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了解。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有关海关法律的少有案例之一,其争议的焦点是欧共体海关法律的执行是否违反WTO透明度原则。
一、WTO透明度原则
在WTO法律框架内,透明度原则是指任何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都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他缔约方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它们。1透明度原则成为WTO的基础原则之一,是因为其可以使所有成员方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保持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WTO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文是GA TT1994第10条,该条的标题为“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该条第1款是透明度原则的核心内容,“任何成员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公布。”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所涉及到的条款为GATT1994第10条第3款。
二、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简介
2004年9月12日,美国就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提请与欧共体进行磋商。美国与欧共体于2004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解决争端。2005年1月,美国要求WTO 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争端解决机构于3月21日成立专家组处理该争端。2006年6月16日,专家组报告公布。2006年8月,美国和欧共体均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公布了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的上诉机构报告。
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提出的指控为:
第一,美国控诉欧共体对GA TT1994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规章、判决和裁决的执行方式是不统一、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因而违反了GA 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指出,这些法律文件包括《欧共体海关法典》、《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规定》、《共同海关税则》、《欧共体统一关税税率》(TARIC)以及以上法律文件的修订和其他有关措施。美国还提交了欧共体海关法律执行不统一的不同事例,以证明欧共体海关执行制度整体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统一执行要求,这些事例包括海关归类和
*作者简介:黄文旭(1982—),男,湖南邵阳人,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海关估价、海关归类和海关估价的程序、商品通关放行的程序、商品进入自由流通领域后的审计程序、对违反海关法规则的处罚和处罚程序、记录保持要求。
第二,美国指控欧共体将其成员国海关当局的行政决定的上诉程序交由各成员国负责,而各成员国之裁决只能适用于该国境内,因此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b项中对于缔约方应保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或者程序,以迅速审查与纠正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的规定。2
本案富有戏剧性,由于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所列系争措施不够明晰,导致专家组将其职权范围限制在一个很狭窄的领域,进而只在一个美国认为是证据的问题上判定欧共体违反了WTO规则。虽然后来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职权范围的认定,但为时已晚,因为上诉机构只审查法律问题,对于专家组因其对系争措施的理解而没有分析的措施,上诉机构无权审查。该案上诉机构虽然认为欧共体海关执行制度整体属于争端解决机构的职权范围,但由于专家组报告中没有足够的事实认定,上诉机构也只能望洋兴叹。3本案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分析都非常精彩,其中最主要的程序问题为系争措施与职权范围、提交证据的时间等。对于本案中的程序问题,笔者已有论文进行了详细论述。4本文则主要讨论本案中的实体问题,即欧共体海关法的执行是否符合WTO透明度原则。
三、欧共体海关法的执行是否违反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
GA 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规定,“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本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这是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法律执行的要求。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指出,欧共体对一些海关法律的执行方式是不统一、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因此违反了GA 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这些海关法律包括《欧共体海关法典》、《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规定》、《共同海关税则》、《欧共体统一关税税率》(TARIC)以及以上法律文件的修订和其他有关措施。
(一)对“执行”的解释
这一问题的第一个争议点为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中的“执行”应做何解释。专家组认为,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中的“执行”一词指的是法规的适用,包括执行程序及其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美国认为专家组对“执行”一词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欧共体香蕉案和欧共体家禽案中,上诉机构都认为,GA TT1994第10条的标题是“贸易法规的公布和执行”,第10条第3款a项规定的是第10条第1款所列法律文件的执行,因此对第10条第1款中所列法律文件的实质内容提出的诉请不受第10条的支配。如果要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实质内容提出诉请,则必须以GATT1994或其他WTO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调整第10条第1款所列法律文件之执行的法律文件,可以根据第10条第3款a项对其实质内容提出控诉。对于第10条第3款a项,必须将被执行的法律文件与调整这些文件之适用或执行的法律文件区分开来。虽然不能根据第10条第3款a项对被执行的法律文件之实质内容提出控诉,但如果调整这些文件之适用或执行的法律文件导致了对前者的不统一、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执行,就没有理由认为不能根据第10条第3款a项对后者进行审查了。但起诉方仅仅列出这种法律文件的条款是不够的,起诉方必须证明这些条款为什么必然导致对第10条第1款所列法律文件的不统一、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执行。5对于是否要求统一的执行程序问题,欧共体认为,专家组将GA 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解释为要求统一的执行程序是错误的。而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没有将该项解释为要求统一的执行程序,只是认为“执行”一词和执行程序有关。执行程序的不同并不违反
2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the United States,WT/DS315/8.
3欧福永、黄文旭:《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期。
4欧福永、黄文旭:《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述评》,载《时代法学》2007第3期。